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有關問題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05年4月2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青海省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提高各級人民政府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的依法行政水平和辦事效率,及時為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高效、快捷的用地報批服務,現就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或徵用的審批許可權及關係
(一)農用地轉用的批准許可權
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准、核准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報國務院批准。其它建設項目徵收或征(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設項目是指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准、核准的建設項目,或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文批准、核准,但在批准、核准檔案中註明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
(二)土地徵用的批准許可權
徵收或徵用基本農田,或徵收、徵用一般耕地超過35公頃,徵收或徵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超過7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准。其餘徵收或徵用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建設項目徵收或征(占)用基本農田,必須按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新調整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並認定。
(三)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用)批准的關係
徵收或徵用農用地時,農用地轉用審批許可權屬於國務院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或徵用由國務院一同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或徵用審批許可權屬於省人民政府的,由省人民政府一同審批;農用地轉用審批許可權屬於省人民政府而土地徵收或徵用審批許可權屬於國務院,農用地轉用先由省人民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用批准後再報國務院審批土地徵收或徵用。
分批次農用地轉用批准後,具體建設項目用地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城市存量建設用地的批准
城市存量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具體建設項目的供地,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實行建設項目用地現場會審制度
(一)會審程式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建設用地材料的組織、審查後,向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現場會審報告,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及州 (地、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會審。會審以現場踏勘、審查建設用地材料等方式進行。會審結束後,由參加會審的各單位出具書面會審意見,作為審查建設用地報批材料的依據。
(二)會審內容
1、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是否執行了國家規定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式;
2、用地是否在項目立項前經過預審,有無用地預審意見;沒有經過預審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
3、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4、項目建設是否占用基本農田;
5、單獨選址建設項目辦理農用地轉用的,是否符合單獨選址條件;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相關政策,用地面積是否符合建設用地定額指標;
6、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耕地“占補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落實或能夠落實;
7、劃撥供地是否符合《劃撥用地目錄》,有償用地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出讓方案是否符合規定;
8、土地權屬、地類、面積是否清楚和準確;
9、適用法律和有關規定是否正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10、是否涉及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和存在地質環境問題;
11、當地人民政府或單獨選址項目業主單位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準備情況。
三、建設用地報批必備材料
(一)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
1、文字材料
(1)州(地、市)、縣(市、行委)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
(2)州(地、市)、縣(市、行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3)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 (4)建設擬征(占)用土地權屬情況匯總表;
(5)擬征地補償協定;
(6)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的驗收檔案;
(7)市、縣人民政府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準備情況的說明檔案或繳款憑證。
2、圖件材料
(1)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2)擬征(占)用土地利用現狀圖;
(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圖(標註分批次建設用地範圍,並加蓋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印章);
(4)補充耕地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註)。
(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
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及徵收或徵用的,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其它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
1、文字材料
(1)州(地、市)、縣(市、行委)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
(2)州(地、市)、縣(市、行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意見;
(3)建設用地申請表;
(4)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
(5)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6)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檔案;
(7)擬征地補償協定;
(8)市、縣人民政府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準備情況的說明檔案或繳款憑證;
(9)公路、鐵路建設項目須附公路、鐵路建設項目用地審查表;
(10)補充耕地協定書;
(11)征(占)用林地的須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或相關檔案。
2、圖件材料
(1)建設項目勘測定界技術報告和勘測定界圖;
(2)擬徵收或徵用土地的土地利用現狀圖;
(3)補充耕地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註);
(4)建設項目總體平面圖或線性工程平面圖;
(5)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標註用地範圍)。
對已完成補充耕地的,須附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的驗收檔案;涉及規劃局部調整的,須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占用基本農田的,須附補劃基本農田位置圖;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的,附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及地價評估的有關資料。
依據有關規定,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通過預審的,在正式報批時,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對已預審通過的內容重複審查。未經過預審的,在正式報批時,須附壓覆重要礦床證明材料或壓覆礦床報告的批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的批覆。
四、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一)分批次農用地轉用的耕地補充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徵收或征(占)用耕地進行建設的,必須實行先補後占,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補充質量、數量相當的耕地。
(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的耕地補充方式。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徵收或征(占)用耕地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補充質量、
數量相當的耕地。原則上實行先補後占,無條件實行先補後占的,也可邊占邊補,但必須落實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實施單位及完成時限,並簽定補充耕地協定。
(三)沒有條件自行完成補充耕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的耕地補充方式。根據《青海省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閒置費徵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由用地單位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和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用地單位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簽定委託補充耕地協定。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土地開發整理的新增耕地,經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納入補充耕地範圍。補充耕地時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四)補充耕地驗收的程式及所需材料。
單獨選址和分批次農用地轉用所徵收或征(占)的耕地必須實行“占一補一”。
建設項目對應補充的耕地,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林業等部門進行驗收。補充耕地任務完成後,由補充耕地實施單位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補充耕地的初步設計報告、土地利用現狀圖等材料。驗收單位對文字材料和圖件材料進行審查並實地查驗,符合要求的,下發建設項目補充耕地驗收檔案。
五、進一步規範先行用地的範圍、時限
(一)實施先行用地的建設項目必須是國務院、省人民政府確定的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礎設施等重點工程。
(二)建設項目辦理先行用地手續,用地單位必須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定擬征地補償協定。
(三)先行用地的批准檔案下達後,建設單位可進行“三通一平”工作,並按批准檔案約定的時限上報建設用地材料,逾期按違法用地查處。
六、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及管理
(一)收繳主體
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
(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範圍
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範圍內分批次農用地轉用中的新增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範圍外單獨選址建設用地按有關規定應實行土地有償使用的建設項目中新增建設用地,均應按國土資源部《關於按調整後等別徵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26號)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85號)的規定,由申請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對於跨城市建設用地範圍(部分在圈內、部分在圈外)的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可以作為單獨選址建設項目處理。凡不屬於法律規定劃撥供地範圍的項目均應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對於跨市、縣行政區實行土地有償使用的大型基礎設施項目用地,應按照建設項目所占市、縣土地的面積和標準分別計算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三)繳費方式
申報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接到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出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款通知書後,在20日內由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額上繳國庫,實行先繳後分。
(四)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和管理
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不得減免、侵占和挪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凡不按規定的標準足額繳交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一律不得下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或徵用批准檔案,否則,以非法批地進行處理。
七、加強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
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全程管理,即前期管理、審批管理和批後實施管理。前期管理要做到建設項目用地審查“三參與”,即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參與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審查;審批管理,建設項目用地立項後,建設單位持有關檔案,按照法定的批准許可權,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及提供相關資料,按建設用地審批許可權逐級上報審批,批准後核發建設用地批覆;批後實施管理,做到建設項目用地使用情況的檢查和驗收。
建設項目批准後,州(地、市)、縣(市、行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監督檢查土地的使用情況,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備案制度。
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已審批的分批次農用地轉用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一至二次檢查,發現征而未用、超面積使用、違法違規審批土地等行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