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和規範行政審批許可項目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和規範行政審批許可項目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和規範行政審批許可項目的通知》是2007年青海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和規範行政審批許可項目的通知》
  • 外文名:《General office of the qinghai province people's government on further clean up and standardize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 notice》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簡行政審批許可項目,規範行政審批許可行為,是切實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改善投資環境,加強政府公共服務的要求,也是加強政府政風建設,紮實推進廉政建設,營造良好政務環境的需要。自2005年《青海省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實施主體目錄》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省政府第52號令)頒布後,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一些行政審批許可事項所依據和實施的環境發生了變化,有一些已不適應形勢的要求。省政府今年將繼續把清理行政審批許可項目、規範行政審批行為作為政府自身建設重點工作之一,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開展“回頭看”工作。為切實落實好這項工作,進一步搞好清理和規範行政審批許可行為工作,維護政令統一,保證行政許可法的正確實施,就有關清理規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範圍和工作要求
(一)清理範圍。
1、各地區、各部門目前正在執行的各類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其中:無法定依據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或審批許可對象條件發生變化已無保留必要的事項,應予取消;法律、法規對審批許可事項修改的,也應作出相應修改;對過去按照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公布,但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不應作為行政許可的審批事項,如民事權屬登記、事後備案的事項,有關部門應提出相應調整的意見;對應由下級機關履行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要明確下放給有關機關實施。
2、依據規範性檔案設定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原則上應予取消,個別確需保留的事項,實施機關應提出意見,依照法定程式確定;超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審批許可條件,部門自行增設審批許可環節和條件的,應一律糾正。
3、近兩年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改,需要新公布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由實施機關提出意見,報批後統一公布。
(二)清理工作要求。
1、本通知下發後,各地區、各部門應組織人員對本部門正在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的審批事項進行自查。要按照開門清理的要求,將本地、本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審批許可條件等向社會公布,聽取企業、社會組織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意見,並認真加以研究。
2、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清理和自查工作應在2007年6月1日前結束,2007年6月10日前,各部門應將自查清理情況登記造表(詳見附表),報省政府法制辦。州、地、市清理工作由同級政府做出安排。
二、嚴格規範行政審批許可行為
(一)各級審批許可主管部門應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把本部門實施的審批許可事項分解到具體工作崗位並明確責任人,要按照便民的原則,規範行政審批許可程式,最佳化工作流程,推行“一門受理、限時辦結”等辦事制度。省級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能轉變的要求減少微觀審批許可事項,對能下放的事項應儘可能下放,實行屬地管理。對能相對集中的事項,應相對集中由一個部門或機構實施。
(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政務公開工作,要將本部門實施的審批許可事項、依據、程式、條件、期限、服務承諾、辦理結果等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一個行政審批許可包涵著若干子項目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將該審批許可事項所包涵的各子項目的名稱、審批條件等分項公開,確保每個審批許可事項公布的信息準確明晰。各主管部門除了在網上公開外,還應在辦事地點公布本部門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的辦理內容和程式,明確責任人員和辦事期限及服務投訴受理機構、投訴電話等。
(三)各級主管部門應按依法行政要求,在2007年8月底前建立本部門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行政收費情況的統計備案制度。各部門要按季、按年度統計,將本部門實施行政審批許可事項、行政收費的批次、數量等情況,報送同級監察部門、財政部門和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三、健全行政審批許可後續監管機制,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一)各級政府、各級行政部門的領導應加強規範性檔案的審查,不得遷就部門利益,以規範性檔案增設審批許可事項,增加環節和條件,更不得自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也不得將審批許可事項無關的收費作為前置條件進行搭車收費。
(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門應強化行政收費、財政票據使用監督職責,切實加強行政收費監管,落實財政票據、“收支兩條線”等法律規定,依法規範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政收費行為,堅決制止和取消無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級項目審批和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機構應依法履行監督審查職責,降低準入門檻,鼓勵公平競爭,國家和我省明令取消的審批許可事項,不能作為建設項目審批或招投標的資格條件。
(三)省級各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審批許可活動的層級監督,指導、規範下級機關的審批許可活動;行政審批許可實施機關應建立內部考核機制,定期聽取民眾和社會意見;監察部門應結合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加大對行政審批許可的監察力度,切實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及違規行為。各級監督機關要公開舉報電話,建立投訴舉報機制,聽取社會和公眾意見,收集社會反映,及時受理和查處民眾的投訴和舉報,切實督促審批許可實施機關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率。各級政府督查機構應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情況進行督查。
今年下半年,省政府將組織有關部門集中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綜合執法檢查。檢查結果將以適當形式進行通報。各地、各部門在清理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與省政府法制辦聯繫。
附屬檔案:1、擬取消、修改或調整的行政審批許可項目登記表及填報說明(略)
2、擬新增的行政審批許可項目登記表及填報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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