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力量的實施意見》和《中共廣東省委關於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粵發〔2019〕2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等規定,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將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部門的部分行政執法權(含行政處罰權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下同)調整由街道辦事處以自身名義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現公告如下:
  一、以下事項的行政執法權納入我市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範圍(職權實施清單基礎目錄及說明詳見附屬檔案1):
  (一)根據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違反城市容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和燈光夜景設施、愛國衛生、養犬等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根據戶外廣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設定戶外廣告設施(包括未經批准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根據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設定非交通設施、擺攤設點、銷售商品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根據林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違反林業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五)根據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進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裝修工程)的施工行為,以及小散工程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根據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非法設立高校、中國小校、幼稚園和擅自舉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行為進行查處。
  (七)根據《深圳市校外託管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對未經登記從事校外託管服務的機構進行查處。
  (八)根據燃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未經批准或者備案擅自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和利用機動車輛或者其他運輸工具作為儲存場所定點或者流動銷售瓶裝燃氣的行為進行查處(直接為預約用戶提供送氣服務的除外)。
  (九)根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未經批准焚燒固體廢棄物的行為進行查處。
  (十)根據文化市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在街頭、路面、燈光夜市擺賣、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經批准在室外進行營業性演出的行為進行查處。
  (十一)根據礦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採石、取土的行為進行查處。
  (十二)根據殯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務以及違法生產、銷售殯葬設備、用品的行為進行查處。
  (十三)根據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違反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十四)根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擅自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如網咖)的行為進行查處。
  (十五)根據水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未經批准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施以及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行為進行查處。
  (十六)根據房屋租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出租人將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居住、出租人出租房屋面積低於規定面積、房屋租賃當事人未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行為進行查處。
  (十七)根據建築廢棄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單位或個人非法傾倒或者違法處置建築廢棄物、未經審批建設建築廢棄物固定消納場的行為進行查處。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第一至十三項範圍內的職權事項,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由街道辦事處以自己名義實施(坪山區範圍內違反規劃和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除外);第十四至十七項範圍內的職權事項實施的具體時間,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實際情況決定並公告,但不得遲於2021年12月31日。
  上述事項行政執法權由街道辦事處以自己名義實施後,各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實施,但已立案未辦結的除外。
  二、全市行政區域內的74個街道辦事處(名單詳見附屬檔案2)依照本公告實施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承擔本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主體責任。
  三、街道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執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履行職責;已持有現行有效行政執法證件的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憑原證件開展行政執法活動。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行政處罰等決定,可以依法向街道辦事處所屬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在本公告及依本公告第一條規定製定的區政府公告生效前,街道有關執法機構或者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已立案但未辦結的行政執法案件,在公告生效後以立案時的行政執法主體名義辦理完畢。
  六、《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前海蛇口自由貿易試驗片區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告》對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的行政執法有其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實施。
  七、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生效。
  附屬檔案:1.深圳市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職權實施清單基礎目錄
  2.深圳市實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街道辦事處名單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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