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規劃土地監察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責規定

《深圳市規劃土地監察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責規定》已經市政府五屆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二○一○年七月十四日發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規劃土地監察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責規定
  • 屬性:土地
  • 城市:深圳市
  • 時間:2010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2號)
文號:第222號
《深圳市規劃土地監察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責規定》已經市政府五屆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許勤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深圳市規劃土地監察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責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劃土地監察工作,明確規劃土地監察的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職責,保障城市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規劃土地監察,是指市、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有關城市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的活動。
第三條 市、區、街道規劃土地監察機構由市、區編制主管部門依法設立。
第四條 市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規劃土地監察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
(二)負責本市範圍的重點巡查和機動巡查,運用衛星遙感檢測圖片等高科技手段進行日常監控;
(三)對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重大案件、爭議較大或者類型較新的案件以及市規劃國土部門各派出機構上報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認定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指揮、調度市規劃國土部門各派出機構以及區、街道規劃土地監察機構,組織跨區和重大執法行動。
第五條 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認定,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應當拆除的違法建築組織強制拆除;
(三)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各街道規劃土地監察機構開展日常巡查工作。
光明新區、坪山新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分別接受寶安區、龍崗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的委託,承擔本轄區的規劃土地監察工作。
第六條 街道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有關城市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日常巡查;
(二)對轄區內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行為進行制止,報告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並配合其進行查處;
(三)承辦市、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街道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接受所在行政區域的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的委託,以其名義作出行政決定。
光明新區、坪山新區所轄街道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分別接受寶安區、龍崗區規劃土地監察機構的委託,承擔本轄區的規劃土地監察工作。
第七條 市、區、街道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在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過程中需要了解有關城市規劃或者土地出讓等情況,或者需要確定當事人行為性質的,可以書面請求市規劃國土部門提供有關材料或者出具專業意見。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請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材料或者出具專業意見;如果所涉及的事項複雜,需要延期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並明確答覆的日期。
第八條 市規劃土地監察機構應當擬訂統一的執法文書供區、街道規劃土地監察機構使用。
第九條 市、區、街道規劃土地監察機構在查處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移送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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