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禁牧令的通知

自2001年省政府頒布實施《關於保護生態環境實行禁牧的命令(以下簡稱禁牧令)》(青政〔2001〕98號)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有效鞏固了造林綠化成果,保護了森林資源。但個別地區執行不力,禁牧區仍存在放牧現象。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4-00320
  • 文  號::青政辦[2014]98號
  • 主題分類::農業、林業、水利、漁業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4/6/13
適用對象,目的,具體內容,

適用對象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目的

自2001年省政府頒布實施《關於保護生態環境實行禁牧的命令(以下簡稱禁牧令)》(青政〔2001〕98號)以來,各地認真貫徹落實,有效鞏固了造林綠化成果,保護了森林資源。但個別地區執行不力,禁牧區仍存在放牧現象。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禁牧令,加強禁牧管理,推進生態文明先行區建設,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具體內容

一、切實加強對禁牧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禁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把禁牧工作作為一項長期戰略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各縣政府是責任主體,主要領導要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認真安排部署禁牧工作,強化各項管理措施落實,確保禁牧工作順利推進。各市(州)、縣政府要把禁牧令執行情況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範疇,逐級簽訂責任書,切實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各級林業、農牧部門要結合實施退牧還林草工程、生態畜牧業建設、公益林補償和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落實,完善管護制度,強化對鄉村的督促檢查。
二、加強管護能力建設。各地要加大禁牧區林地管護設施的投資力度,在林牧矛盾突出地區、新造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建設管護設施,確保林業生態建設成效。要加大護林管護站點建設力度,根據森林資源分布情況合理設定管護站點。在森林管護重點地段豎立界碑、界樁和禁牧宣傳標識牌等標誌,並通告所在鄉鎮和村社。要根據林木管護的實際需要,充實管護力量,特別是鄉村兩級要根據各自的林木資源分布實際,配備專職護林員,將管護責任落實到山頭地塊。
三、進一步強化執法檢查。各地要充分發揮基層護林員作用,按照劃定管護區域,加強護林巡護,及時發現和制止偷牧現象。各級林業、農牧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開展聯合執法活動,集中進行禁牧大檢查,不定期深入林場、鄉村、山頭地塊進行巡查,共同搞好禁牧執法檢查工作。對偷牧和破壞林草植被等行為,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禁牧令進行嚴厲查處,堅決杜絕禁牧區放牧行為。要建立禁牧管護責任追究制度,對失職瀆職的要層層追究責任,切實做到有失必究,促使禁牧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四、加大對禁牧令的宣傳力度。各級政府要加大對禁牧令內容的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全方位、多渠道做好禁牧宣傳工作,努力營造全民參與、全社會監督禁牧工作的良好輿論氛圍。要組織有關人員深入到村、到牛羊養殖戶,大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生態環境保護、實施禁牧工作的重大意義,做到家喻戶曉。要在禁牧區設立禁牧宣傳牌和警示牌,引導廣大農牧民民眾自覺配合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積極做好禁牧工作,切實鞏固生態建設成果。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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