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項目工程建設與施工管理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項目工程建設與施工管理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是2015年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項目工程建設與施工管理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年份:2015年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項目工程建設與施工管理考核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加強重大土地整理項目實施管理,科學評價項目實施的協調組織、工程建設和施工管理水平,規範項目工程建設市場秩序,確保項目保質保量有序實施,依據國土資源部《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青海省有關土地管理、項目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項目工作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投資的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項目工程建設和施工管理。
第三條 考核對象:項目各縣(區)工程建設單位(或項目建設指揮部)、當年參與項目工程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四條 考核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二)日常監督檢查與年度集中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三)統一組織、上下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以項目縣(區)為單元,一個縣(區)如有兩個項目片區的,合併為一個單元進行考核。
考核期為本年度在建和新開工的項目工程建設期間。
年度集中考核在當年12月中下旬組織開展,次年1月底前反饋、通報考核結果。
第六條 考核內容:
(一)建設單位。主要包括項目組織、項目“六制”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工程建設檔案及資料管理、項目目標和年度計畫任務完成情況等內容;
(二)施工單位。主要包括工程施工組織、施工質量、施工進度、安全和文明施工、工程驗收移交前管護、契約履約誠信情況等內容;
(三)監理單位。主要包括工程監理組織、工程“質量、進度、投資”三控制、契約管理和信息管理、職業操守情況等內容。
第七條 考核方式。被考核單位自評和考核工作組集中考評相結合方式進行。集中考評應參考被考核單位自評、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資料和信息查閱、項目工程現場察看等情況,綜合評議、合理考評。
第八條 考核組織。對建設單位的考核,由省重大土地整理項目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辦公室組織。
對項目工程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考核,由項目縣(區)建設指揮部組織。
第九條 考核工作組組成。每個考核工作組人員為5人或7人,由本級指揮部(或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抽派。工作組中,工程管理和技術專家人員數不得低於2/3。
第十條 考核採用百分制評分,由考核工作組集中評議賦分,評議由工作組組長主持。考核等級為:優秀(90分以上)、良好(80至90分)、合格(70至80分)、基本合格(60至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一條 考核期內,被考核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評為不合格。
(一)建設單位
1年度目標任務完成不足50%的;
2主體責任發揮缺失,主觀問題協調處理不及時,導致所承擔的片區項目進程延誤一年以上的;
3項目資金使用監管不力,出現違規使用項目資金金額超過50萬元的。
(二)施工單位
1經查實,存在違法違規轉包、分包行為的;
2經查實,通過掛靠、借用或以其它違規行為取得投標資質資格,騙取中標的;
3不按工程規範、設計檔案、建設單位和施工監理要求,擅自施工,導致嚴重的工程質量問題或產生爛尾工程,造成工程投資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無正當理由,不按契約約定組織施工力量進場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一年以上的;
5施工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6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7施工期間產生糾紛,拒不執行依法仲裁或法院判決結果,不主動採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挽回工程投資損失的;
8拒絕有關部門依法檢查督查,拒絕參加項目施工管理年度考核的;
9發生其它違法行為的。
(三)監理單位
1不按工程規範、設計檔案和建設單位要求,擅自下達監理指令,誤導施工,造成工程投資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不按契約約定組織力量進場監理,總監理工程師不在監理項目部現場超過服務期1/3時間的;
3對重大施工質量問題、安全問題未及時發現或隱瞞不報的;
4與施工單位串通,虛報工程量的;或者對質量不合格的單元工程,在未整改消除質量隱患的情況下,卻按合格工程進行計量的;
5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擅自轉讓監理服務項目的;或者擅自取消監理契約服務內容的;
6拒絕有關部門依法檢查督查,拒絕參加項目監理年度考核的;
7發生其它違法行為的。
第十二條 考核文書。考核文書主要包括被考核單位自評報告、被考核單位基本信息表、考核評分表和考核結果審核表。
自評報告由被考核單位參照考核內容依實編寫,並在規定日期之前報當年的考核組織單位,逾期不報的,視為拒絕參加考核。
被考核單位基本信息表由考核工作組現場填寫。
考核評分由考核工作組全體人員集中評議賦分,單項賦分有爭議的,依“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分;如有直接評為不合格的,須列明本辦法第十一條之相關情形。
考核結果審核表中的考核評議意見由考核工作組填寫,並經工作組全體人員簽名認可。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審核程式。
對項目縣(區)建設單位的考核,由省指揮部辦公室進行覆核,省指揮部審定。審定考核結果報省政府和省考核辦,作為對項目縣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
對工程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考核結果,由項目縣(區)指揮部報所屬市(州)項目領導小組覆核,如有異議,應提出覆核意見,提交省指揮部辦公室再覆核;考核結果由省指揮部審定。
如一家施工(或監理)單位同期在多個項目縣(區)開展施工(或監理)的,按各縣考核的最低等次確定其考核結果。年度最終考核結果將向項目各市(州)、縣(區)反饋,並向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省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通報。
第十四條 考核獎懲。
對項目工程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考核結果,項目市(州)、縣(區)建立信譽檔案,作為本區域工程建設市場準入資格參考。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由考核組織單位頒發榮譽證書。
對直接評為不合格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取消其今後兩年內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項目工程建設市場準入資格;同時,建議省國土資源、水利、農牧等主管部門,對省內其它土地整治、水利、涉農開發項目等工程建設市場,給予其1—2年資格預審不通過的限制。
對經考核工作組集中評分後評定為不合格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取消其下一年度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項目工程建設市場準入資格。
直接評為不合格和集中評分後評定為不合格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必須按要求無條件履行完成剩餘契約任務。對於拒不履行的,按《契約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項目指揮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18日。原《青海東部黃河谷地百萬畝土地開發整理重大項目施工單位考核考評暫行辦法》(青國土百指〔2011〕9號)同時停止執行。
附屬檔案:青海省重大土地整理項目建設單位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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