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環境保護廳關於青海省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環境保護廳關於青海省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環境保護廳關於青海省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適用地區:青海省
  • 有關問題:環境保護
  • 發布機構: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青海省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
省環境保護廳
(2015年2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和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環辦〔2014〕112號)精神,切實加強環境執法和監督管理,努力解決當前危害民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推進環境質量改善,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認真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近期關於環境保護的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及省委十二屆七次、八次全會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按照“全覆蓋、零容忍、不留死角、不留盲區”的要求,依法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在2014年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基礎上,繼續全面深入開展突出環境問題大檢查和“回頭看”活動,對各類突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查處到位、整改到位。進一步摸清排污單位底數和環境管理薄弱環節,全面落實責任,認真自查自糾,夯實環境保護日常管理、執法監督、司法聯動等工作基礎,建立健全環境監管執法長效機制,防範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發生。
二、檢查範圍和重點
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檢查中排查出的問題整改情況;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及環境守法情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情況;阻礙環境監管執法“土政策”清理廢除情況;對民眾舉報投訴的重點案件和地方長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環境問題開展檢查的情況。
(一)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檢查問題整改情況
1檢查對象
省政府對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檢查中排查出的122個問題和33個省重點督辦問題整改責任單位;各市(州)、縣(市、區、行委)在生態環境保護大檢查中排查出的各類問題整改責任單位。
2檢查內容
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保護大檢查整改問題清單的通知》和《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檢查省重點督辦問題清單的通知》為依據,重點檢查:
生態環境保護大檢查中排查出的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問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環境問題;水電開發及河道采砂生態破壞問題;工業園區環境風險問題;基礎設施建設對生態影響問題;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滯後問題;城鄉、景區、道路沿線環境問題;項目違規建設等問題整改情況。
牽頭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環境保護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安監局、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二)大氣污染防治情況
1檢查對象
國、省控廢氣企業,包括燃煤發電(企業自備電廠)、鋼鐵、水泥、石化、化工、電解鋁、鐵合金、焦化等企業;各類涉氣中小型生產加工企業,包括建材加工、塑膠加工、五金加工、機械加工、鋼渣加工、商砼攪拌站、小石灰窯、石膏及石灰加工、磚瓦、廣告噴繪等企業;其它各類廢氣污染源,包括煤炭加工經營、燃煤鍋爐、餐飲服務業、油氣站、垃圾填埋場、建築及拆遷施工工地等場所。
2檢查內容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關於印發以西寧市為重點的東部城市群大氣污染防治實施意見的通知》等為依據,重點檢查:
(1)涉氣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行(包含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及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等情況;重點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情況;各類涉氣中小型生產加工企業的取締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2014年省級確—4—定的48個重點工業企業大氣污染治理項目完成情況。
(2)企事業單位各類原材料、產品、固體廢物等堆放場“三防”措施落實情況。
(3)有關職能部門開展集中供熱管網不能覆蓋地區改電、改氣或潔淨煤、施工場地揚塵控制、渣土運輸車輛密閉、餐飲服務業油煙淨化、油品品質升級改造及黃標車、老舊車輛淘汰等工作落實情況。
(4)燃煤小鍋爐“冒黑煙”、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物、垃圾填埋場揚塵等污染整治落實情況。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配合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水利廳、省安監局、省工商局、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海東工業園區管委會。
(三)水污染防治情況
 1檢查對象
所有涉水企業,包括國控、省控廢水企業、中小型生產加工廢水企業、製藥、紡織、印染、食品加工、醫院、城鎮污水處理廠、畜禽養殖和屠宰等行業廢水企業以及地表、地下飲用水水源地等。
2檢查內容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5—防治條例》和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的實施意見》等為依據,重點檢查:
(1)廢水排放企業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執行、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包含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及運行)、污水達標排放等情況;污水排放去向,排污口設定是否規範,是否存在利用滲井、滲坑、裂隙等向地下排放污水的情況;重點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情況;各類涉水中小型生產加工企業的取締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2)湟水流域33個水污染綜合治理項目進展情況,西寧市13家重點企業自備水源關閉情況,省政府相關部門及西寧市政府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需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3)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違規建築和違法活動及污染源整治情況。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配合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水利廳、省安監局、省工商局、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海東工業園區管委會。
