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於開展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於開展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是青海省人民政府於2015年發布的相關檔案。

基本介紹

為全面清理整頓我省砂石資源開採,嚴格砂石資源開採監督管理,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活動,嚴厲打擊無證開採,破壞耕地、污染河道開採等違法行為,進一步規範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切實保護生態環境,確保社會安全穩定,決定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動,特制定開展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治標與治本、整頓與規範相結合,大力開展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促進我省經濟健康持續快速發展。
(二)工作目標:按照“支持合法、打擊非法、規範秩序、科學開採、保護環境”的原則,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對全省砂石資源開採秩序進行徹底整治,使偷采亂采、無證開採,擅自在耕地、河道開採砂石資源等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全省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得到有效規範,確保達到“依法規範、有序開採、保障供給、維護穩定”的目的。
二、專項整治範圍及內容
(一)整治範圍:全省所有采砂石場(礦),重點是耕地、河道的各種采砂石場(礦)及管理秩序。
(二)整治內容:整治和清理全省砂石開採活動,依法從嚴打擊和有效遏制全省違法違規開採砂石行為,建立長效管理機制。一是清查開採砂石主體,對所有開採砂石主體進行普遍的清理檢查,嚴厲打擊偷采、亂采、無證(采砂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取水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開採、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二是嚴查非法轉讓礦權行為,對未經審批以出租、承包、抵押等方式非法轉讓採礦權,依法予以處理。三是檢查安全生產情況,嚴肅查處各開採砂石主體的安全生產防護設施及監管情況,嚴厲打擊非法使用儲存民爆物品等行為。四是查處破壞生態環境等行為,檢查礦山企業的水土保持方案、地質環境治理保護方案和環保治理設施配套建設等落實情況,嚴肅查處因非法開採砂石或亂采亂挖破壞、毀損耕地、堤防以及因開採砂石造成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和周邊生態環境破壞的行為。對非法開採和嚴重破壞資源及環境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整治時間和步驟
專項整治時間:2011年7月1日—2011年10月20日。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全面清查階段(2011年7月1日—2011年7月30日)
由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牽頭,公安、水利、建設、環保、安監等部門參加,成立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抽調人員組成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分工負責、包片檢查、公開公正”的原則,對轄區各種開採砂石場(礦),尤其是耕地、河道開採砂石業主進行拉網式排查,並分門別類逐一登記造冊(見附表),並制訂具體整治方案,於2011年7月30日前逐級報送上級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級領導小組辦公室組成督察組,對下級清查情況進行督察和核實。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1年7月30日—2011年8月30日)
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由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排查的結果和具體整治方案,分類進行集中整治:一是對雖合法開採經營,但欠繳相關稅費或管理存在漏洞的企業,責令其限期補交相應稅費、整改存在的漏洞。二是對破壞生態環境、毀損耕地、堤防或者造成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和周邊生態環境破壞等違規開採行為,以及存在安全隱患的持證開採砂石企業,責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整改,並本著“誰開採、誰恢復”的原則,按要求進行整改恢復治理,排除安全隱患。對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又擅自恢復生產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並吊銷各類證照。三是對違法開採的企業,一律予以取締關閉,拆除設施設備,並對違法當事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四是對非法使用儲存民爆物品的企業或個人,按規定予以處理。五是對參與非法開採砂石資源或為其充當保護傘的國家工作人員,摸清情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陷入非法利益格局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整治工作完成後,逐級上報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工作總結報告,由省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驗收,並向省人民政府上報專項整治行動工作情況報告。
(三)規範秩序階段(2011年8月30日—2011年9月30日)
由各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規模開採、扶優做強、杜絕非法”的原則,根據礦產資源合理開發與保護、耕地保護、地質生態環境保護和河道防洪度汛等有關規定,劃定砂石宜採區、限採區和禁採區,報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後予以公示,有效指導和規範全省開採砂石資源行為,確保砂石資源的開發利用實現科學化、合理化、規範化,實現“一個礦權、一套證照、一個生產系統、一個經營團隊”的規模化生產經營模式。
(四)鞏固完善階段(2011年9月30日—2011年10月20日)
一是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由各級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職能部門,安排執法人員進行不定期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防止死灰復燃,杜絕違法違規開採活動抬頭。二是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建立定期聯繫會議制度,各級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月定期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及時研究制定針對性措施,切實建立長效監督管理機制,嚴厲打擊非法開採活動。三是建立民眾舉報制度。各級國土資源、水利、建設、環保、安監等單位要公開舉報電話,廣泛發揮民眾的監督作用,對民眾如實提供的非法開採線索,做到“有報必查、有查必果”,保護舉報人的權益,讓民眾參與到管理中來,努力形成專項整治與日常管理相結合的長效機制,全面鞏固專項整治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建全機構,明確職責
為切實加強全省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動的領導,決定成立省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名單附後),辦公室設在省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統籌部署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組成單位職責如下:
省國土資源廳:牽頭負責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協調。負責對各類開採砂石企業和個人礦業權、土地使用權及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情況的合法性審查,依法對各類非法開採砂石企業或個人進行嚴厲查處。督促整改開採砂石企業或個人在礦業權、土地使用權及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切實加強資源管理。
省公安廳:負責對各類開採砂石企業和個人使用、儲存民爆物品的合法性審查,依法對各類非法使用、儲存民爆物品的開採砂石企業或個人進行嚴厲查處。督促整改開採砂石企業或個人在使用、儲存民爆物品中存在的問題,切實加強使用、儲存民爆物品的管理。
省水利廳:負責對各類河道內開採砂石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性審查,依法對河道非法采砂企業或個人進行嚴厲查處。督促整改河道開採砂石企業或個人在水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切實加強水務管理。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各類施工單位、混凝土攪拌站、構件廠等建設單位違規使用非法采砂企業或個人砂石的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採購使用非法開採砂石的行為。
省環境保護廳:負責采砂企業或個人環境保護合法性審查,做好全省采砂生產活動的環境監測,依法查處造成水域、空氣污染的采砂企業或個人。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各類開採砂石企業和個人安全生產合法性審查,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砂石開採活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二)落實人員,各司其職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省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要求,集中時間、集中精力開展好砂石資源開採秩序專項整治行動。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職責,認真落實責任,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負責抓,落實人力物力,積極配合專項整治活動。全面清查和集中整治階段,所抽調的人員一律與單位工作脫鉤,其它時段,要保持通訊暢通,隨時接受執法任務。抽調人員、車輛相對固定,如調換工作人員和車輛,須經此次砂石資源開採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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