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體育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暫行辦法

江蘇省體育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暫行辦法

《江蘇省體育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暫行辦法》是江蘇省體育局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體育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7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體育局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發布日期:
2022-12-07
發文字號:
蘇體規〔2022〕4號
成文日期:
2022-11-18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體育行政處罰裁量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江蘇省行政程式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體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各級體育執法部門行使體育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體育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職權範圍內選擇對當事人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種類和幅度的許可權。
第四條 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二)公正、公開原則;
(三)過罰相當原則;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五)程式正當原則;
(六)綜合裁量原則。
第五條 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
(二)違法行為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頻次;
(四)主動糾正違法行為所採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六)違法所得數額;
(七)其他依法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六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其他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
第八條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體育執法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體育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改正或者及時終止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短,社會危害程度輕微的;
(三)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如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的;
(四)主動舉報體育執法部門尚未掌握的他人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造成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危害後果的;
(二)採取暴力、威脅等不正當手段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
(三)偽造、損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
(四)對舉報人、投訴人、證人或者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同一違法行為被體育執法部門處罰後兩年內再次違法的;
(六)違法行為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從輕、減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對其給予一般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同時具有從輕以及從重行政處罰情形的,應當考慮案件所有情節,綜合裁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十四條 體育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執法人員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材料,按照本辦法規定,充分考慮有關行政處罰裁量因素;在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中,應當附有認定違法行為的證據,以及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
開展行政處罰決定審核、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以及依法對有關行政處罰進行集體討論時,應當充分審查和考量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是否合法、適當,並做好相應的書面記錄。
第十五條 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情形的,體育執法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對應的裁量基準確定處罰種類、罰款金額。減輕行政處罰的,應當由體育執法部門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體育執法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體育執法部門應當進行核實;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體育執法部門不得因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應當在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一併告知作出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事實、理由、法定依據和裁量標準。
第十七條 各級體育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範體育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制度,通過行政處罰案卷評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複議、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形式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本辦法所稱的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本辦法所稱的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並處時不並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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