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

《福建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是2022年12月福建省民政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1日
  • 發布單位:福建省民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福建省民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民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廳機關各處(室、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民政業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制定《福建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民政廳
2022年12月21日

辦法全文

福建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促進行政處罰行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民政行政處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民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內,根據立法宗旨和原則對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等進行合理裁斷、選擇和適用的權力。
本辦法所稱裁量權基準,是指民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手段、後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裁量權的具體規範。
第三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按照法定程式實施裁量。
第四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必要、適當,且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同一違法案件的多個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不同情節及其在違法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確定相應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歧視。對於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當的同類案件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相同。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公開、公正,做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七條 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當事人是否有主觀故意和主觀惡性的大小;
(二)當事人是否多次違法;
(三)違法金額大小;
(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短;
(五)違法行為涉及的區域範圍;
(六)違法行為的手段惡劣程度;
(七)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程度;
(八)其他依法應予考慮的因素。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3)行政處罰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
(4)行政處罰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範圍,不具有管轄權的;
(5)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法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檔案對責令改正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期限,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十一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處罰理由及享有的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等權利,聽取當事人對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建議、聽證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中,應當將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進行表述並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依據,但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不得在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書中援引;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民政部門發現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應當主動、及時自行糾正。
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民政部門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可以依法投訴、舉報,要求調查和處理。接受投訴、舉報的民政部門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進行調查,依照職權在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四條 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銷:
(一)嚴重違反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的,但是可以補正的除外;
(三)無正當理由,不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
第十五條 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理和處分:
(一)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複議機關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被當事人投訴,投訴情況查證屬實,且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福建省民政廳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遵守本辦法和《福建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市縣民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可以參照適用。
第十七條 本辦法及《福建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沒有規定的情形,應當根據相應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確定的原則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本辦法及《福建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與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一致的,以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為準。行政處罰以外的民政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附屬檔案:
一、福建省民政廳社會組織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二、福建省民政廳養老服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三、福建省民政廳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四、福建省民政廳減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五、福建省民政廳從輕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內容解讀

福建省民政廳印發了《福建省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福建省民政廳2014年制定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隨著法律法規的調整,其中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實際,為進一步完善民政執法程式,需要重新制定新的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
二、起草依據
該檔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制定。
三、起草過程
前期,我們在深入研究基礎上形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各設區市民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對《辦法》進行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送審稿。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四章,第一章總則對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概念、行使裁量權的原則等進行明確;第二章裁量規則主要對如何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了規定;第三章監督管理主要規定了違法行使裁量權的後果和相應的處分規則;第四章附則明確了《辦法》適用於廳機關,市縣民政部門可以參照適用。
為貫徹包容審慎監管的執法精神,我廳根據《行政處罰法》三十二條和三十三條的規定,針對對部分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行為,制定了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和從輕行政處罰三張清單,便於處罰機關靈活適用。因我廳四項行政強制權不存在可以免於強制的情形,故暫不制定不予行政強制清單。
五、關於施行日期的說明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十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