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的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政府規章清理工作的任務是:圍繞確保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通過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找出存在的明顯不適應、不一致、不協調的突出問題,特別是政府規章存在的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輕重緩急、分類進行處理,保證國家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科學統一,更好地發揮政府規章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規範、引導和保障作用。
(二)開展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任務是: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促進行政機關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各地區、各部門在開展這次規章清理工作的同時,應當一併開展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徹底釐清規範性檔案家底,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牴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規範性檔案,特別是對含有加重企業負擔、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等方面內容的規範性檔案要予以修改或者廢止,並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檔案目錄的規範性檔案,今後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二、基本要求
開展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一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規章清理的要求,切實做好政府規章的立、改、廢工作,使政府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能夠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服務於全省工作大局。二是堅持法制統一原則,切實解決法律規範之間的矛盾和衝突,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不得與上位法相牴觸,政府規章之間、規範性檔案之間應當相互協調和銜接。三是做好此次政府規章集中清理工作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6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8號),並與省人大常委會地方性法規清理工作結果充分銜接,以保證政府規章與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和協調性。要把此次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集中清理與全面清理涉及向企業收費、攤派的規定結合起來,從制度上、源頭上切實解決企業負擔過重的問題。在規章清理工作中,還要注意對照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規範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定,認真梳理、查找政府規章中存在與之相牴觸、不一致的問題,該修改、廢止的要一併清理。
三、清理範圍
(一)省政府規章清理範圍是,省政府制定的現行有效的80件規章(目錄詳見附表1)。清理工作主要圍繞以下三類問題進行研究梳理,分別作出廢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處理:
1.政府規章的規定已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1)政府規章的內容與現行體制或者做法明顯不一致的。
(2)政府規章條文的具體表述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新情況、新任務和新要求明顯不一致的。
(3)政府規章所針對的問題已經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已消失,實際工作中已不適用的。
2.政府規章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或者不銜接:
(1)對相同事項法律、法規作出新的規定(包括修改)後,政府規章的相關規定應當作出相應修改,但未及時修改。
(2)政府規章條文引用的法律、法規的內容或者條文序號已經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明確條文之間的銜接關係。
(3)法律、法規中個別概念發生更改,政府規章未及時修改。
3.規章之間明顯不協調的。
(二)規範性檔案清理的範圍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現行有效的各類規範性檔案。省政府各部門和各州(地、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誰制定、誰清理、誰匯總、誰公布”的原則,由制發機關組織實施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重點圍繞以下四類問題進行研究梳理,分別作出廢止、宣布失效或者予以修改重新公布等處理:
1.規範性檔案主要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相互牴觸的。
2.規範性檔案的制定沒有合法依據,或者與同階位其他規範性檔案相互牴觸的。
3.規範性檔案含有加重企業負擔、地方保護、行業保護等方面內容的。
4.規範性檔案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
四、組織領導
(一)各州(地、市)縣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清理工作,要把清理工作作為今年工作重點,主要負責同志要加強領導和監督,確定一位領導負總責,組織專門班子,抽調專人,明確任務和責任,集中時間做好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
(二)省政府各部門應在8月10日前完成政府規章清理工作,對本部門執行或者與本部門有關的政府規章進行認真梳理,逐條查對,對查找出的問題,要提出明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填寫政府規章清理意見表(附表2)報省政府法制辦。省政府法制辦統一匯總研究和論證,對需要廢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規章,按照立法程式,上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布。
(三)西寧市人民政府規章清理工作完成後,要將清理結果和現行有效的規章目錄向社會公布,並在2010年12月1日前將清理情況報省政府,同時抄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四)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應在9月30日前完成。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由具體執行部門提出清理意見,並將清理意見及繼續有效、廢止和宣布失效目錄報省政府辦公廳,由省政府辦公廳辦理,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各州(地、市)縣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門自行制發的規範性檔案,由各地區、各部門自行清理,並在政府(部門)入口網站、公報或者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宣布失效的規範性檔案目錄。同時將清理結果及繼續有效、廢止和宣布失效目錄統計數據(附表3)報省政府法制辦,由省政府法制辦統一匯總後上報省政府。各地區、各部門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重要情況,要及時與省政府法制辦取得聯繫。
2.政府規章清理意見表
3.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數據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