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簡政放權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檢查評估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簡政放權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檢查評估的通知

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抓手,大力簡政放權,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2013年7月和今年4月,省政府先後頒布了《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省政府令第98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101號),取消下放285項、調整最佳化79項行政審批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簡政放權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檢查評估的通知
  • 外文名:Qinghai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earnestly decentralization policy measures to implement the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the notice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29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抓手,大力簡政放權,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2013年7月和今年4月,省政府先後頒布了《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省政府令第98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101號),取消下放285項、調整最佳化79項行政審批事項。為及時掌握各地區、各部門簡政放權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以及取得的成效,經省政府同意,近期開展檢查評估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檢查評估的範圍
對省政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貫徹落實《青海省人民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等事項目錄》(省政府令第101號)情況,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承接省級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同時廣泛了解公民、法人和行政相對人對進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意見建議。
二、檢查評估的重點內容
(一)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貫徹落實情況。有關部門對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是如何操作的,是否在媒體上公布或通過發文等方式讓行政相對人及社會公眾知曉。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是否存在違法將審批事項轉交下屬事業單位、協會繼續審批等行為;是否存在拆分、合併或重組事項以新的名義、條目替代類似審批的行為;是否存在以某種名義進行變相審批的行為。
(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貫徹落實情況。有關部門對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事項是如何進行操作的,是否在媒體上公布或通過發文等方式讓行政相對人及社會公眾知曉。對下放到市(州)、縣級負責的行政審批項目,是否存在仍由省級部門行使審批權的情況。對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各地是否銜接到位,是否制定相關承接方案和規範管理措施。
(三)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後事中事後監督和服務體系建立情況。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是否對相關規範性檔案進行了清理、修改或提出相關意見;有關部門與下級政府、社會組織等是否進行了銜接;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後,有關部門是否改進工作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有效履行職責;各地是否出台了相應承接檔案和管理措施並加強了監管和服務;對交由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項目,是否與政府機構存在利益關係,行業協會工作的獨立性和公平性情況如何。
(四)保留行政審批事項的規範情況。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否做到了設定依據、提交材料、審批環節、審批時限、收費項目等信息公開;對審批環節複雜,時限要求過長的事項是否進行了流程最佳化,減少行政裁量權。
三、檢查評估方式和進度安排
檢查工作採取部門自查、抽查的方式進行。同時採用座談、問卷調查等方式了解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評價,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一)自查階段。9月2日—9月5日,各有關部門和地區按照上述檢查評估內容,對落實省政府令第101號情況進行自查。針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擬採取的整改措施。自查情況報告於9月5日前報省政府審改辦(省編辦)。
(二)抽查階段。9月9日—9月19日,檢查評估組到相關部門或地區檢查評估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問卷調查。選擇若干企業、社區、高校師生、個人進行問卷調查,了解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評價和進一步簡政放權訴求。
(四)形成報告。10月底,形成檢查評估報告,呈報省政府。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進一步明確責任,堅決落實省政府決定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認真撰寫自查報告並按時報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要親自過問,及時協調解決落實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省政府的決定落到實處。
(二)注重實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既要落實放權的責任,防止放不到位;也要落實監管的責任,防止出現監管缺位。要創新管理方式,提高監管水平,以改革的實際成效取信於民。
(三)完善制度。國務院下放到省級和省級下放到市(州)、縣級審批的事項,承接審批的管理部門要抓緊制定管理辦法,明確審批機關、對象、內容和條件,規範審批程式,及時向社會公布。對交由行業協會自律管理的項目,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行業協會要制定具體辦法,加強協調,規範行為,搞好服務,不得變相審批。
(四)嚴明紀律。決不允許在貫徹執行中打折扣、做選擇、搞變通,決不允許相互扯皮、推諉拖沓、明放暗不放。對工作開展不力的,要進行通報並追究責任。
檢查評估組人員組成、具體檢查評估時間由省編辦負責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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