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

《廣州市旅遊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旅遊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旅發規字〔2018〕4號)經評估後需繼續實施,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於2023年11月6日印發.本規定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5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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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許可行為,確保行政許可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和《導遊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經營境內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設立審批、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導遊證核准等行政許可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申請境內和入境旅遊業務的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且有不少於30萬元的註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企業或其出資人擁有產權,或者租用且租期從遞交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不少於1年的營業用房(非住宅),能滿足業務經營的需要。
  (三)有必要的營業設施:直線固定電話2部以上;傳真機和複印機各1台以上;具備與旅遊主管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1台以上。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
  前款第(四)項“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是指具有旅行社從業經歷或者相關專業經歷的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必要的導遊”是指有不低於旅行社在職員工總數20%且不少於3名、與旅行社簽訂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的持有導遊證(電子導遊證)的導遊;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經理人員,經理人員和計調人員可以兼任導遊,經理人員不得兼任計調人員。
  前款規定的“旅行社從業經歷”不得少於2年;相關專業經歷是指在中專以上院校或有關機構從事旅遊管理或旅行社管理專業學習或研究的經歷,時間不得少於2年;旅行社與經理人員、計調人員、導遊簽訂的勞動契約,勞動期限從遞交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不得少於1年。
  第四條 申請境內和入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按以下程式順序辦理。
  (一)申請人(出資人)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二)申請人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外商投資旅行社還應當到商務部門辦理設立備案或許可。
  (三)申請人(企業法人)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境內和入境旅遊經營許可。
  (四)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資料後,在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請人並一次性告知理由。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六)申請人繳存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或者辦理銀行擔保。
  (七)申請人購買旅行社責任險。
  (八)申請人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繳存和責任險購買單據。
  第五條 申請人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提出境內和入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的申請。
  第六條 申請境內和入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以下申請資料電子件。
  (一)申請人承諾書。承諾申請資料真實有效、符合併保持法定條件、在規定期限內繳存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併購買旅行社責任險。
  (二)出資人身份證明。出資人為自然人的,境內的提交身份證,境外的提交通行證或護照;出資人為法人的,境內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國外的提交所在國法人證件及其認證資料。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準予設立(開業)登記通知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四)經營場所來源證明。以出資人或旅行社自有產權的房屋作為為經營場所的,提交房產證;以出資人或旅行社租賃的房屋作為經營場所的,提交房屋租賃契約及該契約在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的證明。
  (五)營業設施來源證明。提交購買發票或收據。
  (六)法定代表人資料。包括履歷表(貼個人大頭彩色證件照)、選舉法定代表人的股東會決議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七)經理人員資料。包括履歷表(貼個人大頭彩色證件照)、經理人員的任命書、經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從業經歷或者專業經歷證明及其勞動契約。
  (八)計調人員資料。包括履歷表(貼個人大頭彩色證件照)、計調人員的任命書、計調人員的身份證明、從業經歷或者專業經歷證明及其勞動契約。
  (九)導遊資料。包括導遊的任命書、導遊身份證明、導遊證(電子導遊證)、勞動契約。
  (十)企業章程。
  前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的從業經歷證明應當由旅行社總社出具,蓋總社公章,不得由旅行社分支機構出具;廣州市以外的旅行社出具從業經歷證明的,應當同時提交該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以畢業證或學位證作為專業經歷證明的,應當同時提交有關認證或學信網的查詢信息。
  第七條 申請人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到國家旅遊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20萬元人民幣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或依法辦理相應數額的銀行擔保,同時按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申請人應當在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一個月內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上傳游服務質量保證金存款協定書、銀行存款證明或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銀行擔保承諾書、旅行社責任險保單和支付保費的發票的電子件。
  第八條 申請人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應當維持旅行社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條件,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檢查。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後2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和申請材料是否屬實進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應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無法兌現承諾,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關於撤銷許可規定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第九條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出資人、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許可的旅遊主管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申請取得導遊證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合格,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
  (二)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契約或在導遊行業組織註冊。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契約的,勞動契約期限自提交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1個月。
  第十一條 申請取得導遊證的,按以下程式順序辦理:
  (一)導遊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填寫申請信息並提交;
  (二)導遊所屬機構(旅行社或導遊行業組織)對收到的申請信息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
  (三)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在3個工作日核心準並製作導遊證;
  (四)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申請人領取,發放導遊證。
  第十二條 申請取得導遊證,申請人應當通過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填寫申請信息,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身份證原件的掃描件或者數碼照片等電子版
  (二)未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承諾;
  (三)無過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記錄的承諾;
  (四)與經常執業地區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契約或者在經常執業地區的旅遊行業組織註冊的確認信息。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辦公室
2023年11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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