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辦法的通知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青海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號)精神,全面實施省政府機構改革,現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省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文號:青政[2000]21號
  • 發布日期:2000-04-04
  • 生效日期:2000-04-04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省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辦法的通知
(青政〔2000〕21號)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現將《省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四日
省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辦法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青海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號)精神,全面實施省政府機構改革,現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政府機構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必須以強有力的組織領導作保證。一是要按照中央批准的省政府機構改革方案,任命各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成立各部門、各單位的機構改革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擔任組長,負責機構改革工作。二是要堅持既積極又穩妥的原則,把機構改革同促進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緊密結合起來,統籌兼顧,不能顧此失彼。三是無論是保留的、新組建的還是不再保留的部門,都必須做好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對廣大幹部職工的宣傳教育,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以做到在機構改革過程中“思想不散、隊伍不亂、工作不斷”。
二、認真落實“三定”工作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省政府下達的“三定”方案,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三定”任務。
(一)緊緊抓住轉變職能這個關鍵環節。省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是關鍵。為此,各部門必須結合本部門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貫徹執行“三定”方案的規定,堅持做到:1、實行政企、政事、政社分開。按照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調整、轉移、下放職能,明確本部門、本單位的主要職責任務。各部門要解除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直屬企業的行政隸屬關係,不再乾予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投資決策並承擔從企業剝離出來的社會事務。2、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審批事項進行全面清理,大力減少審批事項,對確需審批而又不涉及全局的事項,儘可能下放給州(地、市)縣政府,對依法保留的審批事項,要改進審批方式,規範審批程式。政府應從大量的微觀事務管理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管好政府該管的工作。3、推進事業單位和機關後勤服務工作的社會化、企業化。各部門要把輔助性、技術性和服務性的事務交給事業單位,同時推進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給事業單位注入活力,促進事業單位進入市場,自我發展。4、積極培育和規範社會中介組織。將行政部門包攬的應由社會自我管理和調節的社會性事務交給社會中介組織,各部門要與下屬的各類社會中介組織實行全面脫鉤。5、建立高效、協調、規範的行政運行機制。合理劃分、界定各部門的職能分工和權責,理順行政層級之間的關係,相同或相近的職能儘可能由一個部門承擔,減少部門之間職能交叉,並與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責銜接,確保政令暢通。
(二)綜合設定內設機構。各部門的內設機構應綜合設定,不強求與國務院相應部門的內設機構完全對口。內設機構精簡比例總體上為20%左右。加強業務性機構,減少服務性機構。內設機構規格一律為處級,名稱儘量規範。政法部門的政工機構不設處,除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經過批准可以設定科級機構外,一律實行兩級制;政府部門一律不設定政研機構;機關人員不多、下屬單位少的部門不單設政治、人事、勞資、計財等機構,可在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明確崗位職責;機關黨委、系統工會根據有關章程設定,可配備和指定適當人員負責日常工作;紀檢、監察機構要結合各部門實際設定;工作任務單一不需要單設的機構,可以在相關處室加掛牌子或保留印章,實行一套人員兩塊牌子;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編制保持穩定。
(三)認真搞好定編定員。按中央批准的方案,省政府行政編制精簡45%,政法專項編制精簡28%。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省政府確定的精簡定編數額,認真組織實施。機關工勤人員即打字員、駕駛員、通訊員,按這次核定的機關行政編制總數的15%配備。政法、工商、地稅、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適當精簡機關人員,充實加強一線和基層。
各部門將職能分解落實到各內設機構,然後以職能定編制,以編制定崗位,採取綜合設定崗位的辦法解決編制和崗位之間的矛盾。各部門、各單位內設機構中的空缺領導職位,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制定的人員定崗分流的規定,堅持“工作需要、民眾參與、綜合考評、組織決定”的原則,一律競爭上崗,以調整改善幹部隊伍結構,提高機關工作人員整體素質,同時實施公務員輪崗、迴避等制度,實現機關人員定編、定崗、定員的目的。
(四)嚴格核定領導職數。省政府各部門領導職數應按規定配備,不配部門助理;省政府正副秘書長職位,與辦公廳正副主任職位合併設定;專業經濟部門一般不再設定“總師”職位,確需設定的少數部門,經批准一般增加一名處級職數;各部門紀檢(監察)、機關黨委按規定配備領導職數;各部門的處級領導職數的配備,編制在3--4人的配1職,5--7人的配2職,8人以上的配3職。
三、需要明確的幾個具體問題
(一)原專業經濟管理部門撤銷後,成立機構改革工作辦公室,與原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合併,確定3至5人,負責老幹部管理服務及人員分流的有關工作。原有的固定資產、財務管理等問題,按省財政廳《關於政府機構改革中有關財務問題的規定》辦理。
(二)各部門由於職能調整而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的調整,區別情況對待。職能整體劃轉的,其機構和人員劃轉到相應部門;職能部分劃轉的,從事該項工作的人員劃轉到相應部門,並統一參加劃入單位的機構改革。
(三)對不再保留部門的原所屬事業單位,從實際出發,分別情況加以解決。職能調整劃轉後有的可隨之劃轉;科研、教育、衛生系統的單位調整歸屬科技、教育、衛生部門管理;技工學校歸屬勞動部門管理;具有服務性質的中心、招待所(賓館)和自收自支的單位,一律面向社會,進入市場實行有償服務。
(四)省政府法制局改為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牌子掛在省政府辦公廳。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改為省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牌子掛在省政府辦公廳,具體工作由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承擔。
(五)省體育運動委員會改為體育事業局,為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省旅遊局由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改為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六)省測繪局由省建設廳管理改為省國土資源廳管理。
(七)省級行政部門除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外,原則上不設定執法隊伍,已經設定的應與市、縣(區)執法隊伍合併。省級行政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督職能。
四、清理精簡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
省政府原則上不再設定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工作確實需要的,可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但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此類機構的設立、撤併由省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省政府審定。設在各部門的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多數要撤銷,職能劃入有關部門;跨部門、工作任務相近、協調任務較重的可以合併或適當保留,但不設實體性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由有關職能部門承擔。
五、推進機關後勤服務機構改革
機關後勤服務機構的改革應與行政機構改革同步進行,實行機關後勤服務職能與行政管理職能分開,將機關後勤服務機構改為事業單位,不使用行政編制,面向社會,實行有償服務。
六、妥善做好人員分流工作
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關於人員定崗分流的規定,制定出人員分流計畫,認真組織落實。需要分流的人員確定之後,要離開現崗位,不能混崗。人員分流3年內完成,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應提前完成。
七、實施步驟和時間要求
省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分三步實施。第一步落實“三定”方案,要求做到職能到位、編制到位、人員到崗。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密切合作,搞好銜接,保證工作不中斷。第二步建立、完善機關各項規章制度,提高機關行政效率,強化機關廉政建設。第三步觀察總結新機構運轉磨合情況,對出現工作關係不順的問題,進一步改進完善,確保新機構正常運轉。
實施工作從動員部署開始到六月底完成。三個步驟要緊密銜接,使實施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
八、組織開展檢查驗收工作
在省政府各部門“三定”工作結束後,組織開展檢查驗收工作。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檢查驗收工作小組,負責此項工作。採取部門自查和工作組重點抽查相結合的辦法,檢查“三定”實施情況和人員精簡分流安置情況;了解新機構運轉情況,提出改進完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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