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促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政辦〔2023〕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青海省促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已經省政府第1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月15日
檔案全文
青海省促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進一步深化全省建築業“放管服”改革,營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市場環境,持續推動建築業轉型升級,促進建築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助力企業做大做強
(一)培育壯大本省骨幹企業。建立重點扶持建設工程企業(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以下統稱建設工程企業,施工企業統稱為建築業企業)名錄和日常聯繫服務制度,打造青海建設工程品牌企業。支持各市州培育一批高等級資質的建設工程企業,推動建設工程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有條件的市州以骨幹企業為主體,通過併購重組、參股入股、聯合經營等方式集團化發展,以集團化發展聯合組建的在過渡期內保留原有資質。西寧市、海東市各培育扶持5家骨幹企業,海西州、海南州各培育扶持至少2家骨幹企業,其他各州培育扶持至少1家骨幹企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鼓勵省外企業在本省落戶。對省外具有施工綜合資質(特級資質)、勘察綜合資質、設計綜合資質和行業甲級資質、監理綜合資質企業首次遷入我省的,遷入地政府應參照當地招商引資政策重點予以支持。省外具有施工綜合資質(特級資質)、勘察綜合資質、設計綜合資質和行業甲級資質、監理綜合資質企業在我省成立控股子公司的,其母公司在省內外業績可以認定為該子公司業績,符合條件的可直接申請核定省級審批許可權內最高等級的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支持本省企業“走出去”發展。支持省內建設工程企業開拓省外、境外市場,對在境外承攬工程的本省建設工程企業,符合條件的納入省級外經貿專項資金支持範圍,並引導其及時到相關銀行繳存對外承包工程風險處置備用金,鼓勵企業採用保函替代現金形式繳納,減輕企業現金流壓力,提升其在境外承攬工程的抗風險能力。通過搭建交流服務平台、大型推介活動等方式,推動本地優勢企業與省外、境外大型建築業企業合作,參與外埠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電力、新能源等項目,提高省外市場份額。(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鼓勵優勢企業開展合作。支持省外企業與本省企業組建聯合體的方式承接我省大型項目,鼓勵省內建築業企業作為聯合體牽頭人參與投標。在大型項目採用EPC、PPP等模式招標時,可設定“接受聯合體投標”條款內容。具有一級(甲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築業企業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築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設計企業,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甲級)資質。設計、施工企業自行完成或者以聯合體形式完成的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其工程業績申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引導企業轉型發展。積極培育建設工程中小型企業走專業化、特色化發展道路,引導企業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發揮建築師技術主導作用,促進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專業化發展,扶持壯大木工、電工、砌築、鋼筋製作等以專業作業為主的小微企業,提升企業競爭優勢。重點培育一批新能源、隔震減震、輸變電、建築智慧型、裝配式建築、鋼結構、智慧型建造等領域建築業企業,支持企業在新基建、高速公路、機場、水利、市政等工程建設領域開展“投資—建設—運營”全流程產業鏈。支持甲級勘察設計企業綜合化、集成化發展,開展綜合性工程諮詢、工程總承包或岩土工程設計施工一體化等業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支持企業創優爭先。鼓勵和支持建設單位創建優質工程,支持行業協會開展青海省建築工程“江河源”杯獎、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等評選活動,發布勘察設計行業服務成本信息,引導合理勘察設計取費和勘察設計周期。鼓勵推行優質優價,對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江河源”杯獎(省優質工程獎)等的企業,可按契約約定或契約雙方協商在勘察設計費的計取上給予獎勵。施工契約中可約定計取優質優價費用,獲得國家級、省級優質工程獎項分別按不高於契約額1.5%、1.0%計取,增列優質優價費計入工程造價。(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最佳化建築業發展環境
(七)最佳化資質審批管理。鼓勵省內各級政府投融資平台企業與省內外甲級(一級)及以上資質的建築業企業或者勘察設計企業合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可通過引進具有符合資質標準要求代表工程業績的執業註冊人員,按照告知承諾的方式直接申請核定省級審批許可權相關資質。對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總承包資質的企業,能夠提供足額擔保且項目負責人具有相應業績的,可以在省內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之間跨專業承接同等級業務。新設立建築業企業可同時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與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可提前辦理“三類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認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國資委、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深化招標投標制度改革。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政府主導的工程項目在招標時,全面推行招標投標交易全流程電子化和遠程異地評標,不得設定企業規模、初始業績以及其他不公平限制條件。對重點地區、重要項目的工程設計招標,符合相關規定的直接發包或者邀請招標,落實設計方案招標補償制度。鼓勵各地開展評定分離試點,落實招標人首要責任,依法賦予招標人定標權。招投標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原則上不需要公開招標,政府採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政務服務監管局、省國資委、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規範工程價款結算。在工程建設中全面實行施工過程結算,經承發包雙方確認的過程結算檔案作為竣工結算檔案的組成部分,竣工後原則上不再重複審核。政府和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要嚴格執行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和竣工結算制度,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鼓勵將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除契約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外,建設單位不得將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及時發布建築市場造價信息,健全人工費動態調整機制。在招投標和施工契約中,發承包雙方協商約定主要材料的範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對主要材料價格不得採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類似表述。契約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範圍宜控制在±5%以內,風險幅度以內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在合規審慎的前提下,積極開發適合建築業特點的信貸產品,支持符合條件的建築業企業在承接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後,憑施工許可證等材料向銀行申請抵質押貸款。對規模相當、信用良好的建築業企業,在貸款審批中不得設定歧視性要求,同等條件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保持一致。支持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企業上市掛牌融資,對在境內外首發上市、“新三板”掛牌、區域性股權市場融資、直接融資的建設工程企業,按青海省企業直接融資獎補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給予獎補。落實大力發展綠色金融,加大對智慧型建造、新型建築工業化、綠色建築、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的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等融資對接服務,鼓勵保險資金支持相關項目建設或者提供增信措施。