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

2019年12月1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4號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布過程,全文內容,

發布過程

2019年12月1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4號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

全文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行政裁量權的規範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定職責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方式、條件、範圍、種類、幅度和期限等,結合具體情形決定處理行政事務的權力。
第四條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堅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規範行政裁量權工作的組織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規範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規範行政裁量權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行政機關起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對行政裁量權的方式、條件、範圍、種類、幅度和期限等行政裁量要素作出具體規定,減少行政裁量的空間。
第七條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迴避、公開、告知、聽證、期限、說明理由等程式規定。
第八條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符合立法或者規範性檔案制定的目的;
(二)公平對待行政相對人;
(三)充分考慮事實因素和法律因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四)在法律依據和客觀事實不變的情況下,處理相同或者相似行政事務的決定應當與以往依法作出的決定基本相同。
第九條 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科學合理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權,規範行政裁量權行使。
裁量基準是指為規範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對法律、法規、行政規範性檔案原則性、抽象性、彈性條款或裁量幅度過大的條款制定具體化、細化和量化的標準。
第十條 自治區級行政機關對其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以及自治區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負責組織制定行政裁量基準,並在自治區範圍內適用。
州(市、地)級行政機關對其實施的自治州和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規章以及州(市、地)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負責組織制定行政裁量基準,並在本轄區範圍內適用。
自治縣的縣級行政機關對其實施的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負責組織制定行政裁量基準,並在本縣範圍內適用。
實行自治區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由自治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行政裁量基準,並在自治區範圍內適用。
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相關行政裁量基準的,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在規定的裁量基準範圍內進行合理細化。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基準,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行政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並自裁量基準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抄送同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經濟社會發展等變化因素,對行政裁量基準及時進行評估論證、調整完善。
第十二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細化和量化行政裁量基準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行政裁量基準制定工作。
在本辦法施行後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細化和量化行政裁量基準的,自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規範性檔案施行之日起1年內完成行政裁量基準制定工作。
第十三條 制定行政裁量基準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發布規範行政裁量權的典型案例,指導規範行政裁量權。典型案例發布應當遵守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細化、量化裁量基準:
(一)對行政許可條件有選擇性規定的,應當列明對應的具體情形;
(二)對行政許可程式及行政許可變更、撤回、撤銷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程式;
(三)對行政許可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確定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
(四)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列出材料清單;
(五)對不予許可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明不予許可的具體情形;
(六)行政許可事項在申請和辦理過程中有其他應當細化、量化行政裁量基準的情形。
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細化、量化裁量基準:
(一)對適用簡易程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明適用的具體情形;
(二)同一種違法行為,可以選擇處罰種類的,應當列明選擇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
(三)同一種違法行為,有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一般應當劃分不少於三個具體裁量階次,並列明每一階次處罰的具體基準;
(四)對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條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明具體情形;
(五)依法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列明單處或者並處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
(六)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有其他應當細化、量化裁量基準的情形。
第十六條 行政確認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細化、量化裁量基準:
(一)對行政確認條件、程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條件、程式;
(二)對行政確認申請需提交的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列出申請提交材料的清單;
(三)對行政確認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確定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
(四)實施行政確認過程中其他應當細化、量化裁量基準的情形。
第十七條 行政給付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細化、量化裁量基準:
(一)對行政給付條件、程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給付的具體條件、程式;
(二)對行政給付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應當列明行政給付數額的具體基準;
(三)對行政給付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確定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
(四)實施行政給付過程中其他應當細化、量化行政裁量基準的情形。
第十八條 行政裁決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細化、量化裁量基準:
(一)對行政裁決立案、通知、答辯、審查、決定、執行等程式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具體程式;
(二)對行政裁決基準只有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明基準對應的具體情形;
(三)對行政裁決辦理時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確定具體情形的辦理時限;
(四)實施行政裁決過程中其他應當細化、量化行政裁量基準的情形。
第十九條 行政徵收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細化、量化裁量基準:
(一)對行政徵收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應當列明各種幅度適用的具體情形;
(二)對行政徵收數額的計算方法可以選擇的,應當列明各種徵收數額計算方法適用的具體情形;
(三)對行政徵收減征、免徵的條件只作原則性規定的,應當列出減征、免徵的具體條件;
(四)對行政徵收減征數額存在一定幅度的,應當列明各種幅度適用的具體情形;
(五)實施行政徵收過程中其他應當細化、量化裁量基準的情形。
第二十條 行政強制的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做到客觀、適度,採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的種類、程式和時限存在裁量空間的,應當細化、量化。
第二十一條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裁量空間的,應當根據行為類型分別細化、量化裁量基準。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建立對本單位、下一級行政機關規範行政裁量權的監督機制;發現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發布行政裁量基準的或者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主動糾正;未自行糾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糾正或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制定裁量基準、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監督、監察監督、司法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並對監督意見依法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裁量基準設定不合理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建議。
第二十四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接受委託的組織行使行政裁量權,適用本辦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中央駐自治區行政機關規範行政裁量權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後,自治區級以下行政機關應當對在本辦法施行前公布實施的涉及自治區規章以上法律、法規的細化、量化基準進行清理。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規範行政裁量權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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