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

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

《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旨在規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黑龍江省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經202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28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 
辦法發布,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2018年
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
《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已經2018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
省長:王文濤
2018年12月29日
2023年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號
《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已經2023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省長 梁惠玲
2023年12月20日

檔案全文

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推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裁量權的規範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行政裁量權的規範和監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職責範圍內,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方式、種類、幅度和時限等,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審查、判斷並作出處理的權力。
第四條 規範行政裁量權,應當堅持法制統一、程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體現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規範行政裁量權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規範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規範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依照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設定的行政執法事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對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
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下級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下級行政機關不能直接適用的,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定的行政裁量權範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本辦法所稱行政裁量權基準,是指行政機關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政管理實際,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許可權、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並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第七條 制定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許可條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出具體條件;
(二)對行政許可程式及辦理時限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出具體程式和時限;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列出材料清單;
(四)對不予受理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出不予受理的具體情形;
(五)對變更、撤回、撤銷、註銷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出具體條件和程式;
(六)對行政許可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八條 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對同一種違法行為,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列出對應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
(三)依法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列出單處或者並處的具體情形;
(四)在裁量階次上列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有處罰幅度的列出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
(五)對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九條 制定行政徵收徵用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徵收徵用的標準、程式和許可權只有原則性規定的,進行細化量化;
(二)對行政徵收徵用財產和物品的範圍、數量、數額、期限、補償標準等只有原則性規定的,予以明確;
(三)對行政徵收項目的徵收、停收、減收、緩收、免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明確具體情形、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減收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列出各幅度適用的具體情形;
(四)對行政徵收徵用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條 制定行政確認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確認條件、程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出具體條件、程式;
(二)對行政確認辦理時限只有原則性規定的,確定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
(三)對行政確認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列明材料清單;
(四)對行政確認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一條 制定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給付條件、程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出給付的具體條件、程式;
(二)對行政給付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列出行政給付數額的具體標準;
(三)對行政給付辦理時限只有原則性規定的,確定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
(四)對行政給付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列出材料清單;
(五)對行政給付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二條 制定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強制的條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出具體條件;
(二)對行政強制的程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出具體程式;
(三)對行政強制的辦理時限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出具體的辦理時限;
(四)對採用非行政強制性手段能夠達到行政管理目的、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列出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情形;
(五)對行政強制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三條 制定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檢查許可權、檢查範圍、檢查方式、檢查頻次只有原則性規定的,予以明確;
(二)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列出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督管理的事項;
(三)對同一行政檢查對象可以合併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行政檢查範圍的,列出合併或者聯合行政檢查的事項;
(四)對行政檢查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四條 存在裁量空間的其他行政行為,應當根據行為類型分別細化、量化裁量權基準。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並經本單位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裁量權的類型確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發布形式。以政府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檔案形式制定裁量權基準的,應當履行政府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的法定程式,並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行政裁量權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廢止,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調整行政裁量權基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對外公開。
行政裁量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允許社會公眾按規定查詢。
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新媒體等多種方式,加強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宣傳,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監督和評議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實務納入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範圍,通過專業講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擬等方式,提高行政執法人員規範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能力。
第十九條 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符合立法或者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的目的;
(二)在法定裁量幅度範圍內;
(三)公平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考慮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五)依法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最有利的方式;
(六)除相關依據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外,相同或者相似情形下,作出行政裁量的決定應當與以往作出的決定基本相同。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內容、事實、理由,有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應當在行政執法決定書中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第二十一條 省、市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裁量權案例指導制度,每年編制指導案例,指導下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行政執法裁量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嵌入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精準指引,有效規範行政裁量權行使。
司法行政部門和行政機關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複議附帶審查、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行政裁量權基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一)超越制定許可權的;
(二)違反法定程式的;
(三)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裁量規則的;
(四)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不科學、不合理、不具有操作性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糾正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建立對本單位、下一級行政機關制定和行使行政裁量權的監督機制;發現制定或者行使行政裁量權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自行主動、及時糾正。
未自行糾正的,制定或者行使行政裁量權行政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糾正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要求制定、發布行政裁量權基準的;
(二)未執行已公布生效的行政裁量權基準的;
(三)發現違法行使行政裁量權,未自行糾正或者未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決定糾正的;
(四)濫用行政裁量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依法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或者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決定:
(一)有行政裁量權基準而未適用的;
(二)錯誤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的;
(三)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謀取私利或者為特定關係人謀取利益的;
(四)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推進行政機關合理行政,保障行政機關公平、公正地處理行政事務,避免行政權力尋租和濫用問題發生,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1月28日我省施行《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近日,記者採訪了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對《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進行解讀,《辦法》通過規範行政裁量權,縮小裁量空間、限制隨意裁量,提升依法行政的公信力,使我省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和監督工作走上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的軌道。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據省司法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行政裁量權是行政機關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自主決定處理行政事務的權力。規範行政裁量權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決行政裁量權行使和監督中存在問題的有效手段。我省行政執法機關在裁量權的行使方面尚存在著裁量權基準缺失、裁量標準不統一、人情和關係裁量、行政裁量隨意做出、裁量權監督不力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執法腐敗現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阻礙了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和法治政府建設的進程。因此,我省以立法的形式出台《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對行政裁量權加以規範。《辦法》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避免行政執法隨意化等問題”。
行使行政裁量權應遵循六種規則
《辦法》規定,行使行政裁量權應遵循六種規則。即符合立法或者規範性檔案制定的目的;在法定裁量幅度範圍內;公平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考慮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依法可以採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最有利的方式;除相關依據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外,相同或者相似情況下,作出行政裁量的決定應當與以往作出的決定基本相同。
五項基本制度規範行政裁量權
《辦法》採取建立綜合控制制度模式,建立五項基本制度來規範行政裁量權。一是源頭控制制度。規定行政機關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對行政裁量權的種類、幅度以及行使主體、條件、時限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縮減行政裁量的空間。二是規則控制制度。規定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標準、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循平等對待、排除干擾、降低損害、先例規則等一般規則。三是適時調整制度。規定行政裁量標準的制定機關要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對行政裁量標準進行評估論證和調整完善。四是程式控制制度。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執行迴避、公開、告知、聽證等程式制度;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工作程式,明確各內部機構行使行政裁量權的具體職責,並要求實施重大行政行為的,應當由本機關集體討論決定。五是案例指導制度。規定省、市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裁量權案例指導制度,每年編制指導案例,指導下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
行政機關可在裁量標準範圍內合理細化
《辦法》按照省、市、縣三級立法和規範性檔案制定的許可權,規定了行政裁量標準制定的主體。同時,為使行政裁量標準符合當地實際情況,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相關行政裁量權標準的,有關行政機關可在規定的裁量標準範圍內進行合理細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裁決、存在裁量空間的其他行政行為等情形,可根據行為類型分別細化、量化裁量標準。例如,對行政許可條件有選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對應的具體情形;同一種違法行為,有處罰幅度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一般應當劃分三個以上具體裁量階次,並列明每一階次處罰的具體標準;對行政確認條件、程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條件、程式;對行政給付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確定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對行政裁決立案、通知、答辯、審查、決定、執行等程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程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