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省政府常務會議議事程式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政府常務會議是省人民政府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重要會議制度。為進一步規範省政府常務會議的議事程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 《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工作實際,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5-00018
  • 文  號::青政辦[2005]20號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5/2/18
一、省政府常務會議是省政府的決策性會議,凡要求列席的部門、地區和單位必須由主要負責同志列席。主要負責同志因病住院或外地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必須由所在單位寫出書面說明,並將受委託列席會議的負責同志名單於會前報省政府辦公廳。
二、各部門、各州 (市、地)人民政府 (行署)報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請示性檔案,原則上必須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發上報。
三、省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的提交部門、地區和單位,在議題提交前應當圍繞議題內容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和當地實際的意見。必要時應提供聽證、論證及評估資料、對比方案和相關的背景材料。屬於部門、地區職責範圍內的問題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由行政執法部門處理的事項,不得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
四、擬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如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地區和單位,主辦部門須事先與相關部門、地區和單位溝通、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會簽後報省人民政府。經主辦部門牽頭協商後,意見分歧較大,難以形成共識的,須在請示性檔案中寫明各有關部門、地區和單位的不同意見,提請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或分管副秘書長牽頭組織協調,提出明確意見後,列入省政府常務會議議題。
五、省政府辦公廳各業務處室在收到各部門、各地區上報的需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請示性檔案,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並送辦公廳秘書一處進行登記列會。
六、省政府常務會議實行議題審批制度。經省政府分管副省長審定同意列入省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由省政府辦公廳秘書一處及時呈送省政府秘書長,由省政府秘書長提出意見,並報請省長常務副省長審定後確定。審定同意列入省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以內安排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七、為提高會議效率,議題匯報部門會前認真準備匯報材料。由辦公廳秘書一處負責統一印製會議匯報材料,提交會議使用。與會人員在發表意見時,應緊扣議題,相同意見一般不再重複,不發表與議題無關的意見。
八、省政府辦公廳各業務處室主要負責人列席省政府常務會議相關議題的審議時,要準確領會會議精神。會後做好省政府常務會議確定的相關事項的辦理和督查落實工作。
九、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以及會議決定批辦的檔案,原則上在常務會議後5日內辦理完畢;需上報國務院或省委的報告或請示,原則上在常務會議後5日內呈報。
十、各部門、各地區和單位要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精神,認真及時地做好貫徹落實工作,並將落實情況於省政府常務會議結束後10日內報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府辦公廳相關處室。省政府常務會議要求修改的檔案,有關部門和地區要按照會議精神認真修改,並在報審簽發時附具體修改情況的報告。
十一、省政府督查室負責省政府常務會議確定事項的督查工作,對每次省政府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要及時督查,形成督查報告,在下次省政府常務會議上由省政府秘書長通報。
十二、各人民團體需報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參照以上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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