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規劃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擬定城鄉規劃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依照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並提出縣級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和生態保護,做好耕地質量保護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本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報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指導城鄉規劃信息化建設和規劃展示工作,負責本縣規劃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地圖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工作。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承擔全縣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負責全縣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的統一獲取、處理、提供。
(十三)對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各級黨委、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城市總體規劃發展戰略研究,提出統籌城鄉規劃、促進兩型社會建設的政策建議,強化城鄉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領作用,推動城鄉一體化進程。負責組織城鎮體系規劃、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審查及報批工作。承擔市政工程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其他重大建設項目規劃的可行性論證。承擔全縣歷史文化名城相關審查報批和監督工作。
(十五)負責城鎮規劃區建設項目選址定點、規劃設計方案和建築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建設用地和工程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參與城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可行性論證和初步設計審查。負責縣本級規劃批後監察管理工作。參與城鄉勘察和市政工程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的管理。指導城市規劃專業執業資格管理。
(十七)承擔縣土地儲備委員會、縣城鄉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八)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河道采砂的職責分工。按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湘政發〔2018〕33號)規定執行。
2.與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縣應對一般及以上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等防治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
(2)縣自然資源局按照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3)縣水利局按照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4)縣林業局按照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等部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督查股)。負責局黨組會、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等各項會議會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提案、建議的答覆工作。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局日常公文收、發,起草重要文稿等綜合性材料。負責重大事項和重點工作的督辦落實。承擔機關內務事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局機關檔案接收、登記、管理、利用、數位化等工作,監督指導直屬單位檔案管理工作。牽頭組織編制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與形勢分析。牽頭組織縣土地儲備委員會、縣城鄉規劃委員會技術審查和資料準備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承擔對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和有關專項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行政審批服務股(法規股)。負責縣本級許可權內行政許可事項的統一受理、登記、審核、審批及辦結事項的繳費、制證(文)、蓋章、發證(文)等工作。負責協調行政許可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行政許可事項辦理資料歸檔和信息統計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完善行政許可事項管理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本部門組織或參與其他部門組織的並聯審批,並按許可權簽署審查意見。負責本部門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及人員的動態管理。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工作。歸口管理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處理人民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做好局領導接待上訪民眾的組織服務工作。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局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並督促檢查信訪事項領導批示件的落實情況。綜合反映民眾來信來訪中提出的重要意見、建議和問題,提供信訪信息。負責維護穩定工作。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登記股。依照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掌握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由縣級承擔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四)土地利用股。擬定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自然資源出讓方案並予實施,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土地利用率監管工作。負責國有土地劃撥轉出讓相關工作。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縣直機關和各級在沅單位、縣屬企事業單位使用土地的資產處置。
(五)國土空間規劃股。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縣級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礦產、森林、濕地等自然資源的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負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管理。負責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查。負責為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提供用地規劃條件,並對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划進行核實。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參與相關規劃的編制和審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項建築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建築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和審批。負責辦理建築工程項目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負責建築工程的放、驗線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實。負責違法建築工程項目規劃技術鑑定工作。參與相關規劃的編制與審查,參與建築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市政工程、構築物、管線和其他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的規劃管理,承擔有關審批工作。負責市政工程、構築物、管線和其他工程項目的選址、用地和工程管理。負責市政工程、構築物、管線和其他工程規劃方案審查。負責辦理市政工程項目工程規劃許可手續。負責市政工程用地範圍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的規劃審查。負責市政工程、構築物、管線和其他工程項目的放、驗線工作。負責市政工程、構築物、管線和其他工程項目的規劃核實。負責組織市政工程項目規劃方案審查會。負責承擔建設工程項目交通分析和交通影響評價的相關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與初步設計審查。參與相關規劃的編制和審查。
(六)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提出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和組織實施;執行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縣本級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工作。負責需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呈報工作。承辦縣本級新增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查、匯總、資料組卷上報工作。承辦全縣涉農用地的集體建設用地和臨時用地許可、涉農用地的農村居民建房審批等工作。
(七)耕地保護監督股。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負責全縣土地開墾利用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開發復墾工作。
(八)地質勘查修復股。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九)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股。執行礦業管理相關規定,負責縣級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報批管理及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檢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國土空間測繪股。擬定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的編制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建立和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信用,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負責測量標誌保護。執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全縣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統一獲取、處理、提供。承擔全縣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負責自然資源數據集中統一管理和信息化建設。
(十一)財務資金股。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股。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系統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