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辦法

2022年8月26日,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6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省發展改革委各執法領域的行政處罰裁量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山西省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省發展改革委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發展改革委依照法定職責對各類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省發展改革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選擇是否給予處罰以及適用何種處罰的權力。
第四條本辦法針對各類違法行為設定基礎裁量檔,具體裁量基準見附屬檔案《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綜合考慮法律依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同時應當對行為人是否具有依法從輕、減輕、從重等情形進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後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在同一時期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類似的違法行為,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裁量情形、處罰種類和裁量基準應當基本相同。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處罰:
(一)法律規定不予處罰的主體;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第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偽造、塗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六)經行政執法機關告誡或責令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其他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當事人具有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從重情形的,依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裁量基準予以相應處罰;不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情形的,予以一般處罰。
第十一條 情節複雜或者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提請省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或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裁量情形和裁量基準適用。
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程式有特別規定的,遵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罰款數額中的“以上”除第一階包含所述罰款數額外,其餘均不包含所述罰款數額。“以下”均包含所述罰款數額。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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