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1月5日,《江蘇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規範(草案)》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規範全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行為,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建設一支政治堅定、素質過硬、紀律嚴明、作風優良、廉潔高效的新時代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從事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遵守本規範。
交通運輸執法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助人員)從事執法輔助性工作,參照執行。
第三條(職權法定) 執法人員應當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在法定職責和許可權範圍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條(總體要求) 執法人員應當以憲法和法律為履職準則,樹立以人為本、依法行政、執法為民的思想,不斷提高規範執法和文明服務的能力與水平,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堅持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堅決杜絕粗暴執法、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和趨利執法行為。
第二章 執法風紀規範
第五條(指引條款) 執法人員應當遵守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風紀規範》的各項要求,錘鍊過硬執法作風。
第六條(著裝規範) 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穿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標誌標識,執行暗查暗訪或者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時除外。
執法人員非因公務活動不得著制式服裝。
輔助人員在開展執法輔助工作時,應當著輔助人員服裝。輔助人員服裝標誌與執法人員應當有明顯區別。
第七條(儀容儀表) 執法人員應當儀容端莊,儀表整潔。不得染彩發、紋身、化濃妝;男性不得留長髮、蓄鬍須,女性束髮或者發垂不得過肩;無正當理由不得佩戴有色眼鏡。
第八條(形象規範) 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舉止文明、姿態良好、行為得體,保持良好形象。不得在開展執法工作時吸菸,不得酒後執法。
第九條(車船使用) 執法人員在使用執法車船時,應當保持車船完好、整潔,應當安全、文明駕駛,規範停車,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嚴禁違規使用示警裝置。執法車(船)不得搭乘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嚴禁執法車(船)私用。非因公務需要,不得將執法車輛停放在餐飲、公共娛樂場所。
第十條(交流規範) 執法人員應當尊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人格,禮貌待人。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用語規範、準確、文明,語音清晰,語速適中,禁止使用粗俗性、歧視性、訓斥性、威脅性、侮辱性語言,不得使用推卸責任的語言。
第十一條(考勤制度) 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勤制度,不得有遲到、早退、曠工等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工作時間因私外出,應當按照規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擅自離崗。進入突發事件應對狀態或者有緊急工作需要時,請假人員應當按要求立即返崗。
第三章 職業道德規範
第十二條(政治素養) 執法人員應當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第十三條(愛崗敬業) 執法人員應當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勇於擔當,樂於奉獻,不斷鑽研並熟練掌握本職工作應當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
第十四條(廉潔要求) 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廉潔紀律,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嚴禁吃拿卡要,以權謀私。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不得收受行政相對人的財物或者接受其安排的宴請、娛樂、健身和外出考察活動。
第十五條(從業要求) 執法人員嚴禁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和職權有關的各種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親友從事經營性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得在被管理單位兼職。
第十六條(及時救助) 執法人員在駕駛執法車(船)時,遇遭受意外受傷、突然患病或者遇險民眾的求助應當及時提供可能的幫助和服務。
第四章 現場檢查規範
第十七條(亮明身份) 執法人員在現場實施執法時,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先向行政相對人敬舉手禮,出示執法證件,說明檢查事由,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全過程記錄) 執法人員應當採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對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實現可回溯管理。對於涉及重大財產權益以及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進行全程音像記錄,嚴格執行《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視音頻記錄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行政檢查) 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畫等工作安排開展行政檢查,遵守行政檢查工作規範。
第二十條(檢查要求) 實施行政檢查,不得超越檢查範圍和許可權,不得檢查與執法活動無關的物品,避免對被檢查的場所、設施和物品造成損壞。
第二十一條(路面檢查) 實施路面巡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選擇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在來車方向設定分流或者避讓標誌,按規定擺放警示標誌,避免引發交通堵塞。
(二)駕駛執法車輛巡查時,發現涉嫌違法車輛,待其行駛至視線良好、路面開闊地段時,發出停車檢查信號,實施檢查;
(三)對拒絕接受檢查、惡意闖關沖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違法車輛,不得強行攔截或者開車追截;應當及時記錄車號及現場情況,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或者依法移交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水面巡航) 實施水面巡航,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般在船舶停泊或者作業期間實施行政檢查;
(二)除在航船舶涉嫌有明顯違法行為且如果不對其立即制止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外,不得隨意截停在航船舶登臨檢查;
(三)不得危及船舶、人員和貨物的安全,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不得操縱或者調試船上儀器設備。
第二十三條(場所檢查) 檢查生產經營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被檢查人或者見證人在場;
(二)對涉及被檢查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為其保密;
(三)不得影響被檢查人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四)遵守被檢查人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規定。
第二十四條(智慧執法) 執法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全省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辦案系統及移動終端,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行政檢查,提高執法檢查行為的精準度。
第二十五條(執法指導) 執法人員在行政檢查中,應當切實發揮行政執法教育和引導功能,積極開展行政合規指導等工作,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執法服務。
第五章 案件辦理規範
第二十六條(依法行政) 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式,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驟、順序、期限等實施,及時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做到認定事實清楚,取證合法充分,適用依據準確,程式合法完整,文書製作規範。
