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稅系統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是湖南省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各級國稅機關稅務行政處罰行為而頒布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國稅系統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 類型:條文
- 位置:湖南省
- 時間:2010年4月19日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湖南省國稅系統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國稅系統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局。
附屬檔案:湖南省國稅系統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基準(試行)
二О一О年四月十九日
具體內容
湖南省國稅系統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省各級國稅機關稅務行政處罰行為,保證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權,確保稅務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湖南省規範行政裁量權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國稅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執法許可權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稅務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進行裁量的權力。
第四條 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法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本辦法是全省各級國稅機關稅務行政處罰操作規範,不作為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直接引用,如有與法律、法規及規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六條 本辦法規範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範圍包括:
(一)罰款;
(二)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三)停止出口退稅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務行政處罰。
第七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性原則,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不得超越法定的種類、幅度。
第八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理性原則。稅務行政處罰應當公平、公正、公開,處罰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選擇對個人和社會造成最小損害的措施,做到過罰相當。
第九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稅務行政處罰應以稅務行政相對人糾正稅務違法行為為首要目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律。
第十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一事不再罰原則。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同一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首次免罰原則。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是“可以”給予行政處罰,且稅務行政相對人首次違反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並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改期限內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全省各級國稅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三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說明理由包括證據採信理由、依據選擇理由和決定裁量理由。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說明理由,僅簡要記載當事人的行為事實和引用執法依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全省各級國稅機關應當依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式,並根據稅務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等情況,在《湖南省國稅系統規範稅務行政裁量權執行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基準》,見附屬檔案)規定的幅度內,對稅務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十五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稅務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稅務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稅務違法行為的;
(三)稅務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應當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稅務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
(六)因國稅機關原因導致稅務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
(七)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六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稅務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稅務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稅務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國稅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因國稅機關和稅務行政相對人混合過錯導致行為違法的;
(六)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但又是首次發生的一般違法行為;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十七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多次實施稅務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後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二)在國稅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三)隱匿、銷毀或拒絕提供稅務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抗拒檢查,阻礙稅收執法的;
(五)對證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的;
(六)在共同實施稅務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
(八)經國稅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仍未改正的;
(九)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影響巨大,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十八條 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在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經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全省各級國稅機關可以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將已經生效的稅務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湖南省國稅系統規範稅務行政裁量權執行基準(試行)》與本辦法具有同等效力,一併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及《湖南省國稅系統規範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執行基準(試行)》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及《湖南省國稅系統規範稅務行政裁量權執行基準(試行)》由湖南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及《湖南省國稅系統規範稅務行政裁量權執行基準(試行)》從2010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