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

《深圳市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由深圳市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11月1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22年11月19日
辦法全文
 深圳市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升行政執法品質,切實發揮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推動民眾監督與行政執法監督的有機貫通作用,實現行政執法監督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督察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是指由市政府從本市各行業、各領域社會公眾中聘請的兼職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在市政府領導下具體承擔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能如下:
  (一)開展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聘任、解聘相關工作;
  (二)組織或者邀請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參加有關會議和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三)根據需要對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進行相關業務知識培訓;
  (四)了解和匯總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
  (五)為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六)協調行政執法單位為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履行職責提供便利;
  (七)制定、完善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相關工作制度;
  (八)其他有關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日常性工作。
  第四條 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配合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工作,為其提供方便,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開展監督工作。
  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對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第五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履行職責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會議制度,通報年度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計畫,總結、交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情況,徵詢推進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聽取對行政執法單位的評價,研究探討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問題等。
  第二章 聘 任
  第七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備相應的法律、政策知識和能力,熟悉相關行政執法領域業務;
  (三)熱心支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能客觀公正、積極地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四)年滿十八周歲、原則上不超過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五)無嚴重失信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通過社會公開選聘和定向邀請等方式進行選聘。向社會公開選聘的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不得少於聘任總人數的50%。
  第九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按照以下程式進行聘任:
  (一)市司法行政部門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發布選聘公告或者定向發函,明確選聘條件、方式、期限等相關事項和流程;
  (二)採用個人自薦、單位推薦等方式確定人選;
  (三)市司法行政部門對確定人選進行資格審查,擇優提出擬聘人選,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十個自然日;
  (四)公示期滿,對無爭議的擬聘人選,經市政府批准後正式聘任,頒發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聘書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五年。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連續任職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每屆續聘的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原則上不得超過聘任總人數的30%。
  第十一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適當增補選聘。
  增補選聘依照第九條規定的程式實施。
  第十二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聘任期限屆滿,因突發應急情況或者其他必要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市政府批准,可以延期。
  第三章 履 職
  第十三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在市司法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下,對本市各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依法進行監督,其職責包括:
  (一)參加行政執法現場觀摩、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爭議協調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調研等活動;
  (二)受市司法行政部門委託就行政執法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
  (三)反映民眾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針對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行政執法領域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監督動議;
  (四)參加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
  (五)承擔市司法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任務。
  第十四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就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工作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二)對本市各級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詢問,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權利。
  第十五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履行工作職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及時準確地記錄、反映發現的違法實施行政執法問題和有關情況;
  (二)學習掌握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知識;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在履行職責中應當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以權謀私,不得妨礙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實施行政執法活動,不得損害行政執法相對人利益;
  (二)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正確使用行政執法監督證件,不得轉借或者另作他用;
  (四)未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同意,不得就參與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擅自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不得通過任何自媒體、社交網路等方式對外發布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情況;
  (五)不得以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無關的社會活動,確需以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名義參加社會活動時應當提前徵得市司法行政部門同意。
  第十七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履行職責時應當出示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統一配發的行政執法監督證件,表明身份,開展監督活動。
  第十八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在市司法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統一安排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未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同意,不得擅自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受區政府、市政府部門、中直和省駐深單位邀請或者委託,以邀請或者委託單位名義開展的行政執法監督活動除外。
  第十九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完成行政執法監督活動後,應當在1個月內將行政執法監督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以及相關意見建議等形成書面報告,經市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後轉送相關行政執法單位。
  相關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後1個月內將意見建議採納情況、問題整改情況報送至市司法行政部門,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將相關情況反饋給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
  第二十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在行政執法監督活動以外就行政執法單位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提出的意見建議,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統一收集並向有關行政執法單位反饋。
  行政執法單位應當進行調查論證,對確實存在問題的,相關行政執法單位應當立即糾正;不能立即糾正的,應當說明情況,明確整改期限。
  第二十一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直接利害關係;
  (二)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情形的。
  第四章 解 聘
  第二十二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任期屆滿未獲續聘的,自然解聘。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出現本辦法規定提前解聘情形的,由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做出批准提前解聘決定後,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解聘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提前解聘:
  (一)任期內無正當理由每年累計兩次不履行監督員職責的;
  (二)因工作調整、健康狀況等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
  (三)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者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比較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情節嚴重的;
  (五)因個人原因提出辭任申請的;
  (六)違反本辦法及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相關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擔任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因解聘等原因不再擔任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應當將相應的聘書、行政執法監督證件交回市司法行政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16年12月30日深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深圳市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管理辦法》(深府辦函〔2016〕25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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