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於貫徹落實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意見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監察廳、省農牧廳、省建設廳《關於貫徹落實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於貫徹落實嚴格執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意見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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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以下簡稱《通知》),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保護耕地和保障農民根本利益,保障國家巨觀調控政策順利實施,現提出以下貫徹意見。

檔案內容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通知》精神,充分認識國務院提出的堅決制止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把《通知》的學習宣傳納入“全省縣(市)、鄉(鎮)、村幹部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活動”中。各級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採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特別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為深入理解和全面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使鄉(鎮)村幹部、農民和城鎮居民、企業法人真正知曉且自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加強鄉(鎮)、村的規劃管理
各級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以保護耕地為前提,以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為重點,以節約集約用地為核心,儘快開展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和加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縣(市)城鎮建設部門進一步完善城鎮建設和農村村莊建設規劃。在確保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的基礎上,編制鄉(鎮)、村建設規劃。嚴禁以各種名義擅自擴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以及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三、進一步加強土地利用計畫管理
根據國家下達給我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對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按地區分解下達,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土地利用計畫管理台賬,實施用地跟蹤管理。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使用土地審批及規劃建設許可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並納入建設用地年度計畫管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需依法履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用地規模必須符合有關企業用地標準。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指標的,不得批准用地。
四、切實加強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不依法經過批准改變土地用途都是違法行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試驗和探索都不得違反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級政府要結合全省第二次土地調查摸清農村用地的底數,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對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共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實際狀況進行全面清查摸底,對各宗用地是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是否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建設項目是否經合法審批等情況進行核查,對違法違規的用地提出分類處理意見。
嚴格控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範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發生破產、兼併等情形時,所涉及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可依法轉移。其他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是符合規劃、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並不得用於商品住宅開發。鄉鎮企業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嚴禁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農村住宅用地管理按照《青海省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面積不得超過《青海省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嚴格規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工作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以確保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面積不減少。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只能折抵用於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不得折抵為建設用地指標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掛鈎試點工作目標責任制,嚴格責任考核。項目區實施過程中涉及土地調整、互換,以及徵收集體土地,涉及對被占用土地農民補償安置的,要實行公示,不得以試點為名違背農民意願大拆大建、強制搬遷,侵害農民權益。
六、嚴肅查處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違法案件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以租代征”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全面清查,對“百日行動”期間查處的22宗案件,嚴格依法依紀處理。對糾正、整改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力的地區和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大量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地區,要實行問責制,並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定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對以罰代法、處罰不到位的行為,要嚴肅處理。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監察、農業、建設等部門,依據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土地執法監管,堅決制止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本部門職責切實加強監管,形成執法合力。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登記。
各州(地、市)政府要將各自的貫徹落實情況於3月15日前報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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