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五省(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西北五省(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2023年10月30日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五省(區)稅務局聯合發布的檔案,進一步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實現了西北五省(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統一。

發布公告,主要內容,

發布公告

關於發布《西北五省(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
2023年第2號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最佳化稅收營商環境,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動西北五省(區)稅務執法標準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西北地區稅務執法實際,制定《西北五省(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根據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適用《裁量基準》。
  二、對擬作出的處罰決定與《裁量基準》規定的相應處罰幅度不一致的,應當經過集體審議。
  三、除特別註明外,《裁量基準》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不滿”“超過”均不含本數。
  四、《裁量基準》施行前發生且稅務機關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按照原規定處理,但按照《裁量基準》處理有利於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按照新規定處理。
  五、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陝西省稅務局關於發布〈陝西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2年第5號)、《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於發布〈甘青兩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2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於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19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關於發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公告》(2023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屬檔案:西北五省(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國家稅務總局陝西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2023年10月30日

主要內容

《西北五省(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涵蓋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務檢查、發票及票證管理、納稅擔保等7大類52個事項,對這52個稅收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在法律框架內細化、量化,確定了西北五省(區)統一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在堅持嚴格執法的同時,按照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的柔性執法理念,通過“首違不罰”與“不予處罰”相結合,對危害後果輕微的違法行為倡導以簽訂承諾書方式教育、引導、督促納稅人自覺守法。
《西北五省(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綜合考量違法行為的方法手段、改正情節、違法次數、過錯性質、危害後果等,合理劃分階次,確保裁量基準公平公正合理。採取“定額+幅度”模式,對部分處罰事項設定了“定額”處罰與“幅度”處罰相結合的裁量基準,便於基層操作;對經常發生、違法較輕、後果輕微的行為採取“定額”處罰,對執法差異大的行為採取“幅度”處罰。
《西北五省(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將於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甘肅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於發布〈甘青兩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2年第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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