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辦法

 為貫徹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範衛生健康行政許可行為,確保衛生健康行政許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和《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和幅度內,依照法律法規所確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在行政許可過程中結合具體情形自行判斷並作出處理的權力。
  第三條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在實施行政許可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委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目錄管理。行政許可目錄包括行政許可的名稱、依據、實施機關等情況,向社會主動公開。
  行政許可目錄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
  第五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使自由裁量權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按照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行使;充分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充分考慮相關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對相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理,對不同情況給予不同處理。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衛生健康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並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提高行政效能和便民的原則設立行政許可服務視窗,統一對外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等。行政許可服務視窗應當以目錄形式將該視窗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向社會公眾公示。
  第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將每一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依據、條件、程式、期限、裁量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申請書示範文本格式等,匯總製作成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在辦事指南中將辦理行政許可常見問題列出,以及將關鍵信息以問答、圖形和表格等淺顯易懂的方式列出。紙質版的辦事指南應當放置於行政許可服務視窗供公眾免費取閱,電子版的辦事指南應當在官方網站供公眾下載。
  對於申請人提出的與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有關問題,辦事指南中已經明確記載的,行政許可服務視窗工作人員可以引導申請人自行查閱辦事指南;申請人自行查閱確有困難或自行查閱後仍有疑問的,行政許可服務視窗工作人員應當給予說明、解釋。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了合理布局、距離等具有自由裁量空間的許可條件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辦事指南當中確定具體、明確、統一、細化的判定標準。需要聽取公眾意見的,應當以聽證會、在官方網站掛網等形式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非依法定原因並經法定程式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以對已經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主動變更或撤回:
  (一)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廢止而導致衛生健康行政許可事項不存在的;
  (二)因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導致衛生健康行政許可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
  (三)準予衛生健康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已發生重大變化,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
  第十一條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書中說明相關的理由、依據。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時,應當書面告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告知應當包括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時限、行政複議機關和法院的具體名稱、地址和電話等內容。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有關信息,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在以適當的形式主動公開。
  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衛生健康行政許可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未受理申請的決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決定不予行政許可,依照行政許可法給予警告;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並將其行為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申請人的信用檔案。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已經取得衛生健康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廣州市衛生計生委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18〕4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穗衛規字〔2020〕4號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關於印發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
各區衛生健康局,市衛生監督所:
  根據《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我委制定了《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市衛生健康委政策法規處反映。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月14日

政策解讀

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政策檔案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委對規範性檔案《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衛生健康委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20〕4號)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8年3月26日起實施的《廣州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廣州市衛生計生委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18〕4號),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一步規範我委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使執法更加規範。2018年以來,國家啟動新一輪機構改革,按照國家、省的系列部署,我市開展涉及機構改革的法律檔案專項清理工作。為切實做好我委機構改革之後規範性檔案的有效延續,啟動對該《通知》的修訂工作。
  二、法律政策依據
  《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次修訂《通知》,主要是適應機構改革的要求,修改相關組織實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名稱。具體修改內容包括:根據《廣州市機構改革方案》規定,不再保留“廣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名稱,修改為“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範表述。
  本次修訂的《通知》,從2020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廣州市衛生計生委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辦法的通知》(穗衛規字〔2018〕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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