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

《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是為了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23〕1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檔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規則。該規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的通知
雲發改法規規〔2023〕5號
各州(市)發展改革委,委內各處室、單位:
《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和《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已經2023年第31次委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1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23〕1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檔案,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及設區的市級、縣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省發展改革委所屬事業單位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實施的行政處罰,以及省發展改革委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委託實施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是指省發展改革委及設區的市級、縣級發展改革部門,其所屬事業單位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許可權範圍內,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作出何種類別、幅度的處罰及其具體適用情形的細化量化標準。省發展改革委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詳見《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附屬檔案1)和《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不予處罰事項清單》(附屬檔案2)。設區的市級、縣級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許可權制定本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內行使,應當符合設定行政處罰事項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目的。
(二)合理性原則。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違法行為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應當與其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執法機構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權基準,向當事人告知裁量所基於的事實、理由、依據等內容。
(四)罰教結合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兼顧糾正違法行為和教育違法當事人,教育違法當事人認識到行為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避免今後發生新的違法行為。教育、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實現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五條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以下情節進行裁量:
(一)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二)違法行為存續時間的長短;
(三)違法行為改正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成效;
(四)當事人同類違法行為次數;
(五)違法行為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和社會影響;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二章 裁量階次
第六條 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行政處罰裁量分為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四個等級。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處罰:
(一)行政相對人屬於法律規定不予處罰的主體;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行政相對人屬於法律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主體;
(二)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
(三)採取拒絕提交、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等方式阻撓執法機關執法的;
(四)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違法行為引起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 當事人不具有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予以一般處罰。
第十一條 符合本規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情形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依法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較低的處罰幅度或者在法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最低限以下進行處罰;
(二)依法予以從重處罰的,應當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者選擇較高的處罰幅度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當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形、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和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同時具有本規則第八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情形、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減輕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行政處罰。
選擇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的,應當持有能證明當事人具有相應情節的證據,並依法履行相應的處罰程式。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行使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處罰種類、幅度等情況作出說明。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對可能影響裁量結果的案情作充分調查,聽取和核實當事人有關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四條 作出涉及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其他較重行政處罰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五條 案件承辦人員在調查、檢查、勘驗過程中應當依法、全面、客觀收集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可能影響裁量的相關證據。對獲取的證據,應當進行書面記錄並經當事人簽字確認,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依據。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註明原因。
案件承辦人員完成案件調查後,應當形成案件調查報告,說明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對擬行使的行政處罰裁量權提出建議。
第十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經法規處法制審核,案件執法主辦處室(單位)應當向法規處說明理由、附相應的證據材料。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係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案件調查終結後,經委負責人審查,根據調查結果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移送司法機關的決定。對於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經委主任辦公會集體討論決定,對集體討論情況應當予以記錄,並立卷歸檔。
第十八條 通過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調整時,應及時調整修訂本規則及《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和《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第二十條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有關裁量權的規定中,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罰款”均以人民幣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屬檔案:1.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2.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不予處罰事項清單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關於“健全行政裁量基準”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安排部署,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23〕11號)要求,實現“到2023年底前,全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普遍建立”的目標,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結合履行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的工作實際,研究起草了《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行政許可規則》)和《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行政處罰規則》)。
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以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形式發布”要求,認真落實《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等有關規定,兩次徵求了16個州(市)發展改革委和委內相關處室(單位)的意見,並通過委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召開了專家論證會,開展了合法性審查,經2023年第31次委黨組會議審議通過,出台了《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
二、主要內容
《雲南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分為《行政許可規則》和《行政處罰規則》。
(一)《行政許可規則》。分為適用規則和基準兩部分。一是適用規則。共10條,主要內容是明確了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適用範圍,將全省發展改革系統行政許可事項納入裁量基準範圍,實施標準化管理;規定了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化管理,並根據實際動態調整清單;細化了行政許可流程的主要環節,對許可受理、審查、決定、變更、延續、註銷、撤銷等程式進行了細化說明。二是基準。以附屬檔案的形式針對4個行政許可事項,從設定依據、許可程式、申報要件、許可條件、裁量結論、辦結時限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二)《行政處罰規則》。分為適用規則和基準兩部分。一是適用規則。共4章21條,第1至5條為總則部分,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第6至12條為裁量階次部分,列明不予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的具體適用情形,明確了量罰標準;第13至18條為監督管理部分,明確了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要求、程式和責任;第19至21條為附則部分,明確了動態調整、重要用語含義和實施日期等。二是基準。以附屬檔案的形式針對5個行政處罰事項,從處罰依據、具體情形、裁量階次、裁量標準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並建立了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設定的行政處罰事項不予處罰的情形和不予處罰的依據進行明確。
三、主要特點
一是堅持依法履職。行政裁量權基準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裁量範圍、裁量幅度、裁量種類等予以明確,依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的標準、條件、程式、時限等。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嚴禁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或減損其權益,統一標準尺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二是堅持統籌推進。按照省級行政執法部門承擔本部門本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主體責任的要求,嚴格落實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對全省發展改革系統省級、市級、縣級行政許可事項明確了統一的裁量基準。
三是堅持動態調整。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法律、法規、規章調整修改或客觀工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及時做好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調整工作,並同步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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