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民政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

《雲南省民政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民政工作實際而制定的規則。

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

徵求意見

2023年7月24日,雲南省民政廳發布公開徵求《雲南省民政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徵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徵求意見稿

雲南省民政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省民政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積極推行行政執法包容審慎監管的意見》、《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民政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省各級民政部門及其依法委託的組織(以下簡稱民政行政權力實施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行為時,適用本規則。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裁量權,是指民政行政權力實施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根據立法宗旨和原則,對實施行政權力的種類、範圍、幅度等進行合理裁斷、選擇和適用的權力。
本規則所稱裁量權基準,是指民政行政權力實施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綜合考慮行政相對人實施行為的類別、性質情節、後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裁量權的具體規範。
第四條 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行政裁量權的行使要於法於規有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行政執法事項、條件、種類、幅度的規定,應當在法定許可權內,按照法定程式實施裁量。
(二)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要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類別、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近事項,適用的法定依據、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實施行政裁量權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公開;未經公開的,不得作為依據。行使行政裁量權的結果應當依法公開。
(三)合理原則。要綜合考慮行政職權的種類,以及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法律要求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應確屬必要、適當,並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公眾合理期待。
(四)高效便民。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理念,最佳化服務,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濫用行政裁量權,防止執法擾民和執法簡單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為市場主體和人民民眾提供便利。
第二章 行政權力裁量權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首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當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實施行政處罰的,不得直接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檔案對責令改正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單位負責同志批准可以延長,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當事人是否有主觀故意和主觀惡性的大小;
(二)當事人是否多次違法;
(三)違法金額大小;
(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短;
(五)違法行為涉及的區域範圍;
(六)違法行為的手段惡劣程度;
(七)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程度;
(八)其他依法應予考慮的因素。
第八條 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一般可以劃分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五個裁量階次,階次之間相互銜接。特殊情況下,不具有不同處罰裁量權幅度或者難以劃分五個裁量階次的,依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可以少於五個階次設定裁量權基準。
符合特定情形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則相關規定,適用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不具有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適用一般處罰;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適用從重處罰。
第九條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事由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六)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民政行政權力實施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防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第十條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一種處罰種類中較低的處罰幅度。減輕行政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以下或者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進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危害後果較重的;
(二)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
(三)經責令改正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六)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尚未構成犯罪的;
(七)違法行為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
(八)故意毀滅、轉移或藏匿證據,無理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依法應當給予從重處罰的。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二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處罰理由及享有的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等權利,聽取當事人對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涉及裁量事項的,應當引用裁量權基準相關依據。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建議、聽證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中,應當將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進行表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省級民政部門行使的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確認等行政權力無自由裁量空間,不制定裁量基準。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民政行政權力實施機關發現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應當主動、及時自行糾正。
上級機關通過執法檢查、案卷評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對下級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依照有關規定責令糾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民政行政權力實施機關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可以依法投訴、舉報,要求調查和處理。接受投訴、舉報的部門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進行調查,依照職權在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當事人認為民政行政權力實施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則所附《雲南省民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附屬檔案1)、《雲南省民政廳不予處罰事項清單》(附屬檔案2)、《雲南省民政廳從輕處罰事項清單》(附屬檔案3)、《雲南省民政廳減輕處罰事項清單》(附屬檔案4)原則上適用於全省民政行政權力實施機關。
州市和縣級民政行政權力實施機關可以對照權責清單,結合本地區實際,依法依規進一步細化行政權力裁量基準,按照《雲南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辦法》等有關規定,嚴格制發程式並公開。
第二十條 建立行政權力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制定裁量權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及時修訂本規則和《雲南省民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及有關清單。
第二十一條 《雲南省民政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沒有規定的情形,應當根據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則確定的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雲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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