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是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
  • 發布機關: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規定全文,政策解讀,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強化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是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和幅度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所確定的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則,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結合具體情形自行判斷並作出處理的權力。
第三條 本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在實施行政許可時行使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規定。
  具體行政許可事項包括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排污許可證核發、停止污染物集中處置設施運轉核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閒置審批、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等。
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行使自由裁量權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合理、高效、便民、非歧視的原則。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充分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在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況下,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理。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應設立行政許可服務機構,按要求進駐本級政務服務中心,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及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等綜合受理事項委託本級政務服務中心統一對外辦理,並提供諮詢服務及辦理進度查詢、投訴舉報途徑等信息。
第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應當製作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並按規定在對外辦公場所、廣東政務服務網及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等位置,公示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八條 申請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申請行政許可的,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對於我市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可選擇按照告知承諾制方式提出申請,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職權範圍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及理由;
  (三)申請事項依法超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審批許可權,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後,予以受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受理、不予受理、告知補正,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日期的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的,一併告知理由、依據及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時限、途徑等內容。
第十一條 申請人依法取得的生態環境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一)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二)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於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依照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局網站、信用網站、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台等位置,按要求的時限和內容公示。
第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生態環境行政許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給予警告;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三)超越行政許可範圍進行活動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中,有第一款第一項行為,且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在行政許可審批過程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依法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讀

一、編制背景是什麼
  答:(一)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被擺在黨和國家工作中的突出位置。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加大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我市生態環境系統應按照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實施,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二)推進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必然要求。按照《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要求,市行政執法主體應當以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形式量化、細化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通過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的義務、行政許可申請、變更或撤回、撤銷、註銷的適用情形以及需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情況,進一步加強我局行政許可相關制度建設,加強行政許可決定實施過程中的權責統一,同時也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參與權、監督權提供保障。
  (三)滿足機構改革後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許可工作實際需要的必然要求。鑒於原《廣州市環境保護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已失效,且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也進行了調整,有必要重新制定《規定》,將適用範圍從局機關擴大至全市生態環境系統。
二、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規定》不分章,共十八條。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了目的、定義、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了申請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審批機構在申請、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的義務;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內容包括告知承諾制的適用範圍、行政許可申請處理方式、行政許可變更或撤回、撤銷、註銷的適用情形以及行政許可決定予以公開的義務;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主要包括申請人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後果以及被行政許可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需被依法追究責任的情況;第十八條規定了生效時間及有效期。
三、《規定》有哪些制定依據
  答:編制《規定》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檔案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三)《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
  (四)《廣州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
  (五)《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
  (六)《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
  (七)《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行政審批“集成服務”改革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四、《規定》適用於哪些具體行政許可事項
  答:根據《規定》第三條,我局實施的具體行政許可事項包括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排污許可證核發、停止污染物集中處置設施運轉核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資格審批、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閒置審批、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入河排污口設定審核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者承接有權部門下放、委託其他行政許可的,按最新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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