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關於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關於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是為規範行政裁量權行使,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 號),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措施。

2023年6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 印發時間:2023年6月6日
措施全文,印發通知,

措施全文

關於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為規範行政裁量權行使,全面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 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貫徹落實措施如下。
一、嚴格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職責
(一)規範基準制定許可權。各級、各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許可權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省級行政機關負責研究制定本系統的行政裁量權基準;本系統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權在市、縣依法相對集中由系統外的其他部門、單位行使的,其行政裁量權基準由省級行政機關統一制定。市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關負責制定本級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執法事項的裁量權基準,並匯總整理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對上級已經制定的,原則上直接適用;確實不能滿足本地區實際需要的,可以在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上級沒有制定的,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裁量權基準。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對上級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標準、條件、種類、幅度、方式、時限予以合理細化量化。下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與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衝突的,應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二)統籌考慮裁量因素。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要遵守法制統一、程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則,堅持條塊結合、以條為主,做到橫向協調、縱向銜接。行政機關在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時,要加強與上級行政機關的對口聯繫,與上級行政機關在裁量因素、基準格式等方面保持一致。要綜合考慮本地區本系統工作實際,可以參考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口規模等相近地方的有關規定。同一行政執法事項涉及本級多個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機關可以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聯合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也可以分別制定。同一行政執法事項在不同層級、不同地區由不同行政機關實施的,上級行政機關要將已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印發到負責實施的所有下級行政機關,並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制定和適用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指導。
二、準確界定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
(三)明確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內容。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要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和單行法有關規定,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確保裁量權基準明確具體、可操作。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要明確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違法行為的表述要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基本一致;法定依據要明確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及具體條款內容;裁量階次要包含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其中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等法定處罰種類、幅度外的裁量階次,可以在具體違法行為事項上明確,也可以通過總則、實施規則等形式統一進行明確;適用條件要對應每一種裁量階次細化具體的適用情形,有處罰幅度的要明確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等具體情形;處罰標準要對應適用條件合理明確具體的處罰種類、數額區間等。不予處罰、免予處罰的適用條件要明確具體。需要在法定處罰種類或者幅度以下減輕處罰的,要嚴格進行評估,明確具體情節、適用條件和處罰標準。法定罰款幅度內罰款數額為一定金額倍數的,要在最高倍數與最低倍數之間劃分階次;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額與最低額之間劃分階次。
(四)明確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內容。制定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要與最佳化營商環境各項要求相銜接。擬在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中設定行政許可的,應當明確行政許可的具體條件;已設定的行政許可沒有具體條件或者只有原則性規定的,要通過提請修改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或者按照相關授權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範,不得增加許可條件、環節,不得增加證明材料,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歧視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條款。對法定的行政許可程式,有關行政機關最佳化簡化內部工作流程、合理壓縮行政許可辦理時限,作出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最佳化調整的,可以以行政規範性檔案形式規定。
(五)明確其他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對其他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研究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重點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強制的程式、條件和期限的原則性規定進行細化量化。制定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要結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綜合查一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分級分類監管等規定,對行政檢查的主體、依據、標準、範圍、內容、手段和頻率等進行細化量化。制定行政徵收徵用裁量權基準,重點對行政徵收徵用的標準、程式和許可權進行細化量化,合理確定徵收徵用財產和物品的範圍、數量、數額、期限、補償標準等。對徵收、停收、減收、緩收、免收情形只有原則性規定的,要明確具體情形、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徵收數額有一定幅度的,合理劃定階次,明確每一階次的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徵收數額計算方法可以選擇的,列明徵收數額計算方法適用的具體情形。制定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裁量權基準,重點對法定條件、程式、辦理時限的原則性規定進行細化量化,對行政確認的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進行明確,對行政給付數額規定一定幅度的,合理劃定階次,明確每一階次的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
三、全面加強行政裁量權基準管理
(六)嚴格制定和公布程式。行政裁量權基準要依照法定程式以規章或者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制定。司法行政機關要依法開展備案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級行政機關要及時將制定的或梳理匯總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監督。
(七)規範基準適用。各級行政機關要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嵌入執法辦案系統,為執法活動提供精準指引。要大力推行“說理式執法”,在行政執法決定書中對基準適用情況予以明確。適用本級制定的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主要負責同志批准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調整適用,批准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作為執法案卷一部分歸檔保存。適用上級制定的基準出現上述情形的,報請制定機關批准後調整適用。
(八)加強監督管理。各級、各部門要通過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複議附帶審查、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行政裁量權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或者出現調整適用情形的,制定機關要及時調整修改。
四、強化工作保障
(九)強化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加強統籌協調、狠抓工作落實。各級行政機關要吸納執法標兵和業務骨幹參與制定工作,注重宣傳引導、強化業務培訓,推進本系統標準統一、符合實際、便於操作,提高熟練運用基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發揮組織協調、統籌推進、指導監督作用,及時總結典型經驗、研究解決共性問題,督促推進貫徹落實。
(十)抓好工作落實。各級、各部門要對已經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梳理論證和評估。內容、形式等符合要求的繼續適用,不符合的抓緊修改完善;應當制定而尚未制定的,嚴格按要求儘快制定公布。省級要於2023年9月底前完成,市縣要於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各市、省直各部門將貫徹實施情況於2023年11月底前報省司法廳。省司法廳要加強調度督導,重要情況及時報告省政府。

印發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於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魯政辦發〔2023〕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關於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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