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於青海省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及預算內前期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關於 《青海省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及預算內前期經費管理辦法》 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及預算內前期經費管理辦法》
  • 檔案級別:省級
辦法內容,其他補充信息,

辦法內容

青 海 省 建 設 項 目 前 期 工 作 及預算內前期經費管理辦法
省發展改革委 省財政廳
(二○○五年三月)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項目的前期工作,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協調發展,提高項目的前期工作質量和投資效益,建立前期經費投資有償使用機制,根據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的前期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階段:制定規劃階段;依據發展規劃提出項目建議書階段;在勘察、調查研究和詳細技術論證的基礎上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設計檔案階段。
第三條 全省項目的前期管理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實行分級分口負責制。省級各部門和各級發展改革 (發展計畫)部門負責前期項目的組織、規劃、指導、督促和服務工作。前期項目承辦單位要組建工作班子或指派專人負責,做到人員、經費、責任目標三落實。
第四條 項目的前期工作的重點領域主要是我省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鹽湖、石油天然氣、水電、有色礦產、高原生物等資源開發與利用,高新技術產業、旅遊業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協調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增加出口創匯,增加就業、擴大財源等方面。
第五條 項目的前期經費的籌集渠道:
(一)各級政府每年從年度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作為項目的前期工作投入,採取直接投資,有償使用,滾動投入。
(二)有項目經營主體的經營性項目,由項目法人自行籌集項目的前期經費。
(三)鼓勵社會資金進入項目的前期研究工作,按照誰投資、誰受益原則,實行項目的前期成果的有償轉讓。
第六條 項目的前期經費安排的原則
前期項目的選定,由發展改革 (計畫) 部門根據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照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目標、國家產業政策等要求提出,原則上從項目庫中選取,項目的前期經費安排的原則是:
(一)先重點,後一般。優先安排對全省國民經濟發展有舉足輕重作用的項目,對有市場、有效益的大中型項目,項目業主又無力全部籌集前期經費的,可通過申請補助解決。
(二)有償使用。使用前期費的單位,在撥款前要與發展改革 (發展計畫)委簽訂項目的前期投資有償使用及前期工作責任任務書。
(三)平等對待。對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我省經濟結構調整要求,能夠帶動經濟成長,擴大就業,增加民眾收入,促進社會進步的前期項目,對項目業主不分所有制形式一律給予支持。
第七條 省級安排的前期補助經費投資計畫由省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的前期經費安排原則,按照項目的前期補助經費申報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下達至前期工作負責單位執行。
由省級財政預算內經費安排的重點前期項目,應當實行 “立項”制度,對項目建設正式批覆前的前期工作進行前期項目批覆。
第八條 省財政廳按照省發展改革委項目的前期經費投資計畫,在確認前期經費使用單位已經與省發展改革委簽訂項目的前期投資有償使用及前期工作責任任務書後,安排下達前期經費預算指標,進行資金撥付。項目的前期投資有償使用及前期工作責任任務書要載明前期工作完成的相應階段及達到的深度、前期經費開支預算要求,完成的時間及前期經費回收方式、期限等項內容。
由各地區、各部門自行安排的項目的前期經費的撥付及回收,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自行確定。
第九條 項目的前期工作逐步引入競爭機制。採用招投標方式,分階段選擇有相應資質的諮詢機構或設計單位,以確保項目的前期工作的質量和進度。
第十條 前期項目完成相應階段後,要組織專家對項目規劃建設等的必要性、前期工作深度等內容進行評審論證,以確保前期工作達到國家規定編制內容和深度的要求。
第十一條 項目的前期經費的預決算管理及賬戶設定,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根據國家預算資金的有關管理要求,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支出,每年確定一定規模的前期經費預算數額,進行財政預 (決)算管理。
(二)使用項目的前期經費的單位,每年要對前期經費的支出及撥付情況,定期向省財政廳報送資金使用情況表和資金結餘情況表進行審核。
(三)前期項目工作經費年度決算按照財政部和省財政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凡使用項目的前期經費的部門、地區和建設單位必須按規定經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的審核批准後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項目的前期經費專戶”,嚴格執行 “專戶存儲,專人管理,單獨建賬,獨立核算” 的有關規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二條 對項目的前期經費使用進行追蹤問效:
(一)根據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 《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的通知》 (青財建字〔2003〕292號) 的規定和要求,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式,切實加強對資金的監督工作。
(二)由省級安排了前期經費的項目,其前期工作完成後,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追蹤問效。凡在追蹤問效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或部門,今後將暫停安排類似性質內容的項目建設。
(三)前期工作經費必須按規定使用,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對違反規定的,一經發現,將全額收回項目的前期經費,並視其情節通報批評或取消有關單位承擔項目的前期工作的資格。
(四)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分別按照職責許可權對前期項目工作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經常性檢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關項目的前期進展及資金撥付使用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 項目的前期工作實行稽查制度。由省級財政預算內經費安排的前期項目,要按項目建設稽查制度的規定接受項目稽查。被稽查單位要切實配合稽查人員的工作,負責提供與項目的前期工作有關的檔案、契約、協定、報表等資料和情況,報告前期工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不得拒絕、隱匿和偽報。稽查工作應當根據項目的前期工作的安排,分階段對項目的前期工作進行全程跟蹤審查。
第十四條 由省級前期經費安排項目的經費回收規定:
(一)對2001年以來安排的各類前期項目投入經費,前期工作完成、進入開工建設的,由省發展改革委進行前期經費的回收。按照有關規定,回收的項目的前期經費一部分要滾動用於新的前期項目工作;其餘部分歸集到青海省政府信用開行貸款還貸準備金賬戶。
(二)省發展改革委以項目開工建設為標準,對2001年以來使用前期經費的項目依據前期費使用單位還款能力下達前期經費回收計畫。
(三)根據前期經費回收計畫,省發展改革委及時向前期費使用單位傳送項目的前期經費回收通知單。通知單發出30日之內,前期經費使用單位按照前期經費回收計畫將回收資金劃轉到省發展改革委指定的省投資發展中心前期經費回收賬戶,進行專戶記錄,專款專用。
(四)省投資發展中心每半年要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報告前期經費回收計畫執行情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回收計畫執行情況。
(五)對應償而到期未歸還的項目的前期經費,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根據情況從其當年建設項目資金安排中扣收,或減少其國家支持類項目的安排。
第十五條 對規劃類前期工作或無法進入開工建設階段的項目,前期經費歸還確有困難的,可由前期經費使用單位提出減免請求,經主管部門或地區發展計畫部門同意,報省發展改革委和省財政廳審核減免程度後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省政府辦公廳 《關於轉發青海省基本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青政辦 〔2001〕8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其他補充信息

所屬層級類別:青海
所屬類別:
生效日期:2005-03-25
發布文號:青政辦[2005]37號
是否有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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