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是2012年11月2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一個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 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時間:2013年
為加快推進行政管理體制創新,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最佳化我省發展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精神,省政府決定對全省行政審批項目進行新一輪清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此次清理工作要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合理、合法、效能、責任、監督的原則,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項目,特別是投資領域、社會事業領域和非行政審批領域的行政審批項目,規範審批程式,創新審批方式,健全行政審批制約監督機制,為建設國家循環經濟發展先行區、全國生態文明建設先行區、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和建設新青海、創造新生活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二、主要任務和清理標準
(一)主要任務。
對照《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服務政府建設的要求,結合各地區、各部門現有的職能職責,對有行政審批項目的省級部門(包括中央駐青有關單位)及其管理機構和其他組織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包括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進行全面清理。
(二)清理標準。
1.對與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相對應的省級部門審批項目,相應予以取消。
2.對能夠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有效調節的審批項目,予以取消或者調整。
3.對通過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審批項目,予以取消或者調整。
4.規範性檔案設定的行政審批項目,一律取消。
5.對雖有法定依據,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難以達到管理目的的審批項目,予以取消或者調整。
6.對國務院決定下放到省級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有關部門要做好承接工作,列入現有行政審批項目。
7.對國務院明確規定審批權下放到州(地、市)、縣級管理機關實施的項目以及可由州、(地、市)縣級機關實施的審批項目,省級部門要主動下放到相應的管理層級。
三、實施步驟
(一)部門清理報送階段(2013年2月底前完成)。
省級各部門(包括中央駐青有關單位)在我省第6批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工作的基礎上,按照清理任務和標準對本部門行政審批項目進行全面梳理,提出本部門擬保留、取消、調整、下放的清理意見(對擬保留的項目,必須提供相關設定依據並作為附屬檔案一併報送),填寫《青海省省級行政許可項目清理意見表》(表一)和《青海省省級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申報表》(表二)(表格附後,可登入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網下載),於2013年2月底前連同清理工作報告,報送省法制辦(附電子文檔)。
(二)初審階段(2013年4月底前完成)。
省政府法制辦對各部門提出的擬保留、取消、調整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意見或建議,依法進行審批權主體、依據等方面的審核。對有異議的項目,組織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專家學者及管理相對人,召開論證會,多方聽取意見,提出具體意見,確保清理質量。
(三)反饋覆核階段(2013年5月底前完成)。
省政府法制辦將初審階段提出的具體意見反饋相關部門徵求意見。達成一致意見的予以確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省政府法制辦將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聯合審核,提出具體意見,並予以確認。
(四)公布階段(2013年6月底前完成)。
經省政府法制辦全面審核後,將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統一向社會公布。經清理後保留的省級部門(包括中央駐青有關單位)行政審批項目由省政府法制辦編制目錄在媒體、網路上公布。今後,省政府法制辦將對行政審批事項及目錄實施動態監督管理。
四、組織保障和工作要求
此次清理的具體工作由省政府法制辦牽頭負責。各地、各部門要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一位主要領導負責這項工作並確定具體工作人員,切實完成清理工作任務。
為加強清理工作的嚴肅性,部門領導要親自審定把關,不準瞞報、漏報、逾期不報;不準因為部門利益原因不取消和調整應當取消和調整的審批項目。凡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報送的部門,要寫出書面說明。無正當理由的,將予以通報批評。對擅自設定審批項目或者仍繼續審批、變相審批已經取消或調整的審批項目的,越權審批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審批條件、審批程式、審批時限審批的,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一經發現由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追究審批部門負責人和審批責任人的責任。
各州、(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參照省政府清理行政審批項目的做法,自行開展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工作,在2013年5月底前完成本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工作,將清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報送上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