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

《山東省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是在山東省實施的辦法。

山東省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體現海域資源價值,規範海域使用權出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山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海域審批許可權範圍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同一海域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海意向人或單位的,因海域閒置、欠繳海域使用金、無人繼承、到期後未申請續期等原因被地方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權後再次出讓的海域,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鼓嫌勸頁勵對養殖、工業、旅遊娛樂、城鎮建設等類型用海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第四條 出讓形式以拍賣、掛牌方式為主。以滿足特定開發目標為條件或對海域使用者資格有特別限制條件的,可以採用招標方式出讓。
第五條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
第六條 擬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的海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海域界址、面積清楚;
2.基本用途、用海方式明確;
3.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生態紅線要求;
4.海域使用論證結論為用海可行;
5.不存在權屬漏戲捆爭議;
6.不存在利益糾紛,或利益相關者已協調完畢。
第七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的具體實施工作一般由沿海縣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於跨兩個行政區的海域,具體實施工作由共同的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縣(市、區)踏判采人民政府對海域使用權出讓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環萊州灣各市市級海洋功能區劃外至山東省海洋功能區劃外緣線之間的特定區域,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工作。
第八條 負責具體實施出讓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出讓再櫻立重機構”)對擬出讓海域進行現場調查、權屬核查及利益相關者協調,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開展海域價值評估。出讓機構應根據相關成果編制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案。
第九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案應包含下列內容:
1.出讓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積和現狀;
2.出讓海域基本用途、用海方式、用海類型、使用年限,以及上述內容與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生態紅線的符合性;
3.採用的出讓方式與理由,出讓程式;
4.海域使用論證及專家評審情況;
5.利益相關者處理情況;
6.海域價值評估情況。
第十條 出讓機構應將擬出讓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積、出讓期限等內容在當地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7日。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異議人在公示期內向出讓機構以書面形式提交異議,出讓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複查,並將複查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異議人、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一 條公示期無異議或異議問題辣去陵已處理完畢的,屬本級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的,出讓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的,報上級海洋主管部門審核,逐級報有該海域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 條出讓方案經批准後,出讓機構應在一年內完成出讓工作。超過一年未完成的,或者出讓方案發生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報批。
第十三 條出讓機構應根據已批准的出讓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檔案。
出讓檔案應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競買須知,海域使用條件,標書或競買申請書、授權委託書、投標或競買資格確認書、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樣本等。
第十四 條出讓機構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通過相關報紙、網站等媒體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
第十五 條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出讓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2.出讓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積,出讓海域的基本用途、用海方式、用海性質、使用年限和有關要求;
3.投標屑櫃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
4.參與投標或者競買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5. 實施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時間、地點;
6. 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出讓的,應說明交易費用的支付要求;
7.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出讓機墊霸院犁構不得隨意變更公告內容。確需變更或者澄清招標檔案內容的,出讓機構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前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的收受人。
確需變更或者澄清拍賣、掛牌檔案內容的,出讓機構應當在拍賣、掛牌前15日,發布變更或者澄清公告。
第十七條 投標人或競買人有了解招標、拍賣或掛牌海域基本情況的權利,出讓機構應當提供有關材料,組織意向競買(標)人對擬出讓海域進行現場踏勘、答疑。
第十八條 出讓機構應當以集體決策的方式確定招標、拍賣或掛牌的起始價(出讓底價)。起始價不得低於按照地方海域使用金標準計算的海域使用金,且不得低于海域評估價格。
第十九條 海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在依法設定的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具備網上出讓條件的,鼓勵實行網上出讓。
第二十條 採用招標形式出讓的,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出讓機構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一條 出讓機構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二條 採用掛牌形式出讓的,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終止交易,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或掛牌活動:
1.所有標書都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
2.拍賣或掛牌期間無應價、或者最高報價低於起始價的。
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或買受人確定後,出讓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五條 中標人或買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約定,與出讓機構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二十六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按照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在約定時間內支付海域出讓價款。
第二十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所得的海域使用金(包括出讓的溢價部分),按照國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養殖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由市縣兩級分成,分成比例按照各市規定執行。位於萊州灣特定區域的養殖用海項目,其海域使用金海域分成比例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出讓機構在受讓人按照契約約定支付海域出讓價款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出讓情況,移交成交確認書、中標通知書、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和出讓價款收繳憑證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受讓人按照契約約定支付海域出讓價款後,可以持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表、宗海圖及其他必要材料,到屬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投標人、競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擾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活動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取消其投標或競買資格。已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審批機關依法報請人民政府批准後收回其海域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 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對不符合規範的出讓行為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 中標人、買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
2.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海洋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第十二 條出讓方案經批准後,出讓機構應在一年內完成出讓工作。超過一年未完成的,或者出讓方案發生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報批。
第十三 條出讓機構應根據已批准的出讓方案,編制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檔案。
出讓檔案應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競買須知,海域使用條件,標書或競買申請書、授權委託書、投標或競買資格確認書、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樣本等。
第十四 條出讓機構應當至少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通過相關報紙、網站等媒體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
第十五 條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出讓機構的名稱和地址;
2.出讓海域的位置、界址、面積,出讓海域的基本用途、用海方式、用海性質、使用年限和有關要求;
3.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
4.參與投標或者競買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5. 實施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時間、地點;
6. 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出讓的,應說明交易費用的支付要求;
7.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出讓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公告內容。確需變更或者澄清招標檔案內容的,出讓機構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前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的收受人。
確需變更或者澄清拍賣、掛牌檔案內容的,出讓機構應當在拍賣、掛牌前15日,發布變更或者澄清公告。
第十七條 投標人或競買人有了解招標、拍賣或掛牌海域基本情況的權利,出讓機構應當提供有關材料,組織意向競買(標)人對擬出讓海域進行現場踏勘、答疑。
第十八條 出讓機構應當以集體決策的方式確定招標、拍賣或掛牌的起始價(出讓底價)。起始價不得低於按照地方海域使用金標準計算的海域使用金,且不得低于海域評估價格。
第十九條 海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應當在依法設定的產權交易市場公開交易。具備網上出讓條件的,鼓勵實行網上出讓。
第二十條 採用招標形式出讓的,應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出讓機構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一條 出讓機構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二條 採用掛牌形式出讓的,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終止交易,重新組織招標、拍賣或掛牌活動:
1.所有標書都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
2.拍賣或掛牌期間無應價、或者最高報價低於起始價的。
第二十四條 中標人或買受人確定後,出讓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五條 中標人或買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約定,與出讓機構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二十六條 受讓人應當依法按照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在約定時間內支付海域出讓價款。
第二十七條 招標、拍賣、掛牌所得的海域使用金(包括出讓的溢價部分),按照國家和省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養殖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由市縣兩級分成,分成比例按照各市規定執行。位於萊州灣特定區域的養殖用海項目,其海域使用金海域分成比例按照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 出讓機構在受讓人按照契約約定支付海域出讓價款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出讓情況,移交成交確認書、中標通知書、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和出讓價款收繳憑證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受讓人按照契約約定支付海域出讓價款後,可以持海域使用金繳納憑證、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海域使用權登記申請表、宗海圖及其他必要材料,到屬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投標人、競買人以弄虛作假、串通壓價等非法手段擾亂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活動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取消其投標或競買資格。已取得海域使用權的,審批機關依法報請人民政府批准後收回其海域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 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對不符合規範的出讓行為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 中標人、買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
2.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第三十三條 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海洋局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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