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辦法

《雲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辦法》是為規範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行為,指導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和受委託的組織依法、規範、公平、公正適用《雲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雲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減免責清單(2023年版)》(以下簡稱《減免責清單》),有效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雲南省林業和草原管理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由雲南省林業和草原局於2023年11月3日印發,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林業和草原局
  • 發文字號:雲林規〔2023〕5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雲南省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印發《雲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辦法》等檔案的通知
雲林規〔2023〕5號
各州、市林草局,局機關各有關處室、局屬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行為,指導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規範、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省林草局研究制定了《雲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辦法》《雲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雲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減免責清單(2023年版)》等檔案,已經局黨組2023年第25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
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林業和草原局
2023年11月3日

辦法全文

雲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行為,指導各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和受委託的組織依法、規範、公平、公正適用《雲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雲南省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減免責清單(2023年版)》(以下簡稱《減免責清單》),有效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林業和草原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州、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裁量權基準》《減免責清單》,結合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細化本行政區域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各州、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制定、細化本行政區域的行政裁量權基準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細化自由裁量基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具體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標的、數額、面積、社會危害程度等情節劃分明確、具體的不同檔次;
(四)上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對同一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行為制定了自由裁量基準的,下級主管部門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
第三條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內進行,遵循過罰相當、公平公正、程式正當、綜合裁量的原則,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同類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或者相近。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處罰時效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應當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當事人為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的,應當責令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第六條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抗拒、阻撓執法,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違法行為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三)違法行為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故意毀滅、轉移或藏匿證據,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依法查封(封存)的物品的;
(六)在調查期間通過轉移財產、停業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擔法律責任的;
(七)多次實施林草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給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九條 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條 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涉林草案件,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意見、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裁量權基準》《減免責清單》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並將處理結果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反饋。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林業和草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的,必須查明事實,依據法定程式進行。
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經授權的組織行使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裁量權,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提出處罰建議涉及裁量權的適用時,應當說明理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有關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理由。
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
第十四條 作出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前,應當收集能支持裁量結果檔次的證據,並以此作為行使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裁量權的依據。
作出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前,要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內容、事實、理由,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要在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決定書中對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涉及下列事項的,應當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集體討論決定:
(一)行政執法機構內部或行政執法機構與法制機構對案件的處理存在重大分歧的;
(二)擬對公民處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到上述金額的;
(三)擬查封場所、設施,扣押價值10萬元以上財物的;
(四)擬處暫扣許可證、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的;
(五)擬處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六)擬處降低資質等級的;
(七)擬處限制生產經營活動、限制從業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案件辦結後,執法機構應當對有關的證據資料、法律文書立卷歸檔,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及經授權組織應當通過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對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監督,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責令糾正,並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 本辦法及附屬檔案《裁量權基準》《減免責清單》所稱的“以下”“以上”“超過”包括本數,“不足”“不滿”“不超過”“不到”不包含本數。
第十九條 本辦法於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2015年12月18日雲南省林業廳公布的《雲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及《裁量權基準》《減免責清單》由雲南省林業和草原局負責最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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