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是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
  • 文  號:穗林業園林規字〔2020〕3號
  • 實施日期:2020年12月30日
  • 發布機關: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政策全文,政策解讀,

政策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許可行為,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提高林業和園林行政管理水平和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局實施行政許可事項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規範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局法制機構負責行政許可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起草行政許可工作制度;
  (二)負責組織行政許可聽證;
  (三)負責審查有關行政許可的信息統計、公開工作;
  (四)負責協調、督促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和行政許可工作的監督檢查;
  (五)負責提供行政許可工作的法律諮詢服務;
  (六)負責辦理對行政許可工作的複議和訴訟。
  第四條 行政許可事項的承辦處室、局屬單位(以下稱“承辦機構”)負責具體實施行政許可事項,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審查、辦理行政許可申請;
  (二)負責行政許可工作資料的立卷歸檔;
  (三)負責提供行政許可工作業務諮詢服務;
  (四)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局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稱“政務中心”),負責行政許可事項視窗服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統一接收行政許可申請,並分發到承辦機構;
  (二)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三)負責有關行政許可的信息統計、公開工作;
  (四)負責視窗行政許可諮詢;
  (五)負責在政務服務大廳和局網站上公示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辦理流程和格式文書等。
  第六條 本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全省政務服務網上辦事大廳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執行,未納入目錄管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實施。
  第七條 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行使;充分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充分考慮相關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對相同情況給予相同處理,對不同情況給予不同處理。
  第八條 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遵守下列程式規定:
  (一)政務中心收到申請人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資料後,視窗辦事人員初步審查申請人是否已提交符合相關規定的申請資料。提交的申請資料不符合規定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提交申請資料符合規定的申請人出具《視窗業務收件憑證》。
  (二)對申請資料齊全、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承辦機構當場辦結。
  (三)對申請資料須經調查核實、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許可事項,承辦機構於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事項,並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或者《行政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四)承辦機構對已經受理的申請事項進行實質性審查,提出許可決定或者不予許可決定意見報局領導批准,並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其它法定許可證件。
  第九條 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並按照本局對外公布的辦事指南中列明的申請材料、許可條件和辦理期限等執行。
  承辦機構應當根據行政許可事項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立改廢”的變化情況,以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證明事項清理結果等,及時對已公布的辦事指南進行更新,並報局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條 行政許可辦理過程中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疫、檢測、鑑定和專家評審等特殊環節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特殊環節所需時間沒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依據的,承辦機構應當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合理確定。
  承辦機構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認為需要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填寫《行政許可延期審批表》報局分管領導批准。
  第十一條 實施行政許可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國家、省或市有關部門核准的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政務中心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等格式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受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範圍內,按照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依法受理、審查行政許可申請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承辦機構應當按照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格式製作行政許可文書,並加蓋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印章或者行政許可專用印章。
  第十三條 行政許可決定當場作出的,由申請人當場領取決定書或證件;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可以由申請人到場領取或者由政務中心按申請表上的地址郵寄送達。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
  (一)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行政許可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依法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和依據,並送達被許可人。
  依法變更或者撤回行政許可,給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利害關係人提出撤銷行政許可請求的,承辦機構應當自收到請求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核查,報局領導批准後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將決定交由政務中心送達利害關係人和被許可人。
  本局發現依法應當或者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可以依據職權作出撤銷該行政許可的決定,並將決定送達被許可人。
  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賠償及相關可取得利益的保護,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承辦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以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有關材料和年度報告進行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檢查。
  承辦機構應當將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的材料以及處理結果等記錄歸檔。對監督檢查中涉及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 承辦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應當遵守公務活動的規則和紀律,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業務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利益,不得與被許可人串通損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第十八條 承辦機構在對被許可人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並將註銷的理由和依據書面告知被許可人,收回行政許可證件,必要時予以公告。
  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承辦機構應當將案件移送具有相應行政處罰職責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指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林業園林通〔2016〕142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我局行政規範性檔案《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穗林業園林通[2016]142號)自2016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檔案有效期已近屆滿,而且隨著近年來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推進,我局原有實施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已下放區級實施,同時由於國家和省行政審批事項不斷調整,我局也承接了省級委託和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我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與以前有了較大變化。此外,近年來林業園林法律法規存在立改廢的情況,我局行政許可事項的具體依據、條件、程式等方面隨之需要調整。因此,為進一步規範我局行政許可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近年來法律法規立改廢情況以及我市行政審批改革工作成果,結合我局行政許可工作實際,我們對原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進行了修訂--《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規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州市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以及相關林業園林法律法規。
三、對《辦法》主要內容的解讀
  《規定》共二十一條,主要是對行政許可事項實施的原則、程式和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進行規範,以及對本局行政許可監督管理、承辦機構和政務視窗的具體職責作了明確。
  (一)關於規範的許可事項
  由於近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工作以及法律法規的立改廢等原因,本局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其法定依據和申請材料都在動態調整,不適合在規範性檔案中固定。因此,《規定》刪除了原規定分則中對各許可事項的具體規定,改為明確“本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全省政務服務網上辦事大廳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執行”“按照本局對外公布的辦事指南中列明的申請材料、許可條件和辦理期限等執行”等規定。
  (二)關於行政許可辦理程式
  為具體明確行政許可辦理程式,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規定》第八條按流程分項規定了我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具體程式以及各辦理階段需出具的法律文書。同時,以附屬檔案形式具體明確行政許可工作流程。
  (三)關於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
  為加強本局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規定》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建立和完善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並在第十七條對監督檢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行為進行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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