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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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河北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管理辦法》的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檔案
冀海發〔2013〕16號
秦皇島、唐山、滄州市海洋局,沿海各縣(市、區)海洋局:
為進一步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規範海域使用權出讓行為,更好地發揮海域資源市場最佳化配置作用,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權出讓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河北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河北省海洋局
2013年7月2日

全文內容

河北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海域使用權出讓行為,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管轄海域內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出讓人,是指省、設區的市、縣(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本辦法所稱招標,是指出讓人通過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海域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海域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海域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海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現場競價結果確定海域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三條 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按法定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海域內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工作,下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可具體組織實施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海域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有關工作。
第四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海域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和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海域使用權的出讓,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及有關規劃。以填海造地方式用海,其海域使用權的出讓應當納入年度圍填海計畫指標管理。
第六條 除國家或省重點建設項目用海、公益事業或公用基礎設施用海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外,工業、商業、商品住宅、旅遊娛樂、養殖和其他經營性項目用海以及同一宗海有兩個以上用海意向人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
第七條 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案由出讓人制定,其中列入國家和省基本建設管理程式的項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出讓方案制定前應當取得用海預審意見。出讓人應當依據用海情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擬出讓宗海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價格評估、海籍測量等,並根據論證結論、評估結果編制出讓方案,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出讓方案應當包括出讓宗海的空間範圍、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
第八條 出讓人應當編制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檔案。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檔案應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競買須知、海域使用條件、標書或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文本。
第九條 省以下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領導小組,審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價格,監督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活動的全過程,統籌監管海域使用權出讓過程中各項費用的繳納與支出,決定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十條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的宗海根據評估價格結果確定標底或底價,標底或底價不得低於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及出讓前期工作費用的總和。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開標前和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 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在海域有形市場或指定的場所、媒介發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公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宗海的基本情況和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時間、地點。
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或受託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出讓宗海的空間範圍、界址、面積、現狀、年限、用途、管控指標要求等;
(三)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以及申請取得投標、競買資格的辦法;
(四)索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檔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時間、地點、投標掛牌期限、投標和競價方式等;
(六)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七)投標、競買保證金;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
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日。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
第十三條 出讓人應當為投標人、競買人查詢擬出讓宗海的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
(二)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於三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主要內容。
(三)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檔案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是澄清或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
(四)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中標人的,可以不成立評標小組,由招標主持人根據開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十五條 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或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且價格最高的投標人,應當確定為中標人,但低於標底者除外。
第十六條 拍賣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宗海的空間範圍、界址、面積、現狀、年限、用途、管控指標要求、開工和竣工(填海造地)時間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沒有底價的,應當明確提示;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或報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或報價後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報價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應價或報價者為競得人。
第十七條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報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以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八條 掛牌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海的空間範圍、界址、面積、現狀、用途、年限、管控指標要求、開工時間和竣工(填海造地)時間、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交易場所掛牌公布;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掛牌主持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掛牌主持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十九條 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二十條 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掛牌主持人連續三次報出最高報價,沒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第二十一條。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出讓人和中標人或競得人的名稱,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對出讓人和中標人或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讓人改變競得結果,或中標人、競得人放棄中標宗海、競得宗海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照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抵作海域出讓價款;其他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三條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後,出讓人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結果在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
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受讓人依照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約定繳納海域出讓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
未按出讓契約約定繳清全部海域出讓價款的,不得發放海域使用權證書,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放海域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五條 中標人、競得人無正當理由不與出讓人簽訂海域使用權出讓契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給出讓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競買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
(二)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競得的。
第二十七條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5日河北省海洋局發布的《河北省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出讓管理辦法》(冀海發[2009]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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