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 〔2004〕20號) 精神,制止亂占濫用土地,切實解決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證國民經濟平穩運行,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結合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在全省範圍內繼續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繼續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
各州 (地、市)、縣人民政府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緊急通知的要求,從現在開始到年底,集中半年時間,繼續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治理整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 清理檢查去年以來的土地占用情況,整頓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亂占濫用和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等問題。
(二) 清理檢查去年以來的土地審批情況,重點是新上項目的用地情況,整頓違反國家產業政策、超規劃、超計畫、越權批地等問題。
(三)清理檢查耕地占補平衡數量和質量的情況,整頓占優補劣,占多補少甚至不補等問題。
(四)清理檢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整頓隨意減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償使用費等問題。
(五) 清理檢查徵用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情況,整頓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農民補償費等問題。
(六)清理整頓經營性土地使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存在的問題。
上述治理整頓工作,由各州 (地、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結合正在進行的治理整頓土地市場、基本農田保護區檢查、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檢查等有關工作,認真組織清理檢查,對清理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在2004年10月30日前進行整改,並依法嚴肅處理。各地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要繼續保留,並調整充實力量,確保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各地區要按照要求,從現在起認真開始自查自糾,並將自查自糾情況於6月20日前報上級政府。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農牧廳、建設廳、監察廳、審計廳等部門對治理整頓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驗收。
二、嚴格建設用地審批管理
治理整頓期間,全省暫停審批農用地轉非農建設用地;治理整頓結束後,對因檢查和整改不力,經驗收不合格的地方,報經省政府同意後,繼續暫停審批農用地轉非農建設用地,直至達到規定的整改要求。
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確屬急需的,經省政府審查報國務院批准;對已經國家批准且在規劃範圍內的衛生、教育等項目建設用地,按有關規定審批。停止高級別墅、高爾夫球場、會展中心、物流園區、大型購物中心等高中檔房地產開發的土地供應,暫停鋼鐵、電解鋁、水泥、電石、矽鐵等項目的土地供應。申報和審批建設用地,項目立項要合法,沒有經過合法立項和通過環評的項目,不得供應土地。
三、切實保護基本農田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十分重要的內容。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把開展基本農田保護檢查作為土地市場清理整頓的重點,堅決守住基本農田這條 “紅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突破。各地要按照省國土資源廳、省農牧廳下發的 《青海省基本農田保護檢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抓緊開展檢查工作,著重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及檔案建設情況。通過檢查和整改,切實糾正擅自調整基本農田保護區、違法違規占用基本農田、隨意變更土地用途等突出問題;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占用基本農田行為;摸清基本農田現狀,完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在基本農田保護方面的責任,將基本農田落實到村組、農戶和地塊。不得進行跨市、縣的基本農田易地代保,對已發生的要堅決糾正。
四、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賦予政府調控土地供需的重要手段,必須依法維護規劃和計畫的嚴肅性。要加強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追究有關地方、部門及其領導人的責任;要認真執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制度;不得突破下達的用地指標,對擅自突破年度計畫的,要追究責任並扣減下一年度用地指標。各類開發區新增建設用地屬於農用地的,要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統一管理。
五、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
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是嚴格保護耕地的法定內容,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各地要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占地數量,進行耕地占補平衡,補充的耕地要在數量和質量上與原有耕地相當。各州 (地、市)、縣不能履行建設項目耕地占補平衡的,由省統一組織,在全省範圍平衡。需省上進行耕地占補平衡的項目,耕地開墾費由省有關部門負責統一徵收並將其與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出讓金30%一同建立土地開發復墾專項基金。建設單位必須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的規定,履行補充耕地的義務,不能自行補充耕地的,要依照省政府確定的標準,足額交納耕地開墾費。同時,必須依法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國土資源部門要把上述要求列入考核和檢查的內容,切實做好把關工作。
六、積極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
完善土地管理體制,是嚴格土地管理的重要舉措。各級政府要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決策,認真執行《國務院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發 〔2004〕12號),積極推進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
七、加大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各級國土資源、監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分工協作。要加強檢查和巡查,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依法查處,限期整改,嚴肅處理。要加強宣傳,增強各級領導幹部和企業法人代表的法制意識。該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要堅決收回;該拆除的,要堅決拆除;該沒收的,要堅決沒收;該追究責任人的,一定要追究責任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特別是對頂風違法違紀的,要從嚴從重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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