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

為規範退役軍人事務領域執法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起草了《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
  • 實施時間:2023年
  • 發布單位: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修訂信息,全文,

修訂信息

2023年6月,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發布《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意見徵集截止時間為2023年7月15日。

全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退役軍人事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促進行政處罰行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全省縣級以上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適用本辦法,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概念】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範圍內,根據立法宗旨和原則對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等進行合理裁斷、選擇和適用的權力。本辦法所稱裁量權基準,是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手段、後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裁量權的具體規範。
第四條【基本原則】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應當具有法定依據,符合法定程式,在法定許可權、種類和幅度範圍內行使。遵循上位法優先、特別法優先、新法優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正確適用法律;
(二)過罰相當原則。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選擇必要、適當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三)公平公正原則。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適用的法定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四)公開透明原則。應當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處罰理由、裁量基準、處罰流程、處罰結果以及救濟途徑等。應當全面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五)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情節輕微且能夠及時改正的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對其他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前要先教育,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五條【裁量規則】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當事人是否有主觀故意和主觀惡性的大小;
(二)當事人是否多次違法;
(三)違法金額大小;
(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短;
(五)違法行為涉及的區域範圍;
(六)違法行為的手段惡劣程度;
(七)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社會影響程度;
(八)其他依法應予考慮的因素。
第六條【依法不予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對前款第(二)項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七條【可以依法不予處罰】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前款規定的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對當事人在幾種可能的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一種處罰種類的法定幅度內選擇低限幅度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處罰種類以下或者低於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進行處罰。
第九條【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積極配合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調查;
(二)如實陳述違法事實;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條【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五)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有其他妨礙執法行為的;
(六)脅迫、教唆、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
(七)打擊報復舉報人、證人、鑑定人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在法定裁量範圍內適用從重處罰的情形。
前款規定的從重處罰是指在在法定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選擇較重或較高的種類,或者在一般處罰罰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確定罰款數額。
第十一條【綜合裁量情形】 違法行為主體為自然人,同時具有從輕(減輕)和從重處罰情形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或者受他人脅迫的,一般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十八周歲的,根據不同情形綜合裁量。違法行為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根據不同情形綜合裁量。
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兩項及以上從輕處罰情節,並且不具有從重處罰情形的,可以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在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內進行處罰。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兩項及以上從重處罰情形的,並且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按照法定處罰種類,在處罰幅度的最高限內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引用要求】 行政處罰決定涉及裁量事項的,應當引用裁量權基準及相關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聽證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中,應當將自由裁量的情況進行表述。
第十三條【公開要求】 對於社會影響面大、公眾關注度高的行政處罰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凡涉及裁量事項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公開處理等方式,將裁量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集體討論要求】 執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集體討論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涉及裁量事項的,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由本部門法制機構對裁量情況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提交本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禁止條款】 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建議、聽證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中,應當將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進行表述並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依據,但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不得在行政處罰告知書、決定書中援引;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監督管理】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定期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複查,發現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及時糾正。當事人認為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七條【附屬檔案管理】 本辦法所附《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福建省退役軍人事務領域行政處罰包容審慎清單》原則上適用於全省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第十八條【參照適用】 行政處罰以外退役軍人事務領域行政執法行為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參照本辦法的原則執行。
第十九條【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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