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是青海省人民政府2015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精神,經對我省省級現行保留的35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行清理,省政府決定,取消10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將16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2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行政許可事項,6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行政服務事項,1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事項。今後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
各市州政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出現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審批。各有關部門要嚴格規範管理服務行為,明確辦事許可權、範圍、條件、程式、時限等,嚴格限制裁量權,最佳化辦事流程,提高辦事效率。要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法治化水平。
附屬檔案: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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