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簡化和改進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工作意見的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簡化和改進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有關問題的通知》(青政辦〔2005〕58號)不一致的,以本意見規定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簡化和改進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 實施時間:2010年03月03日
為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保障服務,切實解決建設用地報批周期長、效率低、要件繁雜等問題,確保各類建設項目用地合法、合規,提高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用地報批審查效率,根據國家建設用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簡化和改進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簡化手續,壓縮用地報批審查時限
(一)簡化材料。對報國務院審批的用地報件,按照國土資源部用地審批的要求辦理。對報省政府審批的分批次用地材料,由現行的12項調整為10項(見附屬檔案1)。對上報省政府審批的單獨選址項目用地報批材料,由現行的21項調整為14項(見附屬檔案2)。減少的報件材料由州(地、市)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把關審查,留存備案,納入建設用地審批後的監管範圍。
(二)簡化程式。改革用地報件審查方式,對縣、州(地、市)政府組織的用地報件,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討論通過改由主要負責人審簽。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業務審查由串聯改為並聯,並建立內部聯動機制,將建設項目用地會審審查的具體內容與規劃調整方案、基本農田調整補劃方案、土地勘測定界驗收等程式性工作,由各相關業務部門分別審查改為建設用地會審階段一併審查,分別出具審查意見;集中會審時,對在用地預審階段已審查過的內容和方案,不再進行重複審查,只進行覆核。
(三)壓縮時限。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建設單位用地申請後,一次性告知建設用地申報要件,由30個工作日減至18個工作日完成審查上報工作;州(地、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受理建設用地報件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縣、州(地、市)政府分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報件上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在受理用地報件後,資料齊全的,由15個工作日減至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完成上報工作;確需補充完善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補正不合格的,按退件處理。
二、明確範圍,做好先行用地審核管理
屬於審批的重點建設項目先行用地,按規定報國土資源部批准。屬於省發展改革委、省經委等部門立項的省重點項目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節影響急需開工項目的用地,在完成項目批准(核准)與初步設計後,在確保征地補償到位的前提下,由項目單位提出先行用地的申請,所在州(地、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同意後,可以先行用地(見附屬檔案3)。批准先行用地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在半年內正式報批用地。未及時履行建設用地報批的項目單位,省土地執法監察部門要依法跟蹤督促和查處,堅決制止未批先用等違法行為。
三、規範農村牧區新村和集中定居點用地審批
農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點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涉及占用農用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依據當地土地利用年度計畫,逐級向省人民政府申報分批次農用地轉用審批。列入國家或省擴大內需項目內的遊牧民集中定居點和農村危舊房改造用地,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範圍以外的土地,按照單獨選址項目進行報批。凡涉及占用耕地的,耕地占補平衡任務由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作為當地政府年度內完成耕地保護目標責任的考核內容,由省政府在年度內考核評定。農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點用地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牧區建設用地撤併、復耕相結合,按照核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見附屬檔案4)。
農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點批次用地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青海省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依法審批,加強監管,建立農村土地全程管理制度。
四、強化責任,落實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的職責
要堅持“批管並重,權責一致”的原則,建立健全責任主體明確、審查許可權分明、監管措施具體、審查重點突出的共同責任機制。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在上報用地申請前,要對擬申報的用地報件材料逐一進行審查,並對審查意見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征地前告知、聽證、調查結果、土地權屬、用地規模和控制指標及是否存在土地違法行為等進行確認,縣(市)級政府對國土資源部門的審查意見和落實被征地農牧民的補償安置措施等負責。
州(地、市)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單獨選址、分批次用地報件減少的報批材料存檔備查,並在審查意見中,對報件減少要件涉及的審批事項進行說明。州(地、市)國土資源部門主要對是否落實用地預審、用地計畫、用地規模、供地政策、征地聽證、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措施、規劃調整、耕地占補平衡、林地手續、土地復墾方案評審、社會保障措施、土地違法行為等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對報批材料的真實、合規、合法性負責。州(地、市)政府對國土資源部門的審查意見和縣(市)政府落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措施的確認結論負責。
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州(地、市)、縣(市)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的審查內容和意見進行覆核性審查,對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結論性意見,並對審查意見負責,必要時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實地核實。
五、從嚴規範,提高用地報件質量
省國土資源廳要積極開展建設用地報批質量建設年活動。對因服務意識不強,影響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或申報用地不及時,年度計畫管理執行不到位,編制報件不認真、審查意見不真實,導致重複報件的地區,要進行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凡建設用地報批數量占當地建設項目用地總量的比例達不到50%的,核減該地區用地計畫指標;建設用地報批數量占當地建設項目用地總量的比例達不到40%的,在年度責任目標考核中核減當地政府考評相應的分值,核減當地土地整理開發項目及投資;建設用地報批數量占當地建設項目用地總量的比例達不到30%的,暫停該地區建設用地報批,將其列為土地執法監察的重點地區。對長期不履行用地報批手續的業主單位,在進行下一個項目用地預審時暫緩預審。
六、提前介入,主動做好用地前期銜接和服務工作
(一)建立與項目用地單位相對接的跟蹤服務制度。每年年初與年中,國土資源部門要提前介入,做好服務,主動邀請公路、鐵路、機場、水利水電等用地大戶,召開年度用地項目對接會,全面了解年度新建和在建項目總體運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用地報批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發展改革、經委、環保、國土、建設等相關部門要將項目立項等前期工作,以信息方式進行相互溝通告知,定期匯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核准(備案)情況明細表,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項目用地的性質和類型,對口進行跟蹤服務,確保項目用地及時報批。
(二)加快項目用地預審。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本著“源頭參與、提前介入、程式規範、主動服務”的原則,認真做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各項工作。對於國家、省重大項目在預審材料齊備的情況下,預審辦結時間由20個工作日提前為7個工作日完成。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主動會同用地單位對項目用地情況現場踏勘,實地協調解決遇到的問題,指導用地單位組織完善相關資料。同時,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用地預(初)審情況,匯總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國家和省重大項目建設涉及規劃調整和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應提前做好踏勘論證工作,在組織用地預審時,對用地規模、用地計畫、耕地占補平衡、供地政策等提出具體的意見。對於地質災害不易發地區的項目,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不壓覆重要礦床的,不進行壓覆礦床評估。
(三)及時開展征地前期工作。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受理建設單位用地申請後,及時開展征地前期工作,認真做好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權屬調查、征地告知、聽證、確認工作,抓緊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提供完備的用地報批有關材料。屬於先行用地的項目,須在先行用地完成審批工作後,組織做好征地相關工作。
七、加大力度,做好用地審批的跟蹤監管和執法檢查
(一)加強建設用地預審項目的跟蹤管理。對已通過建設用地預審的項目,土地執法監察部門應及時跟蹤,對已批准先行用地的單位做好督促、檢查,確保項目用地及時報批,並將建設用地報批監管納入到執法監察日常管理工作中。
(二)建立違法責任約談制度。按照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簡稱“15號令”)的規定,省監察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同對違法用地行為嚴重地區的主要領導進行約談,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力的,按照15號令的規定,追究當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三)嚴厲查處未報即用違法行為。土地未報即用,是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土地執法監察部門一經發現,要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附屬檔案:1報省級政府批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材料目錄
2報省級政府批准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目錄
3建設項目工程先行用地報批材料目錄
4報省級政府批准農牧民新村和集中定居點批次建設用地報批材料目錄(附屬檔案見政報第五期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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