第二十七條(收集證據) 執法人員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材料,形成有效的“證據鏈”;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不得違反法定程式收集證據;不得以偷拍、偷錄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不得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調查收集證據。
第二十八條(扣押規範) 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查封場所設施、扣押財物。對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扣押的車輛等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損毀或者擅自處置,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已先行登記保存或者扣押的車輛等財物,滿足解除條件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二十九條(謙抑審慎) 行政辦案過程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審慎實施行政強制。採用非強制性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的,可以不實施行政強制;確需實施行政強制的,應當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第三十條(文書規範) 執法人員應當規範製作執法文書,推行執法文書標準化、電子化、結構化。
第三十一條(裁量規範) 執法人員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罰清單,嚴格規範實施行政處罰裁量。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監督方式) 執法人員應當接受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人民民眾、社會組織、新聞輿論的建議、監督和批評。
第三十三條(監督部門)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督查考核和責任追究、履職免責等制度,通過暗訪督查、受理投訴舉報、執法效能評估等方式,加強對執法行為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投訴舉報)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於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不作為或者行政執法行為違法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及時反饋投訴人、舉報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解釋機構)本規範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實施時間)本規範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 日。
起草說明
為進一步深化交通綜合執法“四基四化”建設,提高執法規範化水平,依據《行政處罰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交通運輸部出台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禁令》《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風紀規範》等系列檔案新要求,編制《江蘇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規範(送審稿)》(以下簡稱《規範》),現將《規範》相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規範》制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規範》是落實執法規範化長效機制的必然要求。目前我省2007年版《江蘇省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範》(蘇交法〔2007〕91 號)時間較久,已與《行政處罰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內容不相適應。為深入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結合交通運輸部出台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禁令》《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風紀規範》等系列檔案新要求,需對原《江蘇省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範》進行修改完善,特別是需要結合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針對我省執法行為中暴露出的薄弱環節,研究提出新形勢下的我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規範建議。
(二)制定《規範》是促進交通執法隊伍高質量發展重要舉措。根據交通運輸部要求,要以推動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隊伍由數量規模向質量效能轉變為導向,理順職能配置、最佳化隊伍結構、提升素質能力、完善運行機制、提高監管效能。綜合執法改革後,對執法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對《規範》內容進行修訂,建立健全科學、嚴謹的交通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規範管理制度,推動全省交通執法隊伍高質量發展。
(三)制定《規範》是促進我省交通強國建設有力服務保障。我省一直重視綜合執法工作,相繼出台了《關於規範全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著裝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蘇省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領域行政檢查工作規範》《江蘇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等,對執法檢查、案卷、著裝等均分別出台了相應規範。隨著“一體化+智慧執法+信用監管”等執法新模式、《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執法為民新舉措的探索,一些實踐中不確定的做法有必要通過《規範》予以明確,為促進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有力服務保障。
二、起草過程
2023年4月27日,印發《省交通綜合執法局關於組織開展交通運輸執法領域有關政策制度研究工作的通知》,將本規範列為2023年度目標任務,組織南京市執法局、鎮江執法支隊、寧杭支隊共同起草,制定月度編制計畫,開展行為規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梳理全國各省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和工作實踐經驗檔案,形成《規範(徵求意見稿)》初稿,由南京市執法局通過“寧通常”共建向南通、常州徵求意見。結合鎮江、寧杭支隊意見,形成徵求意見稿一稿,經修改完善後,向全省徵集意見14餘條,對意見召開會議進行論證後形成編制對照表。10月31日組織高校、省司法廳、省廳以及相關支隊專家召開了專家討論會,對內容提出進一步充實完善建議。11月,再次對《規範》內容進行了全面充實完善,由原5章28條內容擴展至7章36條。11月23日,省交通綜合執法局法治專題會審議《江蘇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根據會上意見修改形成送審稿。12月28日,通過省交通綜合執法局第53次局務會議審議。
三、主要內容
《江蘇省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行為規範(送審稿)》共7章36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為規範總體原則。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意見》總體要求,明確《規範》編制目的、適用範圍。明確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建設人民滿意交通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解決好為誰執法和執法價值追求的問題,堅持執法為民,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正面引導,著力轉變執法觀念,最佳化執法方式,規範執法行為,提高素質能力,嚴肅執法風紀,加強監督問責,切實提升交通運輸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強調風紀和職業道德內容。結合專項整治行動中查找出的突出問題,將《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風紀規範》中與執法行為密切相關的內容予以吸收。對著裝規範、形象規範、交流規範,根據工作實際進行了簡化。借鑑《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職業道德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禁令》內容,對職業道德規範進行了最佳化。
(三)突出檢查、辦案行為規範。聚焦具體執法過程中容易引發矛盾的行政檢查、執法案卷辦理等內容。借鑑《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條例》內容,對智慧執法執法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全省統一的交通綜合執法管理系統開展執法活動進行了明確。要求執法人員加強執法指導應當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各項舉措,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執法服務。
(四)明確執法行為監督分工。明確執法行為監督方式及監督部門,推進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