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西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湖南郴州西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已經郴州市人民政府同意,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4月14日印發.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郴州西河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14日
  • 發布單位: 郴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湖南郴州西河國家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保障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人居環境與自然環境的協調發展,進一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濕地保護修複製度方案》《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湖南省濕地保護修複製度工作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湖南郴州西河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是指經國家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批准設立,以保護郴州西河及其源頭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開展濕地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為目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護和管理的特定區域,是全市自然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濕地公園的範圍依據《湖南郴州西河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劃定,涉及郴州市北湖區、蘇仙區、桂陽縣、永興縣兩區兩縣,包括西河全部水域及其源頭周邊部分區域,總面積1578公頃。
第三條 在濕地公園範圍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任何單位、個人都有保護濕地公園生態環境、濕地資源和基礎設施的責任和義務,並有權舉報、制止破壞行為。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資或者志願參與濕地公園保護和建設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 濕地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市本級和所涉北湖區、蘇仙區、桂陽縣、永興縣(以下簡稱有關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市本級和有關區縣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及有關區縣要明確相關機構承擔濕地公園管理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市級承擔濕地公園管理職責的機構,負責制訂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管理計畫,完善保護管理制度,以及濕地公園建設和管理相關服務工作;所涉縣級承擔濕地公園管理職責的機構,具體負責轄區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和管理計畫的實施以及濕地公園的巡護、宣傳教育、保護、建設和管理等相關服務工作職責。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援助與捐贈,用於濕地公園的保護、修復、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市、有關區縣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發改、財政、生態環境、公安、水利、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文旅、住建、教育、衛健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職責分工做好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
(一)市林業局:負責濕地公園保護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濕地公園內土地資源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禁止開礦和取土;負責濕地公園及周邊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管控,多規合一,科學布局;負責對濕地公園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市發改委: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濕地公園濕地保護與恢復項目的規劃和申報,並加強項目建設的管理。
(四)市財政局:負責濕地公園保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上級財政對濕地公園保護項目建設和生態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的銜接與監督。
(五)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濕地公園的生態環境進行執法監測和監督。
(六)市公安局:負責查處和打擊破壞濕地公園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
(七)市水利局:負責濕地公園的水資源保護和河道管理,禁止河道采砂。
(八)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濕地公園範圍內農業生產污染源的管理,防止造成濕地環境污染,引導和幫助農民發展高效生態農業;負責濕地公園的漁業、漁政管理,對漁業資源及其生態環境進行監測與管理。
(九)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濕地公園內航行船舶的管理;監督、查處船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污設備。
(十)市文旅廣體局:負責指導合理開發利用濕地旅遊資源;負責濕地公園範圍內的文物保護和修繕工作。
(十一)市住建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對濕地公園範圍內房屋的建設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市教育局:負責配合濕地公園做好濕地科普宣傳教育,抓好廣大中小學生濕地保護知識教育,普及濕地科學知識,樹立濕地保護意識。
(十三)市氣象局:負責對濕地公園的氣象監測、災害預警等工作。
(十四)市水文局:負責對濕地公園水量、水質的監測、分析和評價,水文資料的收集、匯總,發布水情預警預報等工作。
(十五)濕地公園周邊相關鄉鎮:負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加強濕地保護管理工作,搞好所轄區域內的環境衛生,主動支持、配合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案件,協助、配合濕地公園管理機構開展濕地生態保護與恢復、棲息地修復、科研監測、科普宣傳,與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建立社區共管機制。
第八條 濕地公園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濕地公園各項管理制度,自覺接受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九條 濕地公園劃為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和合理利用區,實行分區管理。
保育區內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可以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合理利用區可以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宣教活動,以及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體驗和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三章 保護與修復
第十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結合“世界濕地日”“愛鳥周”“世界野生動植物日”等,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濕地知識,提高公眾濕地保護意識。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設定必要的宣教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
第十一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要標樁定界,設立界碑界樁,向社會公示濕地公園的範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公園的界碑、界樁。
第十二條 濕地公園內的水體水質、河道水岸、野生動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歷史遺蹟、民俗風情等自然、生態、文化資源,應當嚴格保護。
第十三條 濕地公園內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蹟、古樹名木,都應當進行調查、鑑定、掛牌,制定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挖掘、破壞、盜竊和非法買賣。
第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圍)墾、填埋或者排乾濕地。
(二)截斷濕地水源。
(三)挖沙、採礦。
(四)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
(五)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風力發電、光伏發電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建設項目和開發活動。
(六)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
(七)引入外來物種。
(八)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第十五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開展濕地公園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的調查、監測和評估工作,建立資源環境動態檔案。
調查、監測發現有生態退化或遭受破壞的情形,應當報告市、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採取措施進行保護恢復和消除影響。
第十六條 鼓勵濕地公園及周邊的傳統種植養殖業向生態循環農業、休閒觀光農業、服務業轉型,支持開展退耕還林還濕和小微濕地保護與建設等濕地保護修復工程,有效控制生產、生活對濕地公園的破壞和影響。
第四章 建設與利用
第十七條 濕地公園範圍內項目建設與資源利用必須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劃,保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十八條 禁止擅自徵收、占用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徵收、占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徵求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和縣(區)、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後,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備案。
第十九條 濕地公園的項目建設與開發利用應當遵循“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修復”“誰利用、誰補償”的原則。
第二十條 經批准在濕地公園的合理利用區開展科普教育、生態體驗及管理服務等活動,應當與濕地保護相協調,不得破壞濕地生態系統。
第二十一條 經過批准在濕地公園內從事項目建設的單位和個人,要落實有效防護措施,減少或避免建設活動對濕地景觀和自然生態的影響。建設活動結束後,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妨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濕地公園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濕地公園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濕地公園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