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安徽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是2022年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5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安徽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安徽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皖衛發〔2022〕10號
各市、縣衛生健康委,委屬各單位,委機關各處室∶
《安徽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已經2022年第21次黨組會審議通過,《安徽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已經2022年第14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7月25日

辦法全文

安徽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行為,增強行政處罰的合理性,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衛生健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執行衛生健康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與《安徽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配套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職權範圍內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及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本辦法所稱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指省級衛生健康行政機關結合行政執法工作實踐,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處罰結果等予以量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
第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並遵循下列一般規則:
(一)符合法律目的、原則和精神;
(二)公平、公正對待當事人;
(三)考慮相關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並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四)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對處罰種類和幅度作出決定。
第五條 對於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同或者相當。
對同一違法案件的多個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別不同情節以及其在違法活動中所起作用,分別確定相應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首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方能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首先書面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財物、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應當沒收再作其他處罰,不得直接選擇適用其他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對規定應當並處的,必須並處,不得選擇適用。
第七條 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在適用法律規範時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層級不同的法律規範,相互之間不牴觸的,可以適用層級效力低的法律規範;相互之間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適用層級效力高的法律規範。
(二)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兩個以上層級相同的法律規範,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適用。
(三)國家對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裁量,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行政處罰裁量制度。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原行政處罰裁量制度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按照新的行政處罰裁量制度處罰較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九條 適用本辦法裁量基準將導致個案處罰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可以在不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情況下,變通適用裁量基準,但必須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集體討論決定,並充分說明理由。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對應階次範圍內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輕微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應當);
(七)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對應階次範圍內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後,仍繼續實施的;
(二)拒絕提交、隱匿、損毀違法行為證據,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據,擅自轉移、調換、動用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的,擅自撕毀封條、公告的;
(三)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並受到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處罰的;
(五)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妨礙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執法人員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打擊報復的;
(七)違法行為危害風險性較高或持續時間較長的,涉案財物數量、銷量、貨值較大或違法所得較多的,拒不追回貨物或無法追回貨物的;
(八)其他應當從重情形的。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減輕,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範圍以下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較少的罰款數額或處罰時限。
本辦法中所稱從輕,是指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當事人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較少的罰款數額或處罰時限。
本辦法中所稱從重,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當事人適用較為嚴厲的處罰種類、接近上限的罰款數額或處罰時限。
減輕、從輕、從重的情形,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調查終結報告、合議記錄等執法文書中載明。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從重情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將其作為一種單獨的違法行為予以規定的,不再作為裁量的從重情形。
第十五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依法應當對當事人不予處罰的,仍實施處罰;
(二)依法應當對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未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在同類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處罰明顯不同;
(四)採取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當事人違法並對其實施處罰。
第十六條 罰款裁量應當充分全面考慮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並起到相應的懲戒效果。罰款裁量幅度一般按下列規則進行等級劃分:
(一)罰款為一定數額倍數的,應當在最高倍數與最低倍數之間劃分三個階次,一般處罰按照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於中間階次;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數額的,應當在最高額與最低額之間劃分三個階次,一般處罰按照中間階次處罰,從輕處罰應當低於中間階次,從重處罰不得低於中間階次;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一般處罰按照最高罰款數額30%至70%確定,從輕處罰按照最高罰款數額30%以下確定,從重處罰按照最高罰款數額70%以上確定。
為便於實際操作,上述處罰數額可按四捨五入法取相近數值的整數或整數倍。
第十七條 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或減輕情節的,應當按照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兩個以上從輕或減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減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處罰。
第十八條 既可以實施單處處罰也可以實施並處處罰的違法行為,屬於輕微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的,可以實施單處的處罰方式;屬於嚴重違法行為的,優先適用並處的處罰方式。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並處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
(一)同一違法行為違反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二)同一違法行為違反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執行的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罰款的,衛生健康行政機關不得再次罰款。
第二十條 同一當事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可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在對數種違法行為分別採取同一種行政處罰時,應在各單項處罰種類中最高單項罰以上、各單項罰之和以下的幅度內確定。
在對數種違法行為分別採取不同種類行政處罰時,對各單項處罰種類作併科處理。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當事人申請延長的,經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向社會定期公布行政處罰案件的處罰依據、處罰許可權、裁量基準、處罰程式和處罰結果等。
第二十三條 辦案人員在案件調查中,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安徽省行政執法證據收集與運用指引(試行)》要求收集有關證據。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二十四條 辦案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等文書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檔案有關裁量的要求提出行政處罰裁量建議,並對所建議的處罰幅度或者處理方式作出必要說明。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法制審查制度,對案件事實認定是否清楚、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程式是否正當、裁量權幅度是否準確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應建立和完善案件集體討論制度,涉及重大或者複雜的行政處罰裁量,應當集體研究,依法作出決定。
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在依法履行行政處罰告知、聽證程式之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進行。
第二十七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增強說理性,在決定書中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證據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是否採納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衛生健康行政處罰適用普通程式的,應當自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時間的,應當報請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批准。省級衛生健康行政機關需要延長辦案時間的,應當提請主任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
案件辦理中,鑑定、檢測、公告送達等特殊情形不計入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
第二十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及時處理行政處罰投訴案件。
當事人認為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違法或者不當的,可以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上級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應當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及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對下級衛生健康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責令改正。
行使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視情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調離崗位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法行為尚未設定處罰裁量基準的,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處罰裁量。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安徽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衛生和計生委員會2015年8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修訂依據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於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了對行政處罰的定義,補充列舉了行政處罰種類、完善沒收違法所得、一事不再罰制度,完善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的法定情形,增加從舊兼從輕適應規則等內容。原《辦法》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存在不一致的情形。為做好《行政處罰法》的貫徹實施工作,根據安徽省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工作方案》要求,我委啟動了對《安徽省衛生計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準》)的修訂工作,《辦法》需與《基準》配套實施。我處組織對《辦法》進行了修訂,並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
二、修訂過程
5月中旬,我處組織在全省衛生健康系統內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18家單位反饋的40條意見建議,經討論,共採納22條,形成了《辦法(送審稿)》。
三、修訂內容
根據《行政處罰法》內容,對《辦法》進行修訂,條款內容從原來的23條修訂為35條。
(一)增補了行政處罰基本原則。一是明確了“一事不二罰”原則,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衛生健康行政機關執行的同一或不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均不得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同時對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機關執行的同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罰款的,衛生健康行政機關不得再次罰款。二是增加了“從舊兼從輕”適用規則,即“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適用新的規定”。三是完善沒收違法所得相關制度。增加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沒收財物、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處罰的,應當沒收後再作其他處罰。四是明確了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等制度。五是明確了兩種或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合併處罰規則,採用併科處罰和限制加重原則相結合的方式確定處罰種類和幅度。
(二)增加了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在原《辦法》中規定未明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此次增加了“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等六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增加了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在原《辦法》中規定的8個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中,增加了“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輕微的”等四種情形。
(四)增加了疫情防控有關行政處罰程式。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五)其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表述規範了相關條款的用詞用語。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