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統計行政處罰行為,保障統計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統計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局等四部門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局等四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的通知
新統規〔2024〕1號
各地(州、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地(州、市)、縣(市)調查隊,兵團各師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兵團各師調查隊,自治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新疆調查總隊、兵團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兵團調查總隊各處室及直屬事業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經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局黨組、中共國家統計局新疆調查總隊黨組、中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黨組、中共國家統計局兵團調查總隊黨組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新疆調查總隊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調查總隊
2024年2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統計行政處罰行為,保障統計部門依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統計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家統計局關於進一步規範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檔案,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行使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合法裁量。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範圍內進行,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牴觸。
(二)合理裁量。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應當公平、公正、合理、適當。
(三)綜合裁量。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行使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下列步驟:
(一)結合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界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根據不同處罰對象、不同違法行為,初步確定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辦法,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照本辦法,決定是否對統計違法行為予以處罰,予以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五條  對下列統計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的;
(二)遲報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後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四)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五)提供不完整統計資料的;
(六)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執法檢查查詢書的;
(七)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第六條  統計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統計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七條  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無統計違法記錄的,視為初次統計違法。
當事人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限期內改正統計違法行為的,視為及時改正。
第八條 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屬於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的統計違法行為除外:
(一)違法數額對本地區或者本部門統計數據影響較小且
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受有關部門或者人員干預提供
不真實、不完整統計資料,當事人提出明確指認且干預違法事實被查實的;
(三)當事人主動反映違法行為和問題線索的;
(四)主動減輕或消除統計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或者影響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存在拒絕、阻礙統計執法檢查行為的,不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九條  統計違法行為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違法數額對本地區或者本部門統計數據造成影響較大的;
(二)統計指標出現長時間、大範圍差錯,且均達到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標準的;
(三)受到統計行政處罰後,二年內再次發生統計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  下列情形屬於本辦法中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統計違法行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的;
(二)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監督檢查,嚴重影響相關工作正常開展的;
(三)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一年內被責令改正3次以上的。
第十一條  對當事人同一個統計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統計資料涉及多個統計指標的,應當以各個指標所對應裁量基準中的最高檔次進行認定處罰。
第十二條  對違法從事涉外統計調查活動的單位、個人,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停止調查,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涉外統計調查資格,撤銷涉外社會調查項目批准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在全國人口普查、經濟普查、農業普查中發生的統計違法行為,依照《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農業普查條例》進行認定處罰。
第十四條 在依法對統計違法案件作出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時,應當通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從輕處罰是指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輕的處罰,從重處罰是指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內給予較重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基礎裁量檔次幅度外減輕一檔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有關用語解釋如下:
(一)應報數額是指統計調查對象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應當報送的具體數額;
(二)違法數額是指統計調查對象違反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報送的具體數額與應報數額之差的絕對值;
(三)違法比例是指違法數額占應報數額的比重;
(四)主要價值量指標是指國家統計調查與核算涉及的重要指標,其他指標是指主要價值量指標以外的價值量指標以及實物量指標;
(五)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各類統計違法行為最高一檔的罰款金額含本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統計機構,以及國家統計局派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調查機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新疆調查總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兵團調查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局2021年5月1日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辦法(試行)》(新統字〔2021〕18號),國家統計局新疆調查總隊2019年12月1日印發的《國家統計局新疆調查隊系統統計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辦法(內部試行)》(新調辦字〔2019〕103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2019年12月26日印發的《兵團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兵統發〔2019〕36號),國家統計局兵團調查總隊2022年4月1日印發的《國家統計局兵團調查隊系統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兵調字〔2022〕10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