(四)重金屬污染防治情況
 1檢查對象
在原輔材料、中間產品、產品及廢水、廢氣中含鉛、汞、鎘、鉻、類金屬砷等劇毒物質排放的企業及在生產、貯存和運輸等環節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
2檢查內容
以《青海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為依據,重點檢查:
(1)《規劃》重點項目年度治理落實情況。
(2)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及污染物達標排放情況,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開展情況。
(3)重點行業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制度落實、重金屬自測及信息公開、環境應急預案備案情況。
(4)重金屬企業尾礦庫、廢渣攔擋壩安全隱患、地下水監控井及地下水質監測情況。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配合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安監局、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海東工業園區管委會。
(五)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情況
1檢查對象
所有危險廢物產生、經營、運輸企事業單位,包括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有色金屬壓延加工、金屬冶煉(鉛鋅、電解鋁、鉻鐵)、印刷、攝影擴印、石棉、電鍍、原油加工、煉焦、多晶矽生產、廢舊電子材料拆解、氯鹼、垃圾填埋場(廢液)、廢舊物資回收處理、醫療廢物、危險廢物處置等。
2檢查內容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為依據,重點檢查:
(1)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包括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環保審批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及污染物排放達標、申報登記情況;危險廢物應急預案和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和轉移是否符合危險廢物管理規定。
(2)危險廢物經營企業有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否存在超範圍經營危險廢物和隨意傾倒、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範。
(3)工業污水處理廠污泥和垃圾填埋場滲濾液重金屬排放及無害化處置情況,危險廢物焚燒、填埋設施場所主要污染物和特徵污染自行監測開展情況。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配合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安監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海東工業園區管委會。
(六)危險化學品環境安全管理情況
1檢查對象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等企業。
2檢查內容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重點檢查:
(1)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安全使用、經營是否取得許可,建設項目是否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是否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是否裝備完善了自動化控制系統,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是否完善、正常運轉,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企業是否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安全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2)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以及安全風險隱患整治等情況。
(3)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情況,污染治理設施運行及污染物排放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與備案情況等。
牽頭部門:省安監局。配合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工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海東工業園區管委會。
(七)核與輻射安全管理情況
1檢查對象
 核技術利用單位。
2檢查內容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為依據,重點檢查:
(1)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管理使用情況,輻射安全許可、轉讓審批、備案等情況。
(2)輻射項目環保“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輻射安全與防護設施運行管理及應急預案落實情況。
(3)廢舊或閒置放射源安全送貯、放射性物質及污染物處置設施安全運行管理情況。
(4)核安全文化宣傳貫徹實施和培訓,輻射安全與防護人員上崗培訓情況。
牽頭部門:省環境保護廳。配合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安監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工業園區及工業企業集中區污染防治情況
1檢查對象
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業企業集中區。
2檢查內容
(1)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規劃環評開展情況。
(2)工業園區入駐企業與工業園區規劃的符合性,工業園區落後產能淘汰及產業升級改造等落實情況。
(3)工業園區生產生活廢水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堆放場等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
(4)園區及企業安全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情況。
牽頭部門: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環境保護廳。配合部門:
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安監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海東工業園區管委會。
(九)生態保護及恢復治理情況
1檢查範圍
 祁連山自然保護區,三江源國家生態保護綜合試驗區(含三江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青海湖流域、柴達木地區、湟水流域等重要生態功能區。
2檢查內容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為依據,重點檢查:
