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喇家考古遺址
- 地理位置:青海
- 管理單位:青海省
喇家遺址是2001年公布的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是2001年全國考古十大發現之一。喇家遺址是以青銅時代早期齊家文化為主,兼有馬家窯文化、辛店文化等不同文化內涵的聚落遺址,保留了4000年前大地震、黃河大洪水等多重災難遺蹟,被公認為是極為珍貴的史前災難遺址,對於探索黃河上游、乃至我國西部的早期文明及人類發展過程有著相當高的研究價值。為有效保護喇家遺址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性,促進歷史文化遺產研究工作,並實現對這一珍貴歷史文化遺產進行本體及周邊環境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國家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青海省“十二五”文化發展規劃》,並參照《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評定細則》要求,現就青海省喇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文化名省建設為目標,堅持文物工作方針,統籌規劃,根據喇家遺址價值內涵和環境相關特性,正確處理遺產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的和諧關係,努力實現文化遺產保護在推動區域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積極踐行文化引領風尚、教育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作用,實現社會效益、文化效益、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的協調統一。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加強管理、合理利用”的文物工作方針。考古遺址公園為遺址保護與研究提供必要的空間,推動考古研究、遺址保護的可持續發展;在滿足保護要求的前提下,緊扣遺址內涵和價值,採取有針對性、系統化、人性化的保護展示方式,積極探索文物保護與地方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的新路子。
(二)堅持保護第一原則。傳承歷史文化是當代人的責任和義務。按照國家對遺址保護工作提出的“遺址本體保護好,周邊環境整治好,人民生活改善好,經濟社會發展好”的工作要求,嚴格遵循大遺址保護規律,突出史前災難遺蹟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防止破壞性開發和開發中的破壞。
(三)堅持科學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的原則。統籌兼顧遺址公園的規模發展和內涵發展,建立保護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尋求遺址公園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切合點。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大遺址保護利用工作,樹立大遺址文物資源屬於人民、文物保護成果惠及人民的理念。把喇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成我省文化旅遊的一張名片,確保遺址保護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得以合理髮揮。
(四)堅持統一協調原則。遺址公園建設是一項浩大的系統工程,涉及文物保護、城鎮規劃、生態環境、旅遊等多個行業部門,同時也涉及和社區居民的關係問題。各級政府要做好管理和協調工作,正確處理相關部門的關係,使大遺址保護和遺址公園建設工作協調穩步推進。
三、建設遺址公園的必要性
(一)是落實“十二五”規劃的要求。我國文物事業“十二五”規劃綱要中提出在“十二五”期間要使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和利用,開展大型古代文化遺址保護工作,改變大遺址保護的被動局面。喇家遺址是黃河上游地區發掘的齊家文化時期重要文化遺存,是同時期區域性大型聚落,目前已探明遺址面積約72萬平方米,已完成考古發掘面積3000多平方米,具備大遺址保護的諸多要素與獨特性。通過在該區域建設考古遺址公園,能夠有力促進我省乃至我國西部地區大型古代文化遺址的保護和利用工作。
(二)是文化名省建設的需要。喇家考古遺址公園是展示早期齊家文化,兼馬家窯文化、辛店文化等不同文化類型的重要視窗,對於探索研究青海、乃至我國西部的早期文明,遠古地質災害及成因,有著相當高的研究價值。通過遺址公園的建設,必將出現喇家遺址所包含馬家窯文化、齊家文化、辛店文化新的發現與認識,可以為黃河上游地區文明起源研究提供新的更豐富的考古材料,從而提升我省文物保護工作的整體水平,推動文化名省建設步伐。
(三)是經濟社會和文化遺產良性互動發展的有效手段。通過遺址公園的建設,科學劃定保護範圍,拆除遺址保護範圍內的不合理建築物,改善喇家遺址周邊自然環境,實現自然環境資源和文化歷史資源的協同保護,推動旅遊等相關產業的發展,進而推動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四、工作目標
(一)通過遺址公園建設,劃定展示功能分區,策劃展示主題與內容,充分展示新石器時代西部早期文明和自然景觀,領略、體驗大型聚落遺蹟和史前災難遺蹟的歷史內涵與文化、科學價值。
(二)通過遺址公園建設,宣傳和普及考古和文物保護知識,陶冶情操、增長知識、淨化心境,提升全社會整體文化素養,提高全民文物保護意識和水平,加強和促進國內外文物考古學術研究與交流。
(三)通過遺址公園建設,將大遺址的展示利用納入省級、地方經濟社會總體發展計畫,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促進文化、旅遊深度融合發展,從大遺址保護利用的角度推動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五、組織領導與經費支持