(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中國證監會青海監管局、省財政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建築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契約後,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定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築服務,並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築契約的建築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築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建築企業與第三方應嚴格依法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責任,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落實落細國家支持西部大開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中小微企業等相關稅費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建設工程企業可享受國家及我省相關優惠扶持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審計廳、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實施保證金減免緩繳政策。上年度被評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A級或依據《青海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評定為A級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按下浮50%額度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在省內承建的工程項目連續3年未發生工資拖欠且嚴格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各項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於交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全面推行工程保證保險。全面推行工程投標保證金、工程履約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業主支付保證金和工程質量保證金等採用金融、保險機構保證保險方式。在建築施工領域全面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繳納保證金時採用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保函(保險)等方式的,任何單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上年度依據《青海省建築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評定為A級的建築業企業,採用工程擔保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時,擔保費用按基準費率下浮20%執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青海銀保監局、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推進建築業轉型升級
(十四)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在項目立項、規劃設計方案、設計審查中鼓勵和引導企業採用裝配式建築。支持政府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新建項目率先採用裝配式建築,民間投資的公共建築項目、工業用地上的新建廠房和倉庫、農牧區住房優先採用裝配式鋼結構建築。裝配式建築生產企業,獲得省級及以上裝配式建築示範基地稱號,且具有裝配施工能力的,可直接申請核定省級審批許可權內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推進綠色智慧型建造。支持各地建設以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智慧型化套用為主要特徵的現代建築產業體系,培育一批具有智慧型建造能力的工程總承包企業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專業化高水平技能隊伍。加快綠色建材認證工作,建立綠色建材採信和推廣套用機制,推進綠色建材的生產和套用。推進綠色循環生產方式,提高建築垃圾的綜合利用水平。推動智慧工地建設,開展“智慧工地”試點,對於達到“智慧工地”標準的工程項目,在申報省級以上建設工程獎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並給予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加分。(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推進建築業組織模式轉變。政府和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帶頭實施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諮詢等新型建設組織模式。裝配式建築原則上採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進行建設的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項目不低於當年新開工項目總數的20%。大力發展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培育全過程工程諮詢企業,全過程工程諮詢費用應與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充分整合,納入項目預算,並在工程總投資中列支。(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對遷入我省的省外企業其原註冊地核發的二級註冊建造師證書予以認可,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高級職稱專業技術人員,且符合我省人才引進政策條件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培育行業技術領軍人才,開展省級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認定工作,鼓勵大型勘察設計企業在省內勘察設計企業設立院士、大師工作站(室),帶動優秀青年人才成長。支持鄉村振興建設,鼓勵勘察設計、施工技術下鄉,支持勘察設計註冊人員、註冊建造師以個人名義承接農牧民住房(二層及以下)勘察設計、施工任務。(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委人才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推進建築用工制度改革。積極培育建築產業人才隊伍,支持有條件的建築業企業申請職業培訓和技能考核鑑定許可,參與職業技能等級認定。督促企業嚴格落實按照職工工資總額1.5%至2.5%提取教育培訓經費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職業技能提升培訓按規定給予補貼。支持建築業企業與建築勞務輸出地政府、科研院所、職業學校打造建築產業工人隊伍培育基地、搭建勞務用工信息服務平台,提升建築工人職業技能,並給予建築業企業信用激勵。(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教育廳、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九)提升建築業科技創新水平。支持建設工程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規定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和信用加分。對於達到相應標準的建築業企業,支持認定為省級企業技術中心。鼓勵龍頭骨幹建設工程企業將新技術、新工藝及時轉化為建築技術標準,支持建設工程企業申報國家級工法和新技術套用示範。支持建設工程企業加大科研經費投入,對建設工程企業從事技術開發、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服務收入,按規定實施稅費減免,建設工程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支出,按規定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引導建設工程企業申報科技計畫項目。(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二十)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築業高質量發展工作,健全工作機制,明確任務分工,完善相關政策,及時研究解決建築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建築業行業協會要及時反映企業訴求,反饋政策落實情況,開展好業務培訓、技能評價和行業自律,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相關部門、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一)完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青海省經濟調度服務工作機制建築業專項組作用,構建建築業統計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建築業經濟運行統計監測和調度評估體系,加強對行業發展分析研判。建立領導幹部聯繫企業制度,省、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分管領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至少包聯1家建築業企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及時總結可複製可推廣的實踐經驗,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新媒體等傳媒手段,廣泛宣傳支持建築業發展的新進展和新成效,調動社會各界支持建築業高質量發展的積極性,廣泛凝聚社會合力,營造建築業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相關部門、各市州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本《若干措施》自2023年2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