(1)檢查範圍內的各類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和建設項目(礦山開採、探礦、砂石料場、水利水電、公路、旅遊等)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礦山開採、勘探、建設項目等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
(2)資源開發利用和建設項目履行相關審批手續情況,礦產資源、安全生產、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植被保護等措施落實情況,損毀、占壓或破壞林地、草場、濕地等生態恢復治理情況。
牽頭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部門: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省安監局。
(十)阻礙環境監管執法“土政策”清理廢除情況重點排查以實行“封閉式管理”或者以預先報告或限制環保部門執法次數等方式,阻礙現場執法檢查;違反排污費徵收管理使用規定,擅自減免徵收排污費或者採取協定收費、定額收費等形式降低收費標準等。
牽頭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責任部門: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海東工業園區管委會。
三、檢查安排
 環境保護大檢查時間自2015年2月5日起,到2015年12月30日止。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進一步落實企業環保主體責任和各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環境監管主體責任。實施“省級督查、市(州)縣級監管、企業負責”
的工作機制,省環境保護大檢查領導小組負責環境保護大檢查統一組織部署和協調指導,市(州)、縣(市、區、行委)負責環境保護大檢查任務的落實,轄區企業、相關單位負責組織開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一)各市(州)應按照本方案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檢查實施方案,做好大檢查的動員部署工作,落實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實施方案於2015年2月15日前報送省環境保護大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環境保護廳)。
(二)2015年3月1日至12月全面開展檢查。各市(州)政府結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細緻、徹底地開展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環境安全隱患和問題,列出整治清單,及時督促企業整改,分類治理,逐一處置,確保查處到位、整改到位、責任追查到位。
(三)2015年8月至11月省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組成督查組適時開展督查。督查組將採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詢問、明查暗訪、現場監測等方式,對全省環境保護大檢查活動進行全過程督查,並向當地政府通報督查情況,提出整改指導意見。各市(州)政府於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和12月15日前向省環境保護大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階段性工作進展情況並附季度匯總表(見附屬檔案2)和環境違法企業基本情況明細季度表(見附屬檔案3),12月15日前完成大檢查工作總結上報省環境保護大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檢查要求
(一)落實政府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政府要把開展大檢查作為解決當前突出環境問題的重要舉措,強化政府牽頭、各部門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省政府成立青海省環境保護大檢查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全省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成立政府領導及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的環境保護大檢查領導小組,加強組織協調,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定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及任務分工,確保大檢查任務清、責任明。各級環保、發改、經信、公安、國土、商務、住建、交通、水利、農牧、衛生計生、林業、安監、工商以及電力監管等部門或機構,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部署下,認真履職,積極做好大檢查的相關工作。各地要定期召開部門聯席會議,完善聯合執法的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大檢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合力整治突出的環境問題,確保大檢查紮實有效。
(二)加強監管執法,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對沒有污染防治設施、防治設施與生產設施不配套或因管理問題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的,應列出環境問題及違法企業清單,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結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對檢查時新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各地要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嚴肅查處。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應淘汰的落後生產工藝,各級人民政府應依法處理。對不能依法達到安全、衛生防護要求的,由有關政府採取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對惡意違法排污和嚴重破壞生態植被的行為,發現一起,堅決查處一起;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宣傳,全面做好輿論引導。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大檢查方案,通過新聞發布會、新聞通報會等形式和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媒體,分階段、分步驟做好大檢查宣傳報導工作,發揮好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加強網路環境輿情的監控,及時分析研判,回應公眾訴求,做好輿情引導工作。同時,要繼續抓緊抓好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學習宣傳,增強社會各界的環境法制觀念,提高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依法決策、依法管理水平。
(四)完善監管檔案,做好信息調度。各地在檢查中,要對所有檢查過的企業建立並完善一廠一檔(企業基本信息、地理坐標、建設項目情況、污染防治設施情況、現場檢查情況、違法行為處理情況等)環境管理制度。要建立污染信息資料庫,保持動態更新。各市(州)在大檢查開展期間,要做好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每月編髮兩期工作簡報,內容要圍繞大檢查工作重點,充分反映工作開展情況、做法和成效。
附屬檔案:1青海省環境保護大檢查領導小組名單
2環境保護大檢查________季度情況調度表
3環境違法企業基本情況明細季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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