(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成立省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省發展改革、財政、文化、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環境保護、交通、旅遊、測繪、消防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青海省喇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領導小組”,統籌協調遺址公園建設各項工作,研究解決遺址公園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海東地區及民和縣人民政府,認真履行遺址所在地第一責任人職責,依法履行好遺址公園及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責任,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確定遺址公園建設、管理主體,開展環境整治、道路建設、整體風貌打造等有關工作。
(二)部門協作,明確職責。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職能,積極推進喇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的有關工作。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文物主管部門,積極向國家有關部委銜接匯報,爭取資金,支持文物保護設施建設。省財政廳積極爭取項目資金,加強監督工作。省文化新聞出版廳要積極申報國家考古遺址公園,並督促、指導遺址公園建設工作,加大遺址公園建設中涉及文物保護經費的申請力度;指導海東行署和民和縣政府成立專門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對遺址公園及文物進行統一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喇家考古遺址公園考古工作,協調編制《喇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文物影響評估報告》、《喇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喇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項目計畫書》等,為地方政府建設遺址公園做好服務工作。省旅遊局實施的全省旅遊總體規劃,要與《喇家考古遺址公園規劃》相銜接。
(三)政府主導,多元投入。喇家考古遺址公園內文物本體的保護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公園及周邊環境的建設要積極引導社會廣泛參與、爭取多元投入。文化(文物)部門要積極爭取文物保護國家補助經費,開展文物本體保護、古遺址環境風貌展示利用等工程。地方政府根據遺址公園建設規劃要求,負責基礎設施、道路建設、環境整治、土地供應、遺址內居民搬遷、安置等方面的投入。要動員社會力量多元參與,引入社會資金和市場化管理模式,加強特色文化旅遊項目、設施的開發,建立完善的服務體系,積極開展文化旅遊與文化服務項目的開發經營,帶動地方經濟成長。
六、保障措施
(一)政策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管理辦法(試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編制辦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制定喇家考古遺址公園的專項規劃和管理辦法,實施各階段的文物保護設施建設項目。
(二)學術研究
組織專家、學者,加強多學科合作與研究,切實開展有關大遺址保護理論及實踐的探索。通過考古調查與多學科的研究,全面了解喇家遺址文化內涵,進一步明確喇家遺址範圍內各類文化現象及其與周邊環境的關係,充分揭示遺址的面貌,明確史前文化序列。
(三)技術保障
加強研究、創新,為大遺址保護提供理論和技術指導。注意運用科技作支撐,力爭在保護措施、保護技術、保護工藝等方面獲得突破。
(四)合作交流
積極與省內外科研機構(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所、清華城市規劃研究院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所、成都市博物院等)開展合作,進行文化定位、規劃編制、方案設計、文物本體保護、陳列展示等方面的研究論證工作。
七、實施計畫
(一)2013年3月,《青海省喇家遺址保護總體規劃》經國家文物局同意,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實施,作為喇家遺址保護與利用的原則和依據。
(二)2013年4月,民和縣政府制定、頒布《喇家遺址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三)2013年5月,成立由省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的喇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四)2013年5月底前,按程式向國家文物局提出喇家國家考古遺址公園立項申請報告。
(五)2013年7月10日前,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牽頭制訂實施並完成喇家考古遺址公園考古工作計畫,為科學規劃打好基礎。
(六)2013年7月20日前,委託國內規劃設計單位編制完成考古遺址公園規劃與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2013年7月30日前,委託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編制完成考古遺址公園建設項目計畫書與考古遺址公園建設文物影響評估報告。
八、加強宣傳
充分利用網路、展覽、媒體等各種宣傳教育手段,編制適合於不同讀者、不同題材的各種宣傳資料,充分展示喇家遺址歷史文化信息與文化內涵。廣泛動員地方及社會關心並支持喇家遺址保護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公眾監督作用。通過積極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喇家遺址的社會效益,形成“遺產保護人人參與,保護成果人人共享”的新局面,推動當地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