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是一則檔案,全省國有企業改制方案要嚴格遵照《青海省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 〉辦法 》(青政 〔2004〕75號)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履行決定或批准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青海
  • 外文名稱:qinghai
  • 別名:青
  • 行政區類別:省
  • 所屬地區:西北
  • 政府駐地:西寧
  • 地理位置:西部
  • 面積:72.10平方公里
  • 人口:577.79萬(2012年)
  • 氣候條件:高寒氣候
  • 火車站:格爾木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十五 ”期間,我省積極推進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堅持以產權制度改革為核心,加快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步伐,使國有企業活力不斷增強,經濟效益明顯提高,綜合競爭實力大大增強,國有企業改革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目前,國企改制工作中還存在著改制方案不完善、審批不嚴格,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和產權轉讓不規範,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重視不夠等問題,需要切實加以解決。為認真貫徹國辦發 〔2005〕60號檔案精神,嚴格企業改制審批程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國有企業改制工作順利推進,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省國有企業改制方案要嚴格遵照《青海省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 〉辦法 》(青政 〔2004〕75號)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履行決定或批准程式。
(一)各級人民政府授權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以下簡稱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改制方案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其中,省國資委監管的企業,改制方案由省國資委和省經委聯合審批。
(二)各級主管部門監管的企業 (同級政府授權的除外),其改制方案由各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商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後審批。
(三)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涉及土地、礦產資源的需預先按審批許可權報同級政府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審批;涉及財政、勞動保障等事項的,需預先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審批;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出資的企業,改制中屬國有股不控股或不參股的,改制方案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企業改制中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 (國資委、財政部令第 3號)、 《關於印發 (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 》 (國資發產權 〔2005〕78號)、 《青海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 》(青國資產 〔2004〕84號)及相關配套檔案的規定執行。
三、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明確保全金融債務,並徵得金融機構債權人同意。對未依法保全金融債權、落實金融債務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省體改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局 《關於加快我省國有小型企業改革意見的通知 》(青政辦 〔1997〕8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 《關於放開搞活我省國有中小企業意見的通知 》 (青政辦 〔1998〕8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 《關於落實省委 〈實施意見 〉若干具體政策規定的通知 》 (青政辦〔1999〕34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 》(青政辦 〔2000〕30號),與國辦發 〔2005〕60號和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條款,即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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