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是2023年1月27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發布命令,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命令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76 號
《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已於2023年1月27日經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許昆林
 2023年1月31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適用本辦法。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徵收徵用、行政確認、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以及依法接受委託承擔行政執法職能的行政機關和組織。
第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行政執法主體、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的合法性;
(二)行政執法職責的履行情況;
(三)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落實情況;
(四)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落實情況;
(五)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事項。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擬定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制度;
(三)擬定行政執法監督年度工作計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協調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工作;
(五)依法處理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重大問題報本級人民政府;
(六)培訓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
(七)應當由司法行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司法所協助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開展對鄉鎮(街道)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報告;
(二)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三)組織審查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資格;
(四)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
(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六)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相關資料,聽取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陳述事實、說明理由;
(七)行政執法評議考核;
(八)與監督事項相適應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對行政執法許可權存在矛盾或者爭議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地的實際情況予以確認。
第七條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委託其他機關或者組織行使行政執法權。行政機關違法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九條 省級行政執法機關對本系統負責執行的新頒布的規章,應當在施行期滿一周年後的三個月內,將實施情況報省司法行政部門。報送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規章的學習宣傳情況;
(二)相應配套措施和制度的制定情況;
(三)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情況;
(四)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
(五)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措施;
(六)對規章的意見和建議;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設區的市新頒布的規章實施情況的報告,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出現重要情況和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決定作出後的十五日內報上一級行政執法機關和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範圍,原則上應當與本行政執法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範圍相一致。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民眾舉報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反映的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行政違法行為,可以由政府負責人簽發督查令,責成有關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制定行政執法檢查計畫,並督促或者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之間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理解、執行不一致的,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涉及法律、法規、規章需要解釋的,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執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建立諮詢論證機制。邀請專業人士組成行政執法監督協調諮詢委員會,對重大行政執法監督事項進行議商。組建由專家、學者以及專業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組成的諮詢論證專業人員庫,為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選擇具有代表性的企業、社區、鄉村等,作為行政執法監督的聯繫點,及時了解、收集行政執法的情況,並為其提供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諮詢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等作為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活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時,應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或者決定書,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收到建議書或者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將問題處理情況報司法行政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下列行政執法事件,可以採取發出書面督查函或者組成督查組等方式進行督查,有關部門和地區應當配合做好督查工作:
(一)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事件;
(二)重複發生的類型化行政執法事件;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執法事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有關單位應當根據要求,如實報告情況,及時提供材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工作,推動套用統一的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平台,實現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統一管理,推進執法信息互通互聯、共享共用,整合執法數據資源,提升行政執法監督效能。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下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對本系統內下級行政執法機關進行的各類考核、評議,應當將行政執法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指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在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視情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拒絕、拖延履行的;
(二)未按規定報送規章周年實施情況的;
(三)未按規定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的;
(四)未按督查令的要求查處行政違法行為的;
(五)拒不組織實施或者阻撓實施行政執法檢查計畫的;
(六)未按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或者決定書處理相關問題的;
(七)未按規定配合重大行政執法事件督查的;
(八)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條 監察機關、行政複議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開展監督活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行政執法監督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5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與時俱進修改立法目的。《辦法》深入貫徹執行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以及行政執法的重要論述,特別是提出行政執法要以“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為目標,《辦法》將“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和 “推進依法行政” 作為行政執法監督的目的。
(二)準確界定行政執法的範圍。準確界定行政執法的範圍是展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前提。《辦法》結合法律法規規定,特別是依據《江蘇省行政程式條例》有關規定,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了界定,將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徵收徵用、行政確認、行政檢查等納入到行政執法的範圍。同時,《辦法》依據《行政處罰法》對行政執法機關予以了界定。
(三)進一步細化和規範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明確了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項:行政執法主體、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的合法性;行政執法職責的履行情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落實情況;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制度落實情況;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情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督事項。
(四)規定行政執法監督方式。為了避免行政執法監督流於形式,有必要對行政執法監督主體的監督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五)健全政府內部監督體系。發揮政府層級監督、專門監督的作用,改進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
(六)建立諮詢論證機制和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行政執法面廣、涉及相對人眾多、社會影響大,有些行政執法涉及的法律關係複雜,有必要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智力支持作用。
(七)推進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建設。《辦法》依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國務院關於加強數字政府建設的指導意見》《江蘇省貫徹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實施方案》等重要檔案對加強數字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對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建設作出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工作,推動套用統一的行政執法綜合管理監督平台,實現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統一管理,推進執法信息互通互聯、共享共用,整合執法數據資源,提升行政執法監督效能。
(八)提升行政執法監督的效能。為了提升行政執法監督的效能,需要採取有效的監督手段並強化監督責任。據此,《辦法》規定了以下監督手段:第一,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行政違法行為,可以由政府負責人簽發督查令,責成有關機關依法查處。第二,監督部門發現問題進行處理時,應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或者決定書,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報監督部門。第三,對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事件、重複發生的類型化行政執法事件、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執法事件,監督部門可以採取發出書面督查函或者組成督查組等方式進行督查,有關部門和地區應當配合。第四,監督部門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有關單位有如實報告情況、及時提供材料的義務。第五,對違反本《辦法》未能履行監督部門要求的相應義務的,設定了法律責任條款以強化監督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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