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於2023年3月29日印發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本《基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29日
  • 發布單位: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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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行使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州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林業和園林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
第二條 本《基準》適用於本市各級林業和園林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承接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依法受委託的林業和園林執法單位等(以下簡稱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規範和監督。
第三條 本《基準》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法實施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對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向公安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第四條 行使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
1.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範圍內進行。
2.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3.責令違法行為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應當書面送達當事人相關文書,依法及時警示告知當事人,並根據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幅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逾期不改正方可予以行政處罰的,不得直接實施處罰。
(二)過罰相當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不得畸輕畸重、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2.同一違法行為涉及同一法律規範規定的兩種以上行政處罰種類,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對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適用處罰較輕的行政處罰種類單處,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適用並處,對具有一般情節的適用處罰較重的行政處罰種類單處。
3.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數個法律規範,法律、法規、規章均規定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應當依照罰款數額較高的法律規範給予罰款處罰。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的數個法律規範除規定應當給予罰款處罰外,還規定應當給予其他種類處罰的,除給予罰款處罰外,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範的規定,給予相應種類的處罰。
行為人出於一個違法目的,實施數個違法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違反數個法律規範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外,擇一重處罰。
4.查處共同違法行為,應當對共同違法行為的整體危害作出一個合理的界定,按法律、法規、規章確定應承擔的責任,再根據各行為人的違法情節、在違法活動中所起的作用、所造成的法律後果和利益分配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定,在裁量權範圍內對各行為人作出與違法責任相當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公平公正原則
對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四)包容審慎原則
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運用提醒教育、勸導示範、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自覺守法,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五)程式正當原則
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等合法權益。
第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配合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主動供述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二)被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八)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時,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實施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應當按照《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詳見附屬檔案1)行使裁量權,確定處罰種類和幅度。符合從輕處罰條件的,由一般、較重檔次減一個檔次進行裁量,屬於較輕檔次的,按該檔次的最低限處罰;符合減輕處罰條件的,在較輕檔次以下進行裁量;符合從重處罰條件的,由較輕、一般加一個檔次進行裁量,屬於較重檔次的,按照該檔次最高限處罰。
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對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檔次按照《基準表》較重檔次執行。符合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條件的,按照前款規定選擇檔次進行裁量。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以下簡稱《減免責清單》,詳見附屬檔案2)及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依照規範性檔案程式制定發布的減免責清單對有關行政處罰事項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辦案機構建議採取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應當在處罰審批表、處罰告知書、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並附相應的證據材料。
核審機構認為辦案機構在案件中未說明理由或者未附相應證據材料的,應當作退卷處理,並要求辦案機構作補充說明或者補充相應的證據。
核審機構認為辦案機構在案件中所建議的處罰檔次缺少必要證據證明的,應當要求辦案機構補充調查有關證據或者變更處理意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立卷歸檔:
(一)對於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決定在裁量許可權範圍內作出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
(二)對具有本《基準》第七條規定的情形決定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行使裁量權不當的,應當按照本《基準》和《基準表》主動改正。
上級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不定期對下級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當的,有權按照本《基準》和《基準表》責令改正。
第十二條 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未按照本單位或者本系統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
(二)因行使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生效裁判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因行使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複議機關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
(四)因行使裁量權不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本市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直接適用。
市林業和園林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或者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及時補充、修訂或者完善本單位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和基準表。
因法律、法規、規章的變化等原因造成違法行為在《基準表》中沒有行政處罰裁量規定的,各區林業和園林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本《基準》的規定另行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
第十四條 本《基準》所稱核審機構,是指以自己名義實施林業和園林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法制工作機構。
《基準表》中有關裁量標準的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若是最高一檔處罰則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 《基準表》《減免責清單》和本《基準》一併執行,由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最終解釋。
第十六條 本《基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林業園林規字〔2018〕1號)、《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部分)〉的通知》(穗林業園林規字〔2022〕2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表.
附屬檔案2: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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