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規範糧食流通行政處罰裁量權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規範糧食流通行政處罰裁量權管理辦法》是為規範糧食和物資儲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為,推進全省糧食和物資儲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正確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的制度。

發布通知,試行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地)、縣(市、區)糧儲(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省委十三屆二次全會關於建設更高水平法治黑龍江的部署要求,根據《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有關規定,為推進全省糧儲(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結合我省糧食流通行政執法實際,省局制定了《黑龍江省規範糧食流通行政處罰裁量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22年第23次局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對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省局。
黑龍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3年1月18日

試行全文

黑龍江省規範糧食流通行政處罰裁量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糧食和物資儲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為,推進全省糧食和物資儲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障行政處罰裁量權正確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黑龍江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縣級及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範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糧食和物資儲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方式、種類、幅度範圍內選擇,作出具體糧食行政處罰決定的許可權。
第四條  全省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法治統一、程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於違法主體、性質、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以及處罰幅度應當相同。
第六條  實施糧食流通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與行為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差異較大的;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同類案件中,違法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基本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差異較大的。
第二章  裁量規則
第七條  《黑龍江省糧食流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為本辦法的附屬檔案(以下簡稱《基準》),是縣級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標準。
第八條  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量罰:
(一)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二)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節,並且不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按最高幅度予以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予以處罰;同時具有一個或多個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其主要情節做出具體處罰決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九條  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範的,在適用法律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下位法服從上位法,上位法律規範優先適用;
(二)同位法律規範有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
(三)同位法律規範生效時間在後的優先適用。
(四)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如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性後果的;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四)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5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違法行為人違法時不滿14周歲的;
(六)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內依法從重處罰:
(一)被處罰後兩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違法行為或同一當事人被處罰兩次以上,或者經教育後仍不改正的;
(二)違法行為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等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故意隱匿、轉移、銷毀違法證據,無理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五)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
(六)以暴力等妨礙、阻止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七)在發生應急處置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八)其他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
第十三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三章  裁量程式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構必須查明事實,並依據正當程式進行。
第十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前,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能支持裁量結果檔次的證據,並以此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依據。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中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依據。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是否採納以及處罰決定中有關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理由應當予以說明,並告知當事人。
執法機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裁量實施標準和理由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通過審核,不得下達案件處罰文書。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及規章明確規定應當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能立即改正的應當責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糧食和物資儲備(糧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複議附帶審查、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建立《基準》動態調整機制,行政裁量權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適用《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報請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批准後,可以調整適用。對調整適用的行政裁量權基準,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要及時修改。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部門發現行政處罰裁量不當的,應當及時、主動糾正。
第二十五條  糧食流通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裁量權的,由有行政處分權的部門依法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黑龍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基準》。全省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裁量時統一遵守本辦法和《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以內,對行政違法相對人適用相對較重的處罰,不得高於處罰幅度所設定的最高處罰標準;所稱“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以內,對行政違法相對人適用相對較輕的處罰,不得低於處罰幅度所設定的最低處罰標準;所稱“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屬檔案:黑龍江省糧食流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