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暫行規定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暫行規定》是為了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範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等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該規定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規範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
第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結合行政執法實踐,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條件、適用情形等予以細化、量化而形成的具體標準。
第四條 適用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及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一)合法原則。適用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裁量條件、種類、範圍、幅度內行使。
(二)合理原則。適用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當事人情況、危害後果等因素,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科學、必要、適當。
(三)過罰相當原則。適用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與當事人過錯程度、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適用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開裁量標準;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公平、公正實施處罰,對情節相同或者相似、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同類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相當。
第五條 本省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的罰款金額裁量採用百分比模式。
百分比模式是指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違法行為設定裁量起點和若干裁量因素,對裁量起點和各裁量因素在總百分值以內分別確定若干具體百分值,將退役軍人事務違法行為對應的各項具體百分值累加後,乘以違法行為法定最高罰款數額得出罰款金額,或在累加值大於等於閾值時判定為情節嚴重的模式。
第六條 裁量因素是指影響退役軍人事務違法行為裁量的因素,並根據違法情節的輕重程度細化為若干具體適用情形,即裁量因子。
裁量因素的設定主要考慮以下內容:
(一)違法行為所造成的退役軍人及其相關群體權益受損、行政管理成本增加及社會影響;
(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三)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
(四)當事人是否初次違法;
(五)當事人改正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七條 退役軍人事務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分為兩種:
(一)專用裁量表:對特定退役軍人事務違法行為設定的專門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
(二)通用裁量表:對除特定退役軍人事務違法行為以外的其他退役軍人事務違法行為,設定的通用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步驟做好裁量:
(一)根據違法行為選擇相應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二)選擇適用的裁量表。根據涉退役軍人違法行為選擇相應的裁量表;適用專用裁量表的應當選擇相應專用裁量表,不適用專用裁量表的選擇通用裁量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確定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根據違法行為事實逐一確定各裁量因素的百分值,再將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與裁量起點對應的裁量百分值相加,得到裁量百分值總和;
(四)確定裁量表罰款金額。將裁量百分值總和乘以法定最高罰款金額得出建議罰款金額(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款金額),裁量表中有特殊計算公式的從其規定;
(五)確定最終罰款金額。在裁量表罰款金額基礎上,各地先按照本規定第九條調整罰款金額,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綜合考慮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從重處罰等情節,確定最終罰款金額,建議最終罰款金額經集體討論後確定。
罰款金額不得超出法定最高罰款金額。
計算得出的罰款金額含有小數位的,捨去小數位按元取整。
第九條 設區市可以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上增加或減少一定罰款金額,但調整數額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10%,且調整後的罰款金額不得低於或者高於法定罰款金額。作出相應調整的規定應當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其他應當不予處罰的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的;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涉退役軍人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積極採取整改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權益受損後
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符合從輕處罰的情形。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符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並經集體討論後,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的基礎上減少一定罰款金額,減少金額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金額的20%,且從輕處罰後的罰款金額不得低於法定最低罰款金額。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拒不配合、干擾、阻撓調查取證,以及對執法人員、舉報人、證人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
(二)違法行為造成退役軍人及其相關群體權益受損嚴重的;
(三)違法行為引起重大群體性事件,或被電視、電台、報刊、網路等主流媒體曝光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並經集體討論後,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基礎上增加一定罰款金額,增加金額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金額的20%,且從重處罰後的罰款金額不得高於法定最高罰款金額。
對造成嚴重權益受損、重大社會影響的涉退役軍人事務違法行為,經集體討論後可以按照該退役軍人事務違法行為的法定最高罰款金額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於不予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從重處罰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在退役軍人事務違法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應當著重調查違法行為的情節及後果並收集相關證據,在完成案件的調查取證後,提出罰款金額的建議,並附上裁量適用依據。
適用本裁量基準導致個案處罰明顯不當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在不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情況下,變通適用裁量基準,但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並充分說明理由。
對於涉及刑事責任追究的退役軍人事務違法行為的罰款,應當按照行刑銜接相關規定辦理,原則上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後視情實施。
第十五條 上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採取執法稽查、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方式,對下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適用裁量基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加強行政處罰裁量信息化建設工作,增強裁量的規範性、科學性、便利性。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政策背景
根據《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規範退役軍人工作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結合我省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實際工作需要,制定《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暫行規定》。
二、制定依據
制定的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起草過程
浙江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對現行退役軍人事務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進行全面梳理,結合我省退役軍人工作實際,認真起草《暫行規定(草案)》。經過行政法專家諮詢、徵求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意見、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等程式,按照各方面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後,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於2023年12月14日印發。
四、主要內容
《暫定規定》共十八條,包括適用原則、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
(一)明確適用原則。適用退役軍人事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合法、合理、過罰相當及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二)明確裁量階次。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危害程度,區分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一般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5個裁量階次和對應情形的適用。
(三)明確裁量基準。參考《退役軍人事務部關於規範退役軍人工作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中明確的退役軍人事務領域有關行政處罰事項,《暫行規定》共設定了4個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分別為:①依法追究違反安置規定的單位的法律責任;②依法追究不履行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的法律責任;③依法追究非法獲取撫恤優待待遇撫恤優待對象的法律責任;④依法追究不履行烈士遺屬優待義務單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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