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促進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應急管理部組織起草了《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7月
  • 發布單位:應急管理部
修訂信息,全文,

修訂信息

2023年7月24日,應急管理部發布《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23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行使行政裁量權,保障應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有效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裁量權基準,是應急管理部門結合工作實際,針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徵收徵用、行政強制、行政檢查和其他行政措施,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許可權、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並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應急管理部門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應急管理系統消防救援機構、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地震工作機構行政裁量基準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根據依法授權或者委託履行應急管理行政執法職責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等組織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有關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設定應當於法於規有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行政執法事項、條件、程式、種類、幅度的規定,充分考慮調整共同行政行為的一般法與調整某種具體社會關係或者某一方面內容的單行法之間的關係,做到相互銜接,確保法制的統一性、系統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嚴格依照法定程式科學合理制定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第五條 制定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要綜合考慮行政職權的種類,以及行政執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法律要求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等因素,應確屬必要、適當,並符合社會公序良俗和公眾合理期待。要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類別、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近事項處理結果要基本一致。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理念,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簡化流程、明確條件、最佳化服務,切實提高行政效能,嚴格監管、不走過場,杜絕執法“寬鬆軟虛”,避免濫用行政裁量權,防止執法擾民和執法簡單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為行政相對人和人民民眾提供便利。推動行政處罰裁量適當、行政許可便捷高效、行政徵收徵用公平合理,規範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強制和行政檢查行為。
第二章 制定職責和許可權
第七條 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職責分別由應急管理部、國家消防救援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中國地震局制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救援總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執法管轄區域)內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對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
第八條 應急管理行政許可、行政徵收徵用、行政強制、行政檢查以及其他行政措施的行政裁量權基準,由負責實施該行政措施的應急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製定。
第九條 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監督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制定、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採用適當形式在有關政府網站或者行政服務大廳、本機關辦事機構等場所向社會公開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接受行政相對人和人民民眾監督。
第三章 範圍內容和適用規則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避免畸輕畸重、顯失公平。
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同一種違法行為可以選擇處罰種類的,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明確選擇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般應當確定適用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等三個不同裁量階次的具體情形。
第十三條 罰款數額對應的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等情形應當明確具體,嚴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內。
罰款為一定金額倍數的,應當在最高倍數與最低倍數之間合理劃分不少於三個階次;最高倍數是最低倍數十倍以上的,應當劃分不少於五個階次;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額與最低額之間合理劃分不少於三個階次。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發揮行政處罰教育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作用。
應急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予沒收物品、沒收違法所得,再作其他行政處罰的,不得直接選擇適用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十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九條 當事人存在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處罰階次的中檔以下確定行政處罰,但不得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下限。
當事人存在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對應裁量階次下劃一檔確定行政處罰。對當事人作出減輕處罰決定的,應當經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
第二十條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對國家層面部署開展的安全生產治理等專項執法活動,經自查自改,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仍然存在有關違法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對當事人依法從重處罰的,不得要求一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最高限額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法並按期整改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的,可以不予罰款。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不同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同一條款的不同違法情形,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或者同一法律條款規定的不同違法情形,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第二十三條 應急管理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許可事項、具體條件、工作流程、辦理期限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應急管理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在明確行政許可條件、程式、辦理時限、申請材料和流程時,不得增加許可條件、環節,不得增加證明材料,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歧視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條款,防止行業壟斷、地方保護、市場分割。
對於法定的行政許可程式,負責實施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最佳化簡化內部工作流程,合理壓縮行政許可辦理時限。
第二十五條 應急管理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由不同層級應急管理部門分別實施的,應當明確不同層級應急管理部門的具體許可權、流程和辦理時限。
不同層級應急管理部門均有權實施同一行政許可的,有關應急管理部門不得指定或者限制申請人的自主選擇權。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沒有對行政許可規定數量予以限制的,應急管理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不得設定數量限制。
對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應急管理部門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關依據和數量限制的具體情形。
第二十七條 應急管理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涉及需要申請人委託中介服務機構提供資信證明、檢驗檢測、評估等中介服務的,不得指定具體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由應急管理部門實施某項行政許可,沒有同時規定行政許可的具體條件的,原則上應當以部門規章形式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範。
第二十九條 應急管理行政徵收徵用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行政徵收徵用的標準、程式、許可權等內容,合理確定徵收徵用財產和物品的範圍、數量、數額、期限、補償標準等。
對行政徵收項目的徵收、停收、減收、緩收、免收情形,應當明確具體情形、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第三十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徵收徵用項目外,應急管理部門不得增設新的徵收徵用項目。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強制種類、條件、程式、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應急管理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應當明確檢查主體、依據、標準、範圍、內容、手段和頻率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存在裁量空間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有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類別細化、量化行政裁量基準和實施程式。
第三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作出有關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內容、事實、理由,有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應當在行政執法決定書中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第四章 制定程式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制定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根據需要,科學分析影響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實施效果,做好裁量階次與裁量因素的科學銜接、有效結合,實現各裁量階次適當、均衡,確保行政執法適用的具體標準科學合理、管用好用。
第三十六條 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需要以部門規章形式制定的,應當按照《規章制定程式條例》規定,認真執行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等程式。
應急管理部門需要以規範性檔案形式規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公開發布等程式。
第三十七條 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後,要按照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確定的程式和時限報送備案,主動接受備案審查機關監督。
第三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行政裁量權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按照程式修改並公布。未修改公布前,有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行政裁量權基準予以調整適用。
第三十九條 上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複議附帶審查、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推進行政執法裁量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人工智慧、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嵌入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精準指引,有效規範行政裁量權行使。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0年7月15日